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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4〕20号
申请人:杨某,男,1995年8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95XXXXXXXX,户籍地:XX省XX市XX街道XX居委会X组。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伍某,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于2024年3月11日以挂号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14日收到,已于2024年3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短信告知的投诉处理;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挂号信XA44206904042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2024年1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被申请人并未依法组织调解。被申请人短信回复内容表明,被申请人让商家提供合法资质并未组织调解。被申请人虽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单未作实质性处理,其实质是未予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结果属于未尽到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投诉案件重新履行调查、调解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损害了申请人的投诉权以及财产权,望贵府依法审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证据四、短信截图;证据五、挂号信照片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来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2024年1月3日,被申请人短信告知申请人"信已收到,将在法定期限内回复"。该回复表明被申请人已收到信件,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受理并告知会在法定期限进行处理结果的反馈。经查,被申请人未在XX省XX市XX市XXX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XX路XXX村XX栋发现耒阳市某某商行实体店铺。通过市场主体系统查询该店铺信息,添加商家微信后,商家于2024年1月16日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通过微信发送给办案人员。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核查情况、处理结果。表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核查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回复申请人,程序正当合法。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多次联系被投诉举报人,均未联系上,遂于2024年3月15日将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耒阳市某某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被投诉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某某食品商行"店铺已变更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南京市栖霞区,申请人反映被投诉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某某食品商行"店铺涉嫌违法情况,因被申请人管辖困难,拟函告至拼多多平台监管方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管辖,目前正在办理中。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举报过程中程序合法、适当,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照片;证据二、被投诉举报人基本信息系统截图;证据三、通话记录;证据四、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五、拼多多证照信息截图;证据六、短信截图;证据七、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图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9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XA44206904042)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1日收到申请人杨某寄来的投诉举报信,2024年1月3日通过短信发送至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预留的手机号码(198XXXXXXXX)告知申请人"信已收到,将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经过调查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商家已提供产品相关合法资质,以短信方式告知您"。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投诉在已受理的情况下,调解处理、和解处理均是被申请人解决争议的处理方式,调解处理并非为被申请人处理纠纷的唯一手段。案涉商家提供了案涉商品的检验报告,又未表达同意与申请人调解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无法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投诉。且后续被申请人通过案涉商家手机号码、微信等方式已无法联系案涉商家,在此情况下,仍要求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与案涉商家调解,显然难以实现。关于申请人主张要求被申请人出具书面告知书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告知义务,但未对告知方式作出具体规定,短信告知、电话告知、书面告知或者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告知均可,只要保证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即可。故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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