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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5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425

   申请人:邓某某(邓某甲),男1962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04811962XXXXXXXX户籍地:XX省XX市XXX乡XX村X组。

申请人:刘某某,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04811964XXXXXXXX户籍地:XX省XX市XXX乡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1962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62XXXXXXXX系刘某某之丈夫。

被申请人:耒阳市XXX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耒阳市XXX乡XX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职务: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该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男,耒阳市司法局XXX乡司法所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邓某某、刘某某申请宅基地审批事项的回复》不服,于20243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补正,本机关2024312下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4318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本机关已于2024年3月22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9日作出的申请宅基地审批事项的回复违法;二、依法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批准申请人在某某某山地林地的建房申请。

申请人称:两申请人是合法的夫妻关系,系XX市XXX乡XX村X组村民,至今没有合法住宅,一直居住在父母留下的由五六个兄弟姐妹共同继承的危房当中。因年轻时在外打工漂泊,一直没有兴建住宅,现年逾六十,无工可打,便要回到老家安居。为安度晚年,有个良好的居住环境,申请人夫妇于2022年5月26日以申请人邓某某的名义呈示建房报告,申请在本组某某某山地兴建住宅一套。当日,本组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申请人兴建住房一套。2022年7月12日,XX市XXX乡XX村第X村民小组出具了村民小组集体讨论意见书,同意申请人建房。同日,XX市XXX乡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个人拟建房"一户一宅"证明》,并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期间,被申请人以申请人选址在某某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予批准申请人的建房申请。申请人便找耒阳市水利局申请进行建址确定,耒阳市水利局根据耒阳市自然资源局测量队测量的界址点坐标和方位图,于2022年10月17日出具了《关于邓某某宅基地拟选址位置与XXX乡某某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线核对情况的说明》,表明申请人宅基地拟选址位置未在XXX乡某某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线内。尔后,被申请人又以申请人建房选址存在争议为由不予批准申请人的建房申请,XX村四组、六组于2022年11月9日均出具证明证实某某某山地林地与四组、六组山地林地交界处无争议。被申请人再以申请人建房选址毁坏林地为由不予批准申请人的建房申请,申请人便找到耒阳市林业局,经耒阳市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于2023年4月27日出具了耒林鉴字〔20234号《XXX乡邓某某擅自毁损林地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显示申请人毁坏的林地属于一般商品林地。2023年6月1日,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申请人作出耒综执〔2023罚字06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6月13日,耒阳市林业局出具了《关于邓某某宅基地拟选址位置符合农村居民建房使用林地条件的说明》,明确表明:"在违法毁坏林地行为依法得到处罚后,可以办理农村居民建房使用林地审核手续"。2023年6月29日,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履职,被申请人不予履职。2023年6月19日,两申请人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后经申请人提交补正起诉材料,衡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2023年12月20日,衡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3)湘8602行初287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邓某某、刘某某于2023年7月13日提交的在XXX乡XX村五组某某某山地、林地建房用地宅基地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2024年2月19日,被申请人向两申请人送达了《关于邓某某通知申请宅基地审批事项的回复》和《关于刘某某通知申请宅基地审批事项的回复》。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拟申请宅基地选址存在很多的政策障碍,根据宅基地相关审批政策为由,对申请人在某某某审批宅基地事项暂不予批准。被申请人的上述回复,违背了尊重申请人自愿选址建房的农民自建房的国家有关政策和客观事实,违背了申请人的主观意志,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申请宅基地审批事项的回复,特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报告2.村民小组集体讨论意见书3.个人拟建房"一户一宅"证明4.使用林地申请表5.界址点成果表6.证明7.XXX乡邓某某擅自损毁林地鉴定意见书8.行政处罚决定书9.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0.耒阳市林业局出具的《关于邓某某宅基地拟选址位置符合农村居民建房使用林地条件的说明》11.耒阳市水利局出具的《关于邓某某宅基地拟选址位置与XXX乡某某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线核对情况的说明》12.照片13.耒阳市林权登记信息表14.户口簿1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6.行政处罚决定书;17.撤销不动产权决定书;18.行政判决书;19.关于邓某某通知申请宅基地审批事项的回复;20.图纸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称其一直居住在父母留下的由五六个兄弟姐妹共同继承的危房当中,经实地核实,申请人有五兄弟和一姐妹共六兄弟姐妹。其中,申请人妹妹因出嫁户籍迁移,一个兄弟因担任教师户口迁移,剩下申请人四兄弟承继父母建造的宅基地房屋共四间砖瓦房。该房屋没有相关有资质部门的危房鉴定结论,目前也未发现住房存在安全隐患,违背了当前国家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规定。二、申请人提交耒阳市林业局于2023年6月13日出具的《关于邓某某宅基地拟选址位置符合农村居民建房使用林地条件的说明》明确载明:"在违法毁坏林地行为依法得到处罚后,可以办理农村居民建房使用林地审核手续"。该说明指违法行为得到处罚后才可以办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耒综执〔2023罚字0659号)载明:"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当事人1年内恢复植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复绿,未履行法律文书的相关责任与义务,就不能享有同一标的地相关联的权利,故被申请人未予批准其建房申请。且该说明中内容为:"违法行为得到处罚后才可以办理审核手续",申请人在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书》(耒综执〔2023罚字0659号)赋予的义务后,可以进入宅基地审批程序,并非强制性要求被申请人必须给申请人办理审核手续。三、申请人拟申请宅基地选址点距小二型水库某某水库不足50米,紧邻小二型水库某某水库管理红线边缘线。申请人已在水库管理红线范围内打有机井一口,有在水库管理红线内进行生产生活用途的可能。