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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1号

耒府复决字〔2023〕21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2XXXXXXXX,户籍地:XX省XX县XX镇XXX村XX堂组。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该局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通过邮寄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8月21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于2023年8月21日通知其补正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8月24日收到补正材料,经审查,已于2023年8月24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邮寄送达申请人。2.请求不公开本次行政复议相关决定。3.请求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31日在被举报人(XX市XXX超市有限公司XX广场分公司)购买了2瓶1.25L瓶装的椰树牌椰汁(生产日期20221223),食用后经感官发现(椰汁颜色灰白,椰汁倒入杯中后有大量沉淀物)该椰汁已变质,对申请人身体及财产造成损害。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被举报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经营腐败变质食品,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举报,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其对被举报人XX市XXX超市有限公司XX广场分公司依法查处。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单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答复中称:"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在XXX超市办公室协商,商家提供了合法资质和检验报告,产品的进货票据,建议走其他法律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核查中办案人员既未对在售被举报批次产品进行检查,又未对申请人提供的实物照片、实物等证据材料按照规定予以审查,也未对被举报人是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相关记录和凭证进行检查,仅以被举报人提供的产品合法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产品进货票据等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而且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定程序规定以保密,反而让申请人与被举报人进行协商,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对于举报事项被申请人还建议申请人走其他法律途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程序违法,因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对举报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害关系,故而,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特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望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请求事项。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全国12315平台举报截图;证据三、椰汁购买小票和椰汁图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其作出的答复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6月1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一份,反映耒阳市XXX超市有限公司XXXXX广场分公司销售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等问题。2023年6月26日,被申请人至该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提供了该款产品合法资质、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等相关资料,现场检查还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销售申请人同款椰树牌椰汁1.25L销售数量151瓶,被申请人未接到同类型投诉举报。同时,申请人未能提供产品相关证据,涉案饮料已开封多天,无法证明购买时饮料已变质。根据上述情况,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不予立案。二、其答复程序合法正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2023年6月26日至被举报人现场检查,2023年7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本案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符合该程序规定。三、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属于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该法规定的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所作的处理,包括答复或者不答复,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举报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已进行调查核实,并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无权对此提起行政复议。虽然作为消费者的申请人举报时没有明确请求处理其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但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系统进行举报,被申请人系出于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消费者权益,遂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被举报人均未拒绝,因此在被举报人办公室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并未泄露申请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综上所述,本机关处理该投诉过程中程序合法、适当,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回复不服申请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建议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湖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证据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证据三、零售商品统计表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31日在被举报人耒阳市XXX超市XXX购买了2瓶1.25L瓶装的椰树牌椰汁,申请人自称食用后不适,倒入杯子中发现椰汁颜色灰白,有大量沉淀物,怀疑该椰汁已变质。随后,申请人于2023年6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举报,要求其对被举报人展开调查,并依法查处。2023年6月26日,被申请人至被举报人处现场检查,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该款产品合法资质、检验报告、进货票据等相关资料,另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销售申请人购买的同款椰树牌椰汁销售数量为151瓶,被申请人未接到同类型投诉举报。经申请人和被举报人同意,被申请人主持双方在被举报人办公室协商,调解未果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对该举报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了不予立案的原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耒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生产、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具有受理申请人关于食品安全的举报的行政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6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耒阳市XXX超市有限公司XXXXX广场分公司销售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等问题。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对被举报公司及涉诉产品进行了现场检查, 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该款产品合法资质、检验报告、进货票据等相关资料,申请人没有提供涉案椰汁变质的证据。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于2023年7月5日对该举报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了不予立案的原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故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另申请人的第二项、第三项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请求事项,申请人查阅权是法律赋予的,且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内查阅了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保障了申请人的查阅权。至于申请人提出不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事宜,本机关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相关身份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即使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政府门户网予以公开,亦不会侵犯申请人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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