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司法局 > 通知公告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33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33号

                           

耒府复决字〔202333


申请人:XX能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XXX办事处XX居委会十七组

法定代表人: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耒阳市蔡伦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职务: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职务: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XX股股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7月17作出的耒综执〔2023〕罚字09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1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3年1113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请求:依法撤销综执〔2023〕罚字09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综执〔2023〕罚字09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燃气压力管道,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申请人认为该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一、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1.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第3页倒数第2段认为申请人"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作出处罚,显然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指的是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而申请人使用的设备是经过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并验收合格,仅是因未定期检验而应受行政处罚,那么就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该条款才是申请人的行为所适用法律范围。2.前述提及,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衡阳分院出具的《关于耒阳XX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燃气公用管道定期检验的情况说明》中明确载明"未发现不合格项",可以证实申请人使用的管道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那么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基准》第九章关于特种设备监督管理中第三十一项违法行为中关于从轻情形的规定,本案的处罚幅度应当为1万元以上少于3.7万元的罚款。二、案涉燃气压力管道不宜停止使用。因案涉燃气压力管道涉及到的居民用户数量巨大,如一旦停止使用,势必将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极不稳定的社会因素,将给政府带来难以化解的矛盾和难题。加之申请人现已申请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衡阳分院对案涉燃气管道完成了现场检验工作,结果为未发现不合格项,仅是手续尚在办理中,不会对人身、财产产生安全隐患,故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案涉燃气压力管道不宜停止使用。三、请求复议机关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考虑申请人所面临的困难,给予申请人改正的机会,免除本次行政处罚。1.申请人自2012年施工建设燃气管网以来,一直按照行业要求完成了燃气中压管网的检测工作,由于建设前期湖南省燃气企业均未将小区庭院燃气中压管网建设纳入定期检测范围,由于后期相关政策调整,申请人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并于2023年4月中旬邀请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特检院相关领导至申请人公司,商讨前期未纳入定检范围的管网定检事宜,最终商定要求申请人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所有未检管网的定检工作。对此申请人当时特向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承诺书,该局对我公司的承诺亦收到认可。但由于管网定检工作繁重,我公司虽于2023年9月30日前委托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衡阳分院完成了管网定检工作,但特检院的相关书面材料尚在制作当中,应当认可申请人已经采取了积极整改的行为。2.在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综执〔2023〕罚告09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已就本案情况如实向政府相关领导积极汇报,市政府也体恤民营企业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的艰难和不易,尹市长明确批示请被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妥处。然而申请人得到被申请人的答复依旧是冷冰冰的法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执法同样应当是有温度的、是科学可行的、是人性合理的。3."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是我市近年来一直贯彻落实的时代主题和政策目标,申请人近年来在自身亏损的情况下,仍积极为我市"保交楼"政策中燃气项目做出努力和付出,更是在2021年至2022年天然气销售气价严重倒挂、持续亏损金额高达4000万元的情况下,毅然扛起民生企业责任担当,保障了我市城区天然气安全平稳供应,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一致肯定。申请人现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完成改正,着实无力再承担本案行政处罚的内容,请求复议机关从切实维护民生企业的正常运转角度考虑,给予申请人免除本次行政处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结合实际情况,撤销耒综执〔2023〕罚字09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构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证据二:检验情况说明;证据三:报告和尹市长批复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1月14日收到阳市人民政府送达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且认定其作出的《综执〔2023〕罚字09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称《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1.《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程序合法。针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是与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是相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发(2015)20号)《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复意见:这一项中规定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处罚决定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处罚条款准确,处罚程序合法。2.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向申请人送达了《综执〔2023〕罚字09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之规定,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9日向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综上,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处罚适当,故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案件移送表;证据二、立案审批及调查文书;证据三、行政处罚决定及告知送达文书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31日,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督股执法人员依法对申请人燃气压力管道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将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燃气压力管道投入使用,执法人员随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燃气压力管道。2023年4月24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申请人燃气压力管道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仍未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燃气压力管道。2023年6月12日,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涉嫌违法线索移交被申请人。2023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燃气压力管道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在用的耒阳市城区范围内燃气压力管道安装施工单位为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天利安装有限公司等,上述施工单位涉嫌存在将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燃气压力管道交付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在用的总长度为72公里的中压主干道、中压管未经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且这些燃气压力管道范围涉及到燃气用户有六万多户,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当场对申请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7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2023年7月17日被申请作出耒综执〔2023〕罚字09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停止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燃气压力管道,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当日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无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即2023年9月15日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了法定复议申请期限。据此,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本应依法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31128日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