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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30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30号


                                                              耒府复决字〔202330


申请人:男,2005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04822005XXXXXXXX户籍地:XXXXXX镇东城路XXX号附XX号。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周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秋平,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案件投诉结果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1024以挂号信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0日收到,本机关已于2023年1031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投诉结果的行为违法;二、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三、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22日通过邮政挂号信(邮件号:XA19052326144)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收发室于2023年7月26日签收。2023年8月1日,申请人收到属地为湖南衡阳号码1777099XXXX发送的短信,内容为:您通过信件投诉(举报)耒阳市XXX土特产店在网络平台销售的三无食品一事,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我局将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开展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向您回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综上,申请人于7月22日通过邮寄提供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7月26日签收,并于8月1日受理,现已超过法定告知期限。为维护自身知情权、救济权,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贵府申请复议,恳请贵府依法处理。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投诉举报书;证据三、手机短信截图;证据四、快递物流信息截图;证据五、物流单号照片复印件;证据六、涉案商品照片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7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来的一封邮政挂号信,投诉举报其7月16日在X音商城花23元购买酸豆角一包,发现该酸豆角没有生产日期,未标注实际发货日期,另包装日期并不能等同生产日期,因此该酸豆角系三无产品。遂举报耒阳市XXX土特产店在X音商城销售三无食品,请求"赔偿1000查处、奖励。"被申请人于8月1日向申请人预留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其投诉单已受理。8月7日,被申请人到达申请人提供的X音商城网店市场主体"耒阳市XXX土特产店"登记地点"耒阳市XXX街道XX南门顶巷X栋5-6号门面"进行现场核查,尚未发现该门牌号,通过该地址无法联系涉案商家,并邀请X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见证。11月13日将耒阳市XXX土特产店列入经营异常。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举报过程中程序合法、适当,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了法定职责。建议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据二、列入经营异常预警信息截图;证据三、短信回复截图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6日,申请人在X音商XXX土特产店铺购买了一斤酸豆角,实付款为22.8元。2023723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编号为:XA19052326144)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签收该挂号信。2023年8月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留存的联系方式发送短信,该短信内容载明:"XX先生,您好!您通过信件投诉(举报)耒阳市XXX土特产店在网络平台销售的三无食品一事,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我局将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开展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向您回复。"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邀请耒阳市X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见证。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2023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将涉案店铺耒阳市XXX土特产店列入经营异常。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将该结果以手机短信形式发送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签收该挂号信,2023年8月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向申请人投诉举报书中留存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该投诉举报的受理情况,该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到涉案店铺的登记地点进行现场核查,并邀请耒阳市X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作为见证。2023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将涉案店铺耒阳市XXX土特产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直至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才将该结果以手机短信形式发送给申请人。被申请人超期告知申请人投诉结果的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故申请人的3第一项主张本机关予以主持;申请人的第三项主张因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再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申请人的第二项主张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一份行政复议申请只能针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对多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需要分开申请行政复议,分别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列明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在本案中对投诉、举报以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处理违反了该原则,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结果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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