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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11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311

申请人:黎某某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56XXXXXXXX,户籍地:XX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

被申请人:XX公安住所地:XXXX大道XXX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职务: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XX公安民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耒公(治)决字〔2023第044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2023年5月11日经口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5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323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并未非法上访,申请人的上访行为属于逐级上访,不存在越级上访的行为。2023年3月15日中午,是北京丰台公安局XXX派出所工作人员打电话给申请人,让申请人去北京做伤情鉴定,故申请人才去北京的。2023年3月16日,两名XX派出所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主任、三名村干部与申请人一同到达北京丰台公安局XXX派出所。当天,申请人在北京做了伤情鉴定。2023年3月17日,因未购买到返程车票,遂前往北京市国家信访局咨询油茶林地被占的信访回复进展。2023年3月18日,申请人购买到返程车票,于2023年3月19日抵达长沙火车站。2023年3月21日,申请人回到耒阳后,准备好复核复审材料送到XX市信访局后便回家了。2023年3月22日9点多,XX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达申请人家中,强制将申请人抬到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当时,申请人听XX派出所工作人员与他人电话沟通,才知道XX市公安局对于是否对申请人采取行政拘留存在不同意见。申请人不存在寻衅滋事行为,之所以会在2023年1月30日和2023年3月15日先后前往北京,均系北京丰台公安局XXX派出所工作人员打电话让申请人去的。2023年3月23日,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陈警官拿出两个手机,让申请人确认是否是本人的手机。这两个手机却系申请人的手机,经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陈警官和XX派出所所长确认,这两个手机是X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从申请人家中拿出来的。2023年4月7日,申请人行政拘留结束后,回到家中发现丢失了一个装材料的背包包里材料及现金3000元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XX市人民医院急诊病历及影像诊断报告书复印件;证据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

申请人称:一、对申请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黎某某因不同意自己家承包的山林流转给XX市XX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XX市政府对其上访一事高度重视,多次交办督办,相关部门、XX街道办事处先后多次调查核实、见面商谈,但因黎某某诉求过高,协调不成功。其仍旧反复上访,以此逼迫政府同意其无理要求。2020年7月,黎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追缴违法所得。刑满释放之后,黎某某就油茶山被流转一事又继续多次越级到衡阳、长沙、北京等地上访。如2022年6月到长沙,2023年1月13日、2023年2月1日到北京多部门上访。2023年2月15日,为核实黎某某油茶山的面积,XX市XX街道办事处邀请XX市林业局、自然资源局的专业测量人员以及村组干部、XX村X组群众代表在黎某某的指认下对其油茶山的面积进行测量,测量之后立即告知黎某某的面积,但黎某某对面积不予认可。反复测量四五次后,黎某某最后还是不认可测量结果。2023年3月3日,XX街道办事处依据2月15日测量的最大面积与黎某某进行协商,同意补偿其10多万元,黎某某仍不同意,声称其面积有四五十亩。2023年3月17日,黎某某又到国家信访局进行登记。上述违法事实有黎某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照片等证据证实。二、对申请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且屡教不改,故被申请人依据该条的规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是合法的,也是适当的。此外,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受案、询问、调查取证、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都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都是合法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特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决定。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接报案登记表证据二、受案登记表;证据行政处罚审批表;证据抓获经过;证据五、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证据六、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据七、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黎某某信访案个人自书一份;证据八、XX街道办事处关于请求对黎某某多次越级上访予以依法处置的请示及XX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黎某某越级上访的在关情况说明;证据九、黎某某到国家信访局登记行程图片;证据十、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黎某某因其与XXXX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油茶林流转纠纷一事上访,于2020年7月13日被XX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年有期徒刑。2021年10月申请人黎某某刑满释放2021年12月18日申请人黎某某赴北京上访,X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于2021年12月20将其返。2022年6月6日申请黎某某其大儿子某甲到省信访局上访。2023年1月9日申请黎某某再次其大儿子某甲赴北京上访,于1月13日到国家信访中心进行登记通过接访干部反复做工作于1月17日将其父子劝返。2023年1月30日申请人黎某某再次其小儿子某乙赴京上访,于2023年2月1日到国家信访中心重复登记。2023年2月15日,按照包案市领导市经济开发区曾某某主任要求,在市经济开发区、市信访局的牵头组织下,XX街道办事处第六次对黎某某所承包的油茶林原始面积进行实地勘测。在黎某某和相关群众指认下,现场测绘XX市XX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流转占用黎某某承包山林面积合计17.83亩。2023年3月15日申请人黎某某再次其大儿子某甲赴京上访,于3月17日在国家信访中心再次重复登记。2023年3月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进行立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当面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但申请人拒绝在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名。当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名。2023年3月24被申请人打电话通知其女儿黎某丙申请人被行政拘留的情况。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因其诉求未得到满足,在刑满释放后不到两年时间内,在市委政府相关部门本着最大诚意依法依规处理其信访诉求的情况下,仍然公然违反《信访工作条例》,先后多次与家属进省赴京越级上访且重复在国家信访中心登记,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正当、裁量合理。故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作出的公(治)决字〔2023第044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36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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