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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8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3〕8号
申请人:贺某甲,女,汉族,1956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56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X路XX巷XXX号。
申请人:贺某乙,女,汉族,1958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58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X。
申请人贺某甲、贺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汉族,1984年6月22日出生,户籍地:XX市XXX路XX巷XXX号,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4XXXXXXXX,系申请人贺某甲的儿子。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住所地:XX省XX市XX大道XXX号。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XX市公安局民警。
第三人:资某某,男,汉族,1989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9XXXXXXXX,住址:XX市X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耒公(灶)决字〔2023〕第051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5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耒公(灶)决字〔2023〕第 051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七日的决定;2、请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资某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称:2023年2月24日6时左右,第三人的父母与申请人贺某甲因摩托车停放一事发生口角,第三人资某某见状便跑过去对申请人贺某甲拳打脚踢,导致申请人贺某甲受伤,连带一起对申请人贺某乙进行殴打。第三人资某某以故意伤害为目的,公共场所恶意殴打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综上所述,第三人资某某明知对方为两个高龄老人,大打出手,其行为之恶劣,令人不齿。申请人请求:1.撤销耒公(灶)决字〔2023〕第 051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七日的决定;2.请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资某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据二、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授权委托书;证据四、受托人邓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对第三人资某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年2月24日早晨6时多,在XX市XX综合农贸市场,因停车一事,申请人贺某甲与第三人资某某的父亲资某甲发生争吵,正好被第三人资某某看到。第三人资某某就与申请人贺某甲论理,由于双方互不相让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第三人资某某用手抓住贺某甲的头发并用拳头击打申请人贺某甲的头部,后被人拉开,资某某停止殴打贺某甲。贺某甲见资某某停止侵害行为,即用手抓了资某某脸上一把。贺某乙见资某某殴打其姐姐贺某甲,就用手中的铁铲朝资某某的脸上打了一下,于是资某某将贺某乙推倒。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贺某甲、贺某乙的伤势均为轻微伤。上述违法事实有资某某的询问笔录、贺某甲与贺某乙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照片、伤势鉴定等证据证实。
二、对第三人资某某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本案中,第三人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殴打他人。但资某某是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故被申请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资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的决定是合法的,也是适当的。此外,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受案、询问、调查取证、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都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都是合法的。
三、两申请人也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根据被申请人的调查取证,证实两申请人也殴打了资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也应当对两人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决定。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接报案登记表;证据四、受案登记表;证据五、受案回执;证据六、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证据七、行政鉴定聘请审批表;证据八、鉴定聘请书;证据九、司法鉴定书;证据十、询问笔录;证据十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据十二、行政处罚审批表;证据十三、情况说明;证据十四、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第三人答复称:
申请人贺某甲挑起事端在先,存在过错。
2023年2月24日早晨6时多,第三人看见贺某甲与其的父亲发生争吵,听见贺某甲用脏话骂第三人父亲,第三人便走过去说:"老人家我们在做生意有什么事慢慢说,是我爸的车子先放在那里,还是你的车子先放在那里。"贺某甲回第三人说:"就是要你生意做不成,你还想帮你爸的忙。"一边说,一边手指头指到第三人脸上,然后第三人就打了贺某甲两拳,贺某甲一把抓伤了第三人的脸,并拿了一个竹扫把打在第三人脸上,贺某甲的妹妹贺某乙拿了一个铁铲直接打在第三人脸上,怕贺某乙继续伤害第三人,第三人就顺势用手推了一下,贺某乙当时差点坐到地上,一个三轮车挡住了她,在整个冲突过程中第三人没有殴打贺某乙。
二、第三人属于主动投案,认错态度诚恳。
由于事发后,派出所的民警到了现场,当时第三人回家去搬猪肉,回来其母亲说了后,第三人马上就赶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民警让第三人拿了500元让她去医院检查,说等检查结果出来,再由他们组织调解。当天下午贺某甲儿子邓某某让第三人和他们到XX工商管理所进行调解,第三人当场向贺某甲下跪道歉,达成调解协议,愿意赔偿她医药费和检查费。事发后的12日,2023年3月7日贺某甲去XX市中医院住院,期间第三人的母亲和老婆买了水果到医院探望,并赔礼道歉。取得贺某甲的谅解,贺某甲说只要第三人赔偿其误工费和医疗费就可以了。第三人老婆当时也表示,让她安心养病,属于第三人打她引起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会全部承担。
三、调解不成皆因申请人贺某甲女儿要价太高。
2023年3月16日,XX派出所调解中心组织双方调解。贺某甲的女儿说要80000元,问第三人是否接受,第三人母亲表示能否少一点。贺某甲的女儿拒绝沟通,要求必须拿80000元给她们,否则把第三人拘留。第三人愿意赔偿,只是认为赔偿应该在一个合法合理的范围内。
四、两申请人都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事发时贺某甲和贺某乙都殴打了第三人本人,且都拿了工具对第三人进行殴打,这些都有证人和相关图片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于贺某甲和贺某乙都拿了工具不计后果的击打第三人的行为,应当对她们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对我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特请求XX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XX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人未向本机关提供证据材料。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4日早晨6点多,申请人贺某甲在XX市XX综合农贸市场因摩托车停车一事与第三人资某某的父亲发生口角,资某某参与论理,由于双方互不相让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冲突中,第三人资某某用手抓住贺某甲的头发,用拳头击打贺某甲的头部几下,后被人拉开,贺某甲见资某某停止侵害行为,即用手抓了第三人资某某脸上一把,并拿起扫把朝第三人脸上打了一下。申请人贺某乙见资某某殴打其姐姐贺某甲,就用手中的铁铲打了第三人脸上一下,于是资某某将贺某乙推开。当日,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3月29日、3月30日聘请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伤势进行鉴定,两人鉴定结果均为轻微伤。被申请人在依法经过了询问、调查取证、调解、处罚告知、审批等程序后,于2023年4月6日作出耒公(灶)决字〔2023〕第 0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2月24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在XX工商管理所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名摁手印。调解协议内容为:第三人资某某支付申请人全部医药费,第三人向申请人赔礼道歉,承认错误。2023年3月16日XX派出所调解中心组织申请人和第三人调解,双方因赔偿金额分歧太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第三人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在进行行政处罚时错误地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作出的耒公(灶)决字〔2023〕第 0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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