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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9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429

申请人:汪某,男1992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290061992XXXXXXXX户籍地:XX省XX市XX镇XX村XX组X号。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伍某,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回复不服,于2024422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28日收到,已于2024年57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9日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并重新调查核实后回复。

申请人称:2024年3月20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营业执照"耒阳市某某土特产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耒阳市某某土特产有限公司小店"支付11.8元购买干红辣椒250克一份,订单编号:6928032195028260238。该产品存在如下问题:一、产品未标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二、标识净含量250克,收到实物净含量230克且干辣椒含水量大很潮湿可随意弯折不断恢复几乎闻不到辣椒应有气味,存在缺斤少两和水泡增重情形;三、干辣椒颜色统一亮丽好看,没有斑点,用二氧化硫检测管快速检测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四、使用多层UV滤光365nm紫光灯照射可见大量霉菌。此产品属于有毒有害食品,食用对人体产生较大伤害,请求对生产、销售有重大食品安全情形进行调查、查处,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内附问题抽检、风险评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对申请人所举报的产品问题事项做了一些调查核实,但并未认真调查核实申请人所提交的产品问题事项。于2024年4月19日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告知。主要理由是:1.现场未发现投诉人购买的产品有发霉,缺斤短两的情况。2.该产品是初级农产品,是从湖南省耒阳市小水乡农户家收购来的。3.该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产品的检测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开保存相关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仅向被举报人调取了相关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产品的检测报告后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明显不当。被申请人不立案的回复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认可,但对与申请人所收货实物的关联性和证明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所述检测报告等材料仅能证明商家具有生产销售产品的资质和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所检测的产品样品、项目合格,无法证明申请人所收到的产品实物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对申请人提供的产品违法的初步证据并未认真调查核实清楚。申请人的主观判断和测试等,确实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但可作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一个食品安全的举报问题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但被申请人并未做任何抽检、风险评估保障食品安全。被申请人的简单认定,没有针对举报的违法事项调查了解企业的产品质量检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项目和程序开展,对产品的质量特别是"产品泡水、二氧化硫残留量、霉菌"等进行实质性检测,同时对申请人"风险评估"的举报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也未作回应。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典型通过第三方证照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未充分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的职责的行为应予纠正。综上所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申请人为其投诉举报产品的消费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投诉作出的答复,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申请人应当认定为行政相对人,故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全国12315平台截图;3.购买记录截图复印件;4.案涉商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并非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具备申请复议资格。1.经"全国12315平台"查询,申请人自2017年3月15日平台开通后,共投诉13次,举报6106次。相当于7年多的时间(约2624天)共投诉举报6119起,平均每天提起2.33起投诉举报,如此高的频次,显然超出了个人的能力范围之内。2.经查申请人仅2024年3月20日一天时间从抖音平台四个不同店铺分别购买250克干红辣椒,四月就这些订单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了5个举报单。申请人举报内容及提供的佐证高度雷同且模板化,举报诉求一致,不符合正常消费者的消费逻辑及生活习惯,疑似有组织有策划的团队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申请人在各地大量提起各类投诉举报,以谋取高额赔偿,属于"专业投诉举报以牟取利益"的"职业索赔"人员。申请人有关投诉、举报的频率、频次之高,已超出了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范畴,2024年4月,申请人以购买的食品(干红辣椒)存在问题为由,反复多次以相同或者类似理由向被申请人举报,继而申请行政复议,该行为表明其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举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的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有提起本案复议的主体资格。《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结合申请人的诉请,申请人认为其于2024年3月20日在抖音平台四个不同的店铺购买的干红辣椒属于有毒有害食品,要求被申请人予以调查、查处,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所称举报的构成要件,属于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从申请人举报的请求内容来看,其并非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举报主要是为了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所作出的处理,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做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有提起本案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若认为作为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截图2.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截图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0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营业执照"耒阳市某某土特产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耒阳市某某土特产有限公司小店"支付11.8元购买干红辣椒250克一份,订单编号:6928032195028260238。随后,申请人就该辣椒存在质量问题,认为案涉辣椒属于有毒有害食品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2024年4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13次,举报6106次。自2023年12月起至今,本机关共计收到申请人6次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结合申请人的诉求,申请人认为案涉辣椒系有毒有害食品,要求被申请人对此进行调查、查处,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所称的举报的构成要件,属于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发〔2024〕1号)第二点第(七)项做好行政复议与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衔接规定:"对于实名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违法线索,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后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未告知的,实名举报人可以对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案中,从申请人举报的请求内容来看,其并非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规定,举报主要是为了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所作的处理,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汪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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