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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17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3〕17号
申请人:颜某,男,2002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2002XXXXXXXX,住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村XXX街XX号。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3年7月3日于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于2023年7月25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7月28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当日向申请人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3年8月11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已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全国12315平台编号为1430481002023041825046650作出的处理结果;2.重新受理投诉事项履行调解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3年4月18日通过全国 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耒阳市某某农副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3日在平台作出回复,申请人收到答复后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有渎职、包庇嫌疑。申请人在拼多多某某家酿旗舰店购买了豆腐乳萝卜干到货发现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未提供质检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线索后,可能开展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于2023年7月3日回复申请人结案,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所投诉的食品问题进行认真审查调查回复。对申请人依法要求本人购买本批次的原料采购证明、食品卫生证明、有机认证书、包装袋食品安全证明等相关的证明材料亦不提供,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此回复仅仅是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该行为应予纠正。被申请人未严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履行职责。导致申请人购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依据(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申请人具有资格提出复议请求。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证据二、实物图、12315投诉举报详情等其他相关资料一份等。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正当。4月18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投诉单,投诉耒阳市某某农副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食品外包装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签标示,收到投诉单后,被申请人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6月21日下午,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达涉案商家登记的地址进行现场核查,在该公司食品经营场所未发现有待销售的豆腐乳、萝卜干等食品,现场通过经营者陈某手机登录拼多多平台某某家酿旗舰店发现有相应食品图片,我局工作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下架并删除相关食品图片,严禁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6月22日向被申请人递交整改报告。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被投诉人。因执法人员疏忽,在 12315平台回复投诉人时,遗漏了该项内容,现已督促执法人员补充告知。二、被申请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人片面主张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违反相关规定、办法,根本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有不当非议政府公信力之嫌。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后已对申请人的投诉线索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了相关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凭借各种猜测、臆想主张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调查核实、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且在根本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主张被申请人应向其提供原料采购证明、食品卫生证明、有机认证书、包装袋食品安全证明等相关的证明材料,完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规范和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申请人系职业打假人,并非真正的消费者,其长期大量的恶意举报行为已严重扰乱了行政秩序,建议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恶意举报行为依法进行规制。经查,在全国12315平台通过搜索"颜某"的名字,以手机号码167XXXXXXX投诉538次,举报 21次;手机号码176XXXXXXXX投诉1265次,举报39次,显然属于以知假买假、购买商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以牟利等不正当目的的投诉举报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0号令)等有关精神,建议复议机关及相关部门对本案及类似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依法规制,以达到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防范因牟利性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过多占用有限的行政资源的目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过程中程序合法、适当,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对投诉回复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建议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据二、现场笔录;证据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证据四、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五、整改报告;证据六、消费者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证据七、平台数据截图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3年4月16日经拼多多网购平台购买了耒阳市某某农副食品有限公司的耒阳土特产萝卜条农家自制下饭菜豆腐乳萝卜干,到货后发现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2023年4月1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要求商家退赔费用,赔偿损失。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后于2023年7月3日在平台上给予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另查明,截止2023年8月24日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用电话号码176XXXXXXXX共进行了1265次投诉、39次举报;用电话号码167XXXXXXX共进行了581次投诉、23次举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本案中,申请人购买商品频繁在12315平台上投诉举报,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非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故其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颜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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