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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38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3〕38号
申请人:汪某,男,1992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2XXXXXXXX,现住: 湖北省武汉市XX区XX街X号XXX7栋102室。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反馈不服,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2月18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查,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作出的结案反馈,并重新调查核实后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24日在拼XX平台上营业执照为"耒阳市XX土特产商行"开设的店铺里购买一款名为"乡味源山货"的黄花菜,订单编号:230924-499667486343728,并支付了9.9元购货款,申请人收到货物后发现实物黄花菜外表色泽基本均匀一致,而传统蒸制(或日晒)黄花菜外表色泽不均匀,从菜头到菜柄色泽有层次、有规律性地变化;实物黄花菜菜头没有明显裂口而且口紧,传统蒸制黄花菜,鲜黄花菜体内的气体膨胀从蕾口处排出,干制后菜头有明显裂口;实物有一股扑鼻的酸味,并无黄花菜特有的清香,细嚼有浓烈的酸味和苦涩感;同时发现货物标识为100g,实物称重为90.6g,存在缺斤少两牟利的情形;申请人还对实物黄花菜进行有毒有害残留物超标测试,测试出实物黄花菜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量,此黄花菜属于有毒有害食品,食用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巨大危害。于是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举报编号:1430481002023100290242966,举报的主要内容、网购凭证、产品实物等资料详见消费者附件信息。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息,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对被申请人的反馈表示不服,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全国12315举报平台作出的反馈,并重新调查核实后回复。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全国12315平台个人实名注册信息截图;证据三、商品图片;证据四、商品净重图片;证据五、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证据六、购买商品截图;证据七、商品有毒有害残留物(二氧化硫)快速测试图片;证据八、全国12315平台举报回复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正当。2023年10月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举报单,举报耒阳市XX土特产商行在拼XX平台销售的食品存在感官异常、产品净含量不足、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等问题,收到举报单后,被申请人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10月11日,执法人员到达涉案商家登记的地址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调查被举报人销售的黄花菜净含量达标,无缺斤少两现象;并要求被举报人提供涉案商品的检测报告,被举报人于11月23日将黄花菜送检,检测报告显示被举报产品检测结果为合格,被申请人认为没有证据初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10月11日短信告知申请人已受理举报;11月20日,通过电话将核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12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商家提供合法检查报告。本机关对于该举报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过程中程序合法、适当,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了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人片面主张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的职责,根本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有不当非议政府公信力之嫌。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后已对申请人的投诉线索依法进行查核实,并依法作出了相关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人在没何证据的情况下凭借各种猜测、臆想主张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调查核实,完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规范和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申请人系职业打假人,并非真正的消费者,其长期大量的恶意举报行为已严重扰乱了行政秩序,建议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恶意举报行为依法进行规制。经查,在全国12315平台通过搜索"汪某"的名字,以手机号码1760713XXXX投诉13次,举报5359次,显然属于以知假买假、购买商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以牟利等不正当目的的投诉举报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0号令)等有关精神,建议复议机关及相关部门对本案及类似恶意投诉举报行去规制,以达到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诚信建设,防范因牟利性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过多占用有行政资源的目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过程中程序合法、适当,面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对举报回复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建议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现场实地核查图片;证据二、实物黄花菜净重;证据三、黄花菜检测报告;证据四、手机通话记录和短信告知照片;证据五、湖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证据六、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投诉举报次数截图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4日,申请人在拼XX平台上营业执照为"耒阳市XX土特产商行"开设的店铺里购买一款名为"乡味源山货"的黄花菜。申请人收到货物后以实物与传统蒸制(或日晒)黄花菜色泽形状不一致、缺斤少两和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量等问题,于2023年10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单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2023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达涉案商家登记的地址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调查被举报人销售的黄花菜净含量无缺斤少两现象,所包装的黄花菜亦是经过传统日晒所制,未发现有用二氧化硫熏制,并在当天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已受理他的案件,同时要求被举报人提供涉案商品的检测报告。2023年11月23日,被举报人将黄花菜送检,检测报告显示被举报产品检测结果为合格。2023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反馈内容为:"我局执法人员核实:该商家提供合法检查报告。"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13次,举报5359次。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作为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生产、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具有受理处理申请人关于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的行政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耒阳市XX土特产商行,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1日到达涉案商家登记的地址进行现场核查,并当天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已受理该案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该投诉举报之日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举报。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商品质量、商品净重量、商品含有有毒有害残留物等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被举报人销售的黄花菜净含量无缺斤少两现象,所包装的黄花菜亦是经过传统日晒所制,未发现有用二氧化硫熏制;为了提供真实客观的依据,被申请人还要求被举报人提供涉案商品的检测报告,被举报人于11月23日将黄花菜送检,检测报告显示被举报产品检测结果为合格。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结案反馈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6日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作出的结案反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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