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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9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9号
耒府复决字〔2023〕29号
申请人:诸某某,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88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X单元XXX室。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就其投诉举报名为"XX护理生活馆"的店铺办结反馈不服,于2023年10月12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查,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合法的行政决定并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了一瓶祛眼袋的眼霜,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包装内有五星好评晒图卡片,申请人使用后并没有广告所称的效果。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经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结案反馈:"我局执法人员核实,被投诉方无法联系,已经列入经营异常。"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五条规定:"正确处理信用约束和行政处罚的关系。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对于企业同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由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综上,被申请人未能联系上被投诉举报人,不能成为打发申请人的理由,被投诉举报人仍在正常经营,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也在继续。故被申请人属于未尽到全面、审慎的核查职责。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12315平台举报截图 ;证据三、商品手机截图;证据四、对话截图;证据五、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图片;证据六、交易成功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投诉单一份,反映其通过拼多多购物平台在"XX护理生活馆"店铺购买的祛眼袋的眼霜,与商家宣传的"隔天祛眼袋有很大出入",以好评返现的方式扭曲商品的真实性,属于欺诈消费者,请求500 元的赔偿。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通过平台信息推送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单已受理。2023年9月8日,被申请人到达申请人提供的拼多多网店市场主体"XX市XX百货店"登记地点进行现场核查,未找到XX市场X区XX号,也无法联系到商家。2023年9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监管系统查询发现涉案商家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已于2022年9月1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因被申请人无法联系被投诉人,对申请人的诉求无法进行调解,遂将相关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过程中程序合法、适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了法定职责。建议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证据二、列入经营异常预警信息;证据三、现场拍摄的图片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XX护理生活馆",反映其通过拼多多购物平台在该店铺购买的祛眼袋眼霜,与店铺宣传的隔天祛眼袋有很大出入,商家以好评返现的方式扭曲商品的真实性,属于欺诈消费者,请求500 元的赔偿。2023年7月31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单已受理。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前往申请人提供的拼多多网店市场主体"XX市XX百货店"登记地点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登记地点XX市场X区XX号不存在,也无法联系商家,随后被申请人通过监管系统查询发现涉案商家已于2022年9月1日被列入经营异常。2023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结案反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作为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生产、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具有受理处理申请人关于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的行政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7月22日在12315平台填写投诉单反映自己的诉求,虽名为《投诉单》,但其内容涵盖了投诉和举报两项请求。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单已受理,2023年8月8日前往申请人提供的拼多多网店市场主体"XX市XX百货店"登记地点进行现场核查,在发现该登记地点不存在,无法联系到涉案商家后,于2023年10月11日在12315平台上将核查情况回复给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依法受理和现场核查后,通过12315平台将办结反馈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程序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应当在受理后的四十五个工作日即2023年10月8日将结案反馈告知申请人,而被申请人直到2023年10月11日才将该结案反馈通过12315平台,超期3天,本机关予以指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诸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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