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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43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443号   

申请人:XX市XX机电物质供应站经营场所:XX省XX市XX路XXX号。

经营者:罗某某。

被申请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耒阳市蔡伦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职务: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耒综执〔2024〕罚字0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2024年7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716日依法予以受理,依简易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耒综执〔2024〕罚字0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2023年9月6号,XX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没有衡阳委托人的陪同,又无耒阳执法人员签字的情况下,从本站购买了一台单相潜水电泵,用来进行质量检测,检查的1至5项也正好验证了产品质量是合格的,鸡蛋里挑骨头检测5.1所谓的无质量、无转向标志,试问哪个产品没有质量只能说明厂家制造的标准和检测机构适用的标准不一样,并不能说明没标注质量就是产品质量不合格。二、被申请人根据XXXX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就认定申请人违法,事实认定不清,理由牵强。所检测的项目基本合格,只在标牌标志上厂家没有按检测机构的标准逐一标好。只能说明厂家未按检测机构设定的标准去标识,但并不能证明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那这抽检的水泵没有标注重量和转向,也不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损害的事实发生所以适用法律错误。三、申请人合法经营,涉案商品单相潜水泵也是正规厂家生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是邮寄过来的,上面所留的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电话无法接通,无法提出异议,但同时向经销商和厂家提出了事由,厂家也针对此事做出了质量检测报告,还为此提供了营业执照,申请人随即附带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了被申请人以证明其合法来源,但贵局不为所动,还把营业执照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违法事由证据。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诉意见,执意就是要走罚款程序。不考虑营商环境和经营者的心声。四、申请人并没有从XXXX机电有限公司购进过水泵,只从经销商进货,抽查的时候只是买了一台,还封存了一台,质检报告有拍照留存,实际也就付了200元,哪来违法所得金额660元,并处两倍罚款 1320元,罚没款共计1980元?综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可以不作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恳请耒阳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做出审理,以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申请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生产商营业执照及出厂检验报告;证据涉案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正当、处罚裁量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9月6日,XXXX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配合下,依法对申请人销售的XX牌单相潜水电泵(规格型号: QDX1.5-32-0.75)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标志项目不符合GB/T25409-2010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TXZJ/20230913123。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检验结论存有异议,声称自己销售的该型号单相潜水电泵只是产品未标识质量和无转向标志,不能认定被抽查的产品为不合格,但未在规定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故执法人员认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属实。据申请人陈述,该型号单相潜水电泵是从XXXX机电有限公购进3台,在未收到检测报告之前全部销售完,抽样1台按200元/台售出,其他2台是按照市价230元/台售出,销售金额660元。鉴于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的供货单和销售票据,其涉案的单相潜水电泵采购数量、价格及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查清,基于有利于申请人原则,货值金额按照申请人自述采购数量和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合计660元(系违法所得)。故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销售的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针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涉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鉴于申请人并未配合案件查处,申请人多次要求申请人提供进购票据及销售台账,申请人声称自己销售的该型号单相潜水电泵只是产品未标识质量和无转向标志,不能认定被抽查的产品为不合格,不愿意提供证据材料,不愿意接受申请人的询问,又未在规定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申请人也通过"12345"投诉反映对执法不解,申请人及时通过网络反馈耒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并认真答复申请人,实实在在是考虑营商环境和申请人的心声。因此,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的。四、行政处罚决定适当。申请人无法提供进购票据及销售台账,口头陈述该型号单相潜水电泵是购进3台,抽样1台按 200元/台售出,在不认可检测报告之结论的情况下全部销售完,其他2台是按照市价230元/台售出。基于有利于申请人原则,故申请人认定违法销售货值经营额660元(系违法所得)。鉴于申请人已经销售完涉案的不合格单相潜水电泵,且无法召回,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一项的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产品已经部分或者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少于2.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申请人决定给予申请人没收违法所得660元,并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320元,罚没款共计1980元的处罚适当。综上,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正当、处罚裁量适当,故应维持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案件线索移送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等证据二、执法调查通知书、便民热线群众诉求交工单;证据立案审批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出厂检验报告、资质文件、执法证复印件;证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陈述意见、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9月6受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XXXX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XX市XX机电物质供应站销售的单相潜水电泵进行了抽检(抽样基数3台),抽检样品(数量为1台,含备样1台)。经检验,标志项目不符合GB/T25409-2010标准要求,检验报告编号: TXZJ/20230913123判定为不合格。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收。申请人对检验结论存有异议,声称自己销售的该型号单相潜水电泵只是产品未标识质量和无转向标志,不能认定被抽查的产品为不合格,但申请人未在规定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2024年5月9日,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线索移交被申请人。2024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了《执法调查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涉案单相潜水泵的进货票据及销售票据等相关资料。申请人无法提供进购票据及销售台账,口头陈述该型号单相潜水电泵是购进3台,抽样1台按 200元/台售出,在不认可检测报告之结论的情况下全部销售完,其他2台是按照市价230元/台售出。2024年5月21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在XX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群众诉求(执法不解)作了答复函。2024年5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涉案单相水泵的出厂检验报告,此报告分类项目中没有XXXX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的不合格项目。202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单相潜水泵一案进行立案。2024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6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意见:"一本站是通过合法渠道购货,并且有生产合格证,抽样检测所谓的未标注质量、转向标志,并不能说明是产品质量问题;二、所检测项目,只能说明本站经营的涉案产品存在瑕疵,并不能说明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对社会影响的事实发生;三、本站经营的涉案产品存在瑕疵,其违法行为轻微,且初次发生,可以不作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被申请人对此陈述意见不予采纳。2024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申请人销售的单相潜水电泵经检测不合格。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故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耒综执〔2024〕罚字0580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48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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