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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9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3〕9号
申请人:黎某,男,1994年7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21994XXXXXXXX,户籍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组X号。
被申请人: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XX市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受理情况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4月11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构于2023年4月2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2023年4月23日,本机关向申请人送达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3年5月4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已于2023年5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案件投诉举报受理情况违法;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并限期书面告知案件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2月2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了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关于XX市XX酒业商行销售的"芙蓉酒"),邮政挂号信物流单号:XA65280257351。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5日收到该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受理情况或办结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应在接到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受理投诉并告知投诉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受理举报,并在五个工作日告知举报人立案情况(二十个工作日),然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5日收到该投诉举报材料,截止至今未告知本案的投诉举报受理情况,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所诉所求。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照片;证据三、邮政物流查询结果;证据四、投诉举报函;证据五、拼多多购买截图;证据六、涉案商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答复程序合法。2023年2月5日,接到申请人举报,反映被举报人XX市XX酒业商行销售的"芙蓉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于2023年2月10日通过短信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被申请人现场核查时在登记注册地未找到被举报人的店铺,通过企业信息登记系统查询,显示XX市XX酒业商行已注销,执法人员多次拨打商家注册登记预留的电话,也一直未能接通,因未能找到被举报人,无法核实申请人反映的事项,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三、申请人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法,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2023年2月10日告知申请人处理决定,申请人直至2023年4月25日方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且未举证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显然已超出上述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履行了告知程序,程序合法,且本案申请人提起复议超过法定复议期限,建议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证据二、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证据三、执法人员回复截图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5日收到该挂号信。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在登记注册地未找到被举报人的店铺。被申请人通过企业信息登记系统查询,显示XX市XX酒业商行已注销,注销原因为:停止经营。2023年2月10日10时,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载明的申请人联系电话,在法定期限内以短信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故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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