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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1号
耒府复决字〔2021〕21号
申请人:谢某某,女,汉族,1973年4月29出生,身份证码:4304191973XXXXXXXX,住所地:某某市某某路某某某小区某某某室。
被申请人:耒阳市公安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山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职务: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职务:耒阳市公安局民警。
申请人谢某某对被申请人耒阳市公安局作出的耒公(蔡)决字〔2021〕第05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1年8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 年1月15日,申请人的丈夫在梅桥居委会微信群与刘某甲发生口角,下午3点刘某甲纠集刘某乙、陈某某等人强行闯入申请人家里,对申请人一顿殴打,致使申请人头、脸、眼睛多处受伤,申请人本身就是残疾人,没有自卫能力。申请人受伤后,在耒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所有费用都是申请人自己垫付的。因病情较重,耒阳人民医院建议申请人到衡阳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现在申请人一直在家里吃药养伤。2021年6月17日被申请人草率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而对于入室行凶的相关人员不予处罚(仅仅对其中一人予以了拘留处罚)。派出所在事发当天下午在耒阳某某某电梯监控看到了有九人一起到我家行凶,作出处理时故意不将其他人列为追责对象,放任不管。
综上,恳请贵机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对申请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1年1月15日14时许,刘某甲与申请人在微信群里对骂。15时许,刘某甲不服气,就叫上其女婿刘某乙、刘某乙的朋友以及物业公司的谢正华、陈某某等人到某某某701室申请人家。申请人的儿子刘某开门之后,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等人进入申请人家。刘某甲与申请人再次发生争吵,刘某甲用手殴打申请人的头部,打了几个耳光。申请人想还手,被人扯开。之后,刘某甲等人离开申请人家。几分钟后,申请人持菜刀到某某某一楼的物业办公室,看到刘某甲后就拿刀向刘某甲砍去,被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拦住,没有砍到刘某甲,申请人又持刀砍物业公司的桌子。不久,申请人被出警民警抓获送到蔡子池派出所值班室。约20分钟后,刘某甲也到蔡子池派出所值班室,申请人就冲过去殴打刘某甲。经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申请人的伤势均为轻微伤。上述违法事实有受害人陈述、申请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二、对申请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殴打他人,故被申请人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是合法的,也是适当的。此外,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受案、传唤、询问、调查取证、告知、审批、决定、送达、执行、通知家属等都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都是合法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特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15日14时许,申请人与刘某甲在微信群里发生口角。15时许,刘某甲与其女婿刘某乙及物业公司的谢正华、陈某某等人到某某某701室申请人家,想就骂人一事讨个说法,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之后刘某甲等人离开申请人家前往同心苑物业办公室。几分钟后,申请人持菜刀前往某某某一楼的物业办公室,追打刘某甲,被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拦住,申请人又持菜刀砍物业公司的桌子。不久,申请人被出警民警带到蔡子池派出所值班室。约20分钟后,刘某甲也被蔡子池派出所民警带到值班室,申请人就冲过去抓住刘某甲的头发,将刘某甲压倒在地,后被值班民警制止。刘某甲、申请人的伤势经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均为轻微伤。2021年6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申请人进行拘留,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8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诊断证明》《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监控视频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耒阳市公安局作出的耒公(蔡)决字〔2021〕第05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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