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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36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4〕36号 

申请人:温某某,男,1997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7XXXXXXXX,户籍地:XX省XX市XX区XX镇XXX村X号。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伍某,该局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年5月20日以邮寄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6月3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核,本机关于2024年6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4月13日在京东平台被举报人店铺购买了一贯煎丸,收货后发现该产品无配料表,产品详情页也没有配料表,为三无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希望被申请人对商家销售行为严惩不贷,予以立案查实处理。被申请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1.通过联系方式和经营地址联系不上被投诉企业;2.通过京东平台查找"某某滋补养生专营店"不存在,无法与商家取得联系,拟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并进行公示。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认为被申请人以找不到举报商家为由不予立案属于程序错误,应当先行立案调查后再依法作出中止调查等相关决定。遂提起复议。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构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申请人平台投诉举报及耒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打印件;证据二、订单截图及产品邮寄信息;证据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正当。2024年4月1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举报单,称其于2024年4月13日在京东平台(某某滋补养生专营店)购买的煎丸为三无食品。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开展调查。经查,1.耒阳市某某商贸行(个人独资)属于耒阳市星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集群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2.我局工作人员通过联系方式和经营地址联系不上投诉人、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并进行公示。3.通过京东平台,查找"某某滋补养生专营店"不存在,无法与商家取得联系。2024年4月30日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于该举报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该举报投诉过程中程序合法,适当。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故申请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构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全国12315平台截图;证据二、营业执照、通话记录、京东平台、列异截图;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3日,申请人在京东平台被举报人店铺购买了一贯煎丸,收货后认为该产品无配料表,产品详情页也没有配料表,为三无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4年4月1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举报单,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开展调查。得知被举报人耒阳市某某商贸行(个人独资)属于耒阳市星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集群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注册联系方式和经营地址均联系不上被举报人;通过京东平台也查不到"某某滋补养生专营店",无法与此商家取得联系。2024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并进行公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故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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