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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7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7号
耒府复决字〔2023〕27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2001年9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32001XXXXXXXX,现住址: XX省XX市XX区北站路新城壹号北侧140米。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0月13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查,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事项是否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耒阳市XXX农副产品经营部开设的网店内成立买卖合同,发生消费纠纷后,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反映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即"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投诉举报信;证据三、商品图片;证据四、X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证据五、购买商品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来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耒阳市XXX农副产品经营部在商品详情宣传其销售的枸杞为有机食品,但收到的枸杞并非有机食品,产品包装中未有有机认证标识和有机码。申请人只提供了涉案商家在X多多网店的证照信息、商品参数及一包枸杞的标签图,未提供消费争议的事实内容。
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到达耒阳市XXX农副产品经营部登记地(耒阳市XX居委会步行街XX号楼X栋XXX号)进行现场核查,无法找到该店。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第四条,已将涉案商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2023年9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并建议申请人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过程中程序合法、适当,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了法定职责,建议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投诉举报信;证据二、现场实地核查图片;证据三、短信回复截图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举报耒阳市XXX农副产品经营部在商品详情中宣传其销售的枸杞为有机食品,但申请人收到的枸杞并非有机食品,产品包装中未有有机认证标识和有机码,并请求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调解,要求被投诉举报人向其赔偿500元;2023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前往申请人提供的涉案商家在X多多网店的证照信息地址现场进行核查,无法联系到涉案商家;2023年9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结果,依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被投诉企业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另建议申请人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申请人不服,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申请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作为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生产、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具有受理处理申请人关于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的行政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8月6日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收到该挂号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该投诉举报信之日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投诉举报信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举报的决定,而是于2023年8月21日直接前往申请人提供的涉案商家在X多多网店的证照信息地址现场进行核查,又于2023年9月1日通过申请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结果。被申请人没有在收到投诉举报信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行为,构成程序违法。本机关支持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请求。鉴于被申请人已经就该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在此基础上,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告知受理的义务已无现实意义,故申请人的第二项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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