在此建房,存在影响水库正常运行与影响水库生态环境隐患,与《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相冲突。四、XX村第一、二、三、四、七、十一、十三、十五、十八等9个以上村民小组150余个签名于2023年7月16日举报到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要求申请人不能在水库边建房破坏生态环境,要求重建管水员看护房。而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收到"落款2024年1月8日,具名刘长荣与附XX村9个组村民签名"的报告,申请在原水库管理用房原址重建水库管理用房。根据水利部于2010年5月31日颁布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群众要求建造水库管护房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小二型水库某某水库划定的管理红线只有申请人申请建房点相邻处划有较宽的位置适合建造管护房,其他均是沿水库水位线划定没有余地。因此,无论是重建还是新建水库管护房均紧靠申请人申请建房点的左前方,距离太近,建成后将影响申请人房屋的采光、通行等,存在新的矛盾纠纷隐患。五、2023年9月,湖南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下沉耒阳市公开接访非预约人员,9月13日下达了《关于省领导下沉耒阳市公开接访非预约事项的交办函》(耒信联办交〔202399-4号),交办村民刘洪智反映了拆除水库看护房给私人建房问题与申请人申请审批建房点存在直接争议与重大信访稳定隐患。第四点和第五点所述的信访件说明申请人申请建房点存在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暂不能予以批准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六、2023年8月,被申请人在信访件中明确答复建议申请人另行选址,申请人、申请人兄长与被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一起到另行选址现场踏勘,充分说明申请人清楚被申请人的意见,同意被申请人的建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照片2.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3.报告4.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5.关于省领导下沉耒阳市公开接访非预约事项的交办函(耒信访办交〔202399-4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耒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8.聊天记录截图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两申请人系夫妻关系,是XX市XXX乡XX村第X村民小组村民。2022年4月20日,申请人邓某某与XX村第X村民小组签订《荒山荒地承包合同》,承包地段为"某某某",承包期为五十年,承包款120590元。2022年5月26日,申请人邓某某具写建房报告,申请在本组某某某建房(计划建筑面积210平方米),该报告有三十多名村民签字捺印,并由XX村第X村民小组加盖公章。2022年6月27日,申请人向耒阳市国土资源局测量队申请拟建房位置的坐标界址点进行测量。2022年7月12日,XX村第X村民小组出具了集体讨论意见书,同意申请人建房。同日,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个人拟建房"一户一宅"证明》,XX村村民委员会还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中签署了"情况属实"意见,并加盖公章。当日,申请人邓某某又向耒阳市林业局提交《居民建房占用林地申请报告》。2022年10月17日,耒阳市水利局出具了"邓某某宅基地拟选址位置未在XXX乡某某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情况说明。2022年11月9日,XX村第四村民小组、第六村民小组均出具了与XX村第X村民小组管辖的某某某无山地林地权属纠纷的证明。申请人邓某某在未办理使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损毁林地。2023年4月27日,耒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申请人邓某某毁损林地进行鉴定,并出具《XXX乡邓某某擅自损毁林地鉴定意见书》。2023年6月1日,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申请人邓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耒综执〔2023罚字0659号),该处罚决定书载明:"一、责令邓某某1年内恢复植被;二、对邓某某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0.7倍的罚款,罚款:9525.6元"。申请人于当日缴纳了罚款。2023年6月13日,耒阳市林业局出具了《关于邓某某宅基地拟选址位置符合农村居民建房使用林地条件的说明》,该说明载明:"在违法毁坏林地行为依法得到处罚后,可以办理农村居民建房使用林地审核手续"。2023年9月14日,申请人邓某某向耒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2023年9月21日,耒阳市农业农村局对申请人的诉求进行了答复,该答复中"2023年6月7日,衡阳市林业局印发了《关于认真开展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的通知》(衡林办通〔2023〕26号)文件,邓某某毁林案件要等衡阳市林业部门定性……邓某某其本人对等待衡阳市林业局定性一事无其它意见"。2023年6月14日,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宅基地审理职责到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经补正后,衡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2023年12月20日,衡阳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3)湘8602行初287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邓某某、刘某某于2023年7月13日提交的在XXX乡XX村五组某某某山地、林地建房用地宅基地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2024年2月19日,被申请人向两申请人送达申请宅基地审批事项的回复,回复载明:"你拟申请宅基地选址点距小二型水库某某水库不足50米,紧邻小二型水库某某水库管理红线边缘线,且已在某某水库管理红线范围内打有机井一口,有在水库管理红线内进行生产生活用途的可能,在此建房,存在影响水库正常运行与影响水库生态环境隐患……综上所述,你拟申请宅基地选址点存在很多政策障碍,根据宅基地相关审批政策,我乡对你在某某某审批宅基地事项暂不予批准。建议你另行选址"。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9月12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邓某某一同另行选址,申请人邓某某未选定新址。申请人在XXX乡某某水库保护范围线内打有机井一口,且申请人建房拟选址涉及群体上访事项。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案中,被申请人具备审核批准本辖区内村民住宅用地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第十一条规定:"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 第九条规定:"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第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三)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四)原有住房出租、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五)原有住房被征收已得到安置补偿的;(六)申请建房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建房拟选址处紧邻XXX乡某某水库保护范围线,且涉及到群体信访事项。宅基地审批除应尊重村民意愿,还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信访稳定隐患等多种因素,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申请宅基地审批事项的回复并无不当,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耒阳市XXX乡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19日作出的《关于邓某某、刘某某申请宅基地审批事项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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