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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53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4〕53号
申请人:谢某某,男,1981年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021981XXXXXXXX,户籍地:XX省XX市XX路樟树下XX号X栋X单元XXX室。
委托代理人:罗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耒阳市公安局,住所地:耒阳市迎宾大道988号。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耒阳市公安局民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耒公(蔡)社戒决字〔2024〕第0058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4年8月19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耒公(蔡)社戒决字〔2024〕第0058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同理,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前,必须查明事实。就本案而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社区戒毒决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根据《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吸毒类行政案件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的,可以责令其社区戒毒:(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申请人虽2015年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此后申请人深知毒品的危害便再未吸食。被申请人除毛发检测结果外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有使用毒品的行为,被申请人仅依据错误的耒公(蔡)决字〔2024〕第106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吸食毒品,故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令社区戒毒决定错误。2.根据公安部《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公复字〔2015〕1号)第三条之规定:"实验室检测结果只能确认被检测人体内摄入了毒品,主动吸食行为是否成立,还应当结合实际查处情况,排除诱骗、强迫等被动摄入现象。"由此可见,吸毒检测只是一种技术检测,检测结果只能作为认定是否吸毒的一个重要指标,但吸毒阳性的检测结果并不代表被检测者为吸毒人员。吸毒检测结果阳性只能证实被检测者体内含有毒品或曾有毒品,并不能证明被检测者为吸毒人员,导致被检测者体内含有毒物残留结果的原因并非只有非法吸毒一种情形,误食误吸含有毒品的实物、误饮含有毒品的酒水饮料、误吸含有毒品的香烟制品、服用合法药物,这些情形下毒物经人体代谢都会产生毒品代谢物。在上述情形下,被检测者因不具备主动吸食毒品的主观故意,虽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含有毒物残留,也不能被认定为吸毒行为。因此,在毛发等生物检材鉴定意见具备法定证据能力情况下,也只能确认申请人体内甲基苯丙胺成分残留。申请人是否有吸毒违法行为,还应当结合实际查处情况,进一步查证申请人是否确实主动吸食毒品、吸食毒品的时间、地点、方法、工具、吸食毒品种类及毒品来源等证据。该批复是对吸毒检测和吸毒行为认定的一种科学界分,吸毒检测鉴定意见只是确认被检测者涉嫌吸毒行为的技术前提和必要条件,并非认定被检测者确实吸毒的唯一铁证和充要条件。综上所述,毛发检测结果呈阳性在法律上是一种结果,并非一种行为,而法律处罚的是行为,并非处罚结果。结果可能因多种原因造成,并非只要有结果就一定有违法行为。法律只能处罚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没有违法行为的结果或者证据不能证明有违法行为的,一律不能以客观结果认定存在违法行为,故认定申请人吸毒并予责令社区戒毒决定,至少需要两份证据支撑被申请人再次吸毒的违法事实,不能直接依据唯一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申请人吸毒并作出责令社区戒毒。二、被申请人程序违法。1.根据《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吸毒类行政案件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或者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提出认定意见或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被申请人在耒公(蔡)社戒决字〔2024〕第0058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中未提出认定意见或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便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程序严重违法。2.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常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本案中,申请人虽2015年前吸食过毒品,但现在申请人并未因吸食毒品而导致《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进行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的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不足。申请人未达到责令社区戒毒的法定条件。三、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为时的必经程序,体现了依法行政原则,也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各项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被申请人未依照法律规定向申请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和合法的程序保障,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撤销该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对申请人作出的社区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是XX市XXXX局XX分局,申请人工作单位于2024年6月25日聘请衡阳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全体人员进行毛发检测。经初筛,申请人毛发检测结果显示阳性。为查明申请人是否吸食毒品,被申请人委托X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果是申请人的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证明申请人在六个月内吸食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024年7月,XX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将申请人毛发病毒检测呈阳性的线索移交给被申请人处并要求依法处理。被申请人立案后,依法传唤申请人,其不承认吸食了毒品,但根据公安部《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公复字〔2015〕1号)可以认定申请人吸食了毒品。上述违法事实有申请人的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社区戒毒决定适用法律证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2015年6月,申请人因为吸食毒品冰毒申请人抓获并行政处罚。根据鉴定意见可以认定申请人在2024年6月25日之前的六个月之内吸食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属于吸毒成瘾的情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其社区戒毒三年,该决定是合法的,也是适当的。此外,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受案、询问、调查取证、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都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都是合法的。