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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6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3〕6号
申请人:詹某某,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8XXXXXXXX,住址:XX省XX县XX乡XX村X组XX号。
委托代理人:詹某某,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8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X大道XXX号XXX栋X单元XXX室。
被申请人: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XX市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某某,男,1968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68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X路XX市场X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69年9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69XXXXXXXX,户籍地:XX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耒市监)不予撤登字〔2023〕第1号《公司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4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的(耒市监)不予撤登字〔2023〕第1号《公司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请求依法撤销湖南XX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变更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称:2016年3月1日其与弟弟詹某某入股湖南XX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作为公司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运营。由詹某某出资作为实际控制人,由申请人詹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对外代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2016年11月29日,XX公司将法定代表人更名为申请人詹某某。2017年,公司部分股东伙同他人私刻XX公司公章、伪造股东会决议,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的书面文件进行变更登记,2017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没有尽到审慎审核义务下,仅依据伪造的书面材料便对XX公司的全部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严重损害XX公司、实际控制人詹某某与法定代表人詹某某的权益。2017年11月28日,他人用伪造的、明显与登记公章不同编号的伪章在同一天变更了XX公司全部登记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没有核对公章真实性,没有对留有联络电话的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进行通知和沟通,仅凭借不知真伪的私人签名和他人提供的盖有假公章的股东会决议便对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全部登记股东进行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该变更登记依法应予撤销。根据《民法典》和《公司法》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名义从事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是代表关系,法定代表人依职权代表公司行使权利。XX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任期每届3年,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章程》第二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1月29日詹某某登记为XX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作为公司执行董事,是唯一有权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权利的人,且距2017年11月28日非法变更登记尚不足一年时间,股东会无权解除其职务。且不论被申请人是否审核股东会决议本身是否真实,单是没有经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召集、主持、签字的股东会决议,就能明显看出决议有巨大瑕疵,更遑论其盖的伪章与公司印章明显有肉眼可见的差别,更能确认该股东会决议为伪造文件。被申请人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对他人提交的伪造材料,没有经过合法的形式审查,理应对其变更行为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在(耒市监)不予撤登字〔2023〕第1号文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倘若用伪造的公章和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仅凭没有代表权限的他人通过伪造文件就可以变更公司的股权那么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伪造的手续、伪造的公章和伪造的签名来变更登记任何公司,来获取任何公司的股权。被申请人有错不改、有错不纠,恳请耒阳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综上,恳请耒阳市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的(耒市监)不予撤登字〔2023〕第1号《公司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并对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8日未尽合理合法审查义务造成的XX公司的变更登记行为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申请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证据三、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湖南XX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复印件;证据四、《公司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证据五、转让股款微信截图;证据六、两份报案登记表;证据七、关于对五里牌派出所出具公章遗失证明处理通报;证据八、公司公章、财务章等印章版本;证据九、合伙人决议、入伙协议书;证据十、《关于恢复詹某某法人代表资格的报告》、证据十一、《承诺书》《任命书》《开除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据十二、湖南XX爆破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证书、证据十三、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
被申请人称:一、其在变更登记中履行了审慎审核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国务院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的规定,登记机关对于登记申请的审查义务的范围和界线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了审查,已经完全履行了法定的审慎审核义务。二、申请人所述变更登记中提交的公章是虚假印章,与事实不符。对于申请人所在公司的用章情况,被申请人进行了调查,湖南XX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曾经对外使用过多款印章,此次变更登记中所使用的这款印章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也被多次使用,能够代表公司行为。并且申请人詹某某本人也在该印章的使用处签过名,证明其也知道这款印章(编号4304819006618)的存在。且公司股东之间关于"公章遗失"的相关纠纷均发生在此次变更登记时间之后。该公司各种对外资料使用公章情况如下:2017年9月10日填写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复印件上面有申请人詹某某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时的亲笔签名及公司盖章,该公章编号为4304819006618;2017年11月28日申请变更登记中所使用的公章编号为4304819006618;2017年12月20日,该公司的原股东(公司目前的技术负责人)谭某某到五里牌派出所报案,称公章遗失;2017年12月22日,该公司向五里牌派出所提交证明,证明公章未丢失,所用公章编号为:4304819003529;2016年12月1日詹某某授权委托书公章编号:4304819003529;2017年10月13日《民用爆炸物购买许可证》公章编号:4304080910550;2019年12月12日《营业执照》公章编号:4304080910550;2020年6月4日采石场爆破作业承包合同公章编号:4304080910550;2020年7月9日采石场爆破作业承包合同公章编号:4304080910550;202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公章编号:4304080910550;2022年9月30日资产负债表公章编号:4304080910550;2022年10月24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公章编号:4304080910550。三、关于不予撤销变更登记的法定情形及依据。湖南XX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28日所提交的变更登记涉及到股权交易,三名公司原股东均已退出,并任命了新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公司自2017年11月28日变更登记至今,一直对外开展业务,并已向湖南省公安厅申请变更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因此,即使当时使用的公章为"虚假公章",恢复到变更登记前的状态事实上已经无法做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之规定,故此被申请人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不予撤销2017年11月28日湖南XX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所取得的变更登记。综上所述,湖南XX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提起变更登记申请的资料齐全,被申请人在作出的(耒市监)不予撤登字(2023)第1号《公司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建议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湖南XX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资料;证据二、詹某某的立案申请书;证据三、XX市审查监督管理局关于詹某某申请撤销湖南XX爆破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证据四、《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证据五、湖南XX爆破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证据六、湖南XX爆破服务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采石场爆破作业承包合同;证据七、询问笔录等。
第三人称:一、其受让XX公司股权合法。2017年11月27日其依法受让XX公司的股权,根据原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已支付对价,股权转让完全符合《公司法》、当时的《民法》相关规定,相关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全合法。二、詹某某、詹某某从未成为公司的股东或隐名股东。詹某某、詹某某在公司从未受让、从未拥有过公司的股权,不是公司股东,也不能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特别是詹某某在事实上、法律上都与公司股权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詹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詹某某在公司的任职出纳的依据仅仅是原股东李某某、梁某某、谭某某共同的决定,公司有权可以随时解聘詹某某和詹某某的职务。三、詹某某所称詹某某为XX公司隐名股东,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原股东中只有李某某、梁某某、谭某某三股东。在本人受让公司股权前后,从未有过公司原来的某个股东与詹某某有过代持股权协议,或公司原来的某个股东与詹某某有过隐名股东的事实。四、退一万步讲,如果詹某某与公司原来的某个股东可能有某种代持公司股权的协议和出资,也不能空口说白话。则詹某某应提供有股东签字的法律文书及代为出资的依据,那也仅仅是詹某某与某一个股东之间的关系,与公司其它股东无关。五、再退一万步讲,按詹某某在复议申请中所称"…由詹某某实际出资…",则詹某某不是行政相对人一方,詹某某无权对公司的股权登记提出异议、无权提出行政复议。综上所述,第三人认为:詹某某的复议申请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湖南XX爆破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湖南XX爆破服务有限公司登记成立。2016年3月1日,申请人弟弟詹某某作为乙方与甲方湖南XX爆破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入伙协议书》,约定湖南XX爆破服务有限公司附条件同意乙方詹某某入伙湖南XX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所附条件是:1.自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期间,乙方承诺只需替公司偿还在外举债借欠款2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乙方詹某某所借给公司的资金同计入200万内)偿还200万元完毕后,甲方须在一个月内到XX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增加乙方为实名合伙人并标注其在公司占60%合伙份额,自此乙方与其他全体合伙人共负公司盈亏。2.乙方在替公司偿还外账时,如未偿还200万元时,经甲方一致同意,乙方在此期实际所还的债务金额作为入伙本金投资公司,具体所占合伙比例以基数为200万元占60%来计算,乙方有权分配自己公司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公司盈余。3.在此期间,如甲方不认可乙方合伙人身份以及合伙份额,甲方以及公司须按民间借贷连带还乙方所支的债本以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同时须连带承担支付给乙方按实际偿还本息计算25%的违约金。2017年11月27日,李某某与杨某某、黄某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梁某某、谭某某分别与谭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17年11月28日,杨某某向被申请人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被申请人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文件办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和章程、董监高、联络员、财务负责人备案的变更登记,公司提交了以下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5.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任职书;6.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联络员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8.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2022年9月20日,申请人的弟弟詹某某到被申请人处申请撤销2017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对湖南XX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公司营业执照法人及股权登记变更登记。2023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耒市监)不予撤登字〔2023〕第1号《公司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7年9月10日,公司填写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复印件上面有申请人詹某某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时的亲笔签名及公司盖章,该公章编号为:4304819006618。编号为:4304819006618的公章是公司未办理营业执照前,几个原始股东一起决定刻制的,后办理了营业执照时又刻制了一枚公章,编号为:4304819003529。2016年12月1日至2022年10月24日期间公司使用了编号不同、名称相同的三款公章。公司自2017年11月28日变更登记至今,一直对外开展业务,并已向湖南省公安厅申请延期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国务院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包括印章)的审查属于形式审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且公司在2017年11月28日的变更登记申请中所使用的公章,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也被多次使用,能够代表公司行为,申请人对此亦知情。另印章的主管部门为公安机关,登记机关无需对公司所使用印章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湖南XX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28日所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提交资料齐全,形式合法。被申请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登记职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登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司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湖南XX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变更登记决定。因申请人违反了"一行为一诉"的原则,构成复议请求不具体,另申请人于2017年12月3日就知道变更登记行为,其申请早已超过复议期限。经释明后申请人不同意撤回该项申请,故不支持申请人的此项主张,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耒市监)不予撤登字〔2023〕第1号《公司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
二、驳回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湖南XX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变更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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