三、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公安部《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在法律层面上属于部门规章,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依据,该批复对为何可以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作了科学的解释并将应当排除的情况进行了阐述。申请人辩解服用了某些药物,但均不属于该批复中的例外情形,故可以认定其吸食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吸毒类行政案件若干规定》只是内部的操作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法律来引用,某些行为即使不符合该规定,也不能否定其效力。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依法对申请人是否吸毒成瘾进行认定并制作了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告知了申请人。在决定对申请人社区戒毒之前,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依法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等通过《公安行政处理告知笔录》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也签名确认,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社区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特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决定。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接报案登记表;2.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3.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4.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行政处罚审批表;6.责令戒毒审批表;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8.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9.行政拘留执行回执;10.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11.责令社区戒毒执行回执;12.《X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13.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14.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告知书;15.吸毒检测资格证;16.吸毒成瘾认定资格证书;17.到案经过;18.询问笔录;1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0.处方笺;21.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XX市XXXX局XX分局工作人员,XX市XXXX局XX分局于2024年6月25日聘请衡阳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全体人员进行毛发检测。衡阳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毛发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2024年6月29日,X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受理了对申请人毛发样品中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的委托,并于2024年6月30日出具《X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载明"空白样品中未出现甲基苯丙胺的特征色谱峰,添加样品中甲基苯丙胺及内标的特征色谱峰正常,XHD2024DMF28JC1毛发样品中内标的特征色谱峰正常、出现与添加样品中甲基苯丙胺保留时间一致的特征色谱峰,定性分析阳性结果可靠。"鉴定意见:送检的"谢某某"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24年7月4日,XX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向被申请人送达《关于移送公职人员毛发毒品检测呈阳性人员线索的函》。被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7月16日16时11分、16时53分、20时54分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载明"申请人认可其能辨别麻古和冰毒,并否认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吸食毒品或者有人诱骗、引诱或强制其吸食毒品。"2024年7月16日,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的询问笔录、毛发检测结果及吸毒前科材料作出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告知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理告知笔录,该笔录载明"拟对申请人进行社区戒毒三年。",申请人在该告知书上签署"对上述告知事项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签字确认。被申请人于当日将耒公(蔡)社戒决字〔2024〕第0058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5年6月12日,申请人因吸食毒品冰毒被行政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关于被申请人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的问题。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本案中,衡阳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X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对申请人的毛发进行检测和复检,均显示申请人的毛发毒品检测结果为阳性。依照《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九条规定,申请人毛发样本毒品检测结果为阳性。结合《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公安部《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公复字〔2015〕1号)的规定,申请人毛发样本毒品检测结果为阳性,虽申请人主张其服用了治疗感冒、牙痛等药物,但未主张曾服用可在人体中代谢产生甲基苯丙胺的相关药物。在排除药物影响后,可以认定申请人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内体内摄入过毒品。依照公安部《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公复字〔2015〕1号)的规定,认定申请人主动吸食毒品行为成立,还应当结合实际查处情况,排除诱骗、强迫等被动摄入现象。本案中,申请人在具备辨识麻古和冰毒能力的情况下,又否定其存在受诱骗、强迫等被动摄入毒品的情形,也未举证证实存在该现象,因此该情形可予以合理排除。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根据《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吸毒行政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提出认定意见或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告知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认定人员均取得了吸毒检测资格证书、吸毒成瘾认定资格证书,且上述资格证书均在有效期。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其次,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2024年7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理告知笔录,该笔录载明"拟对申请人进行社区戒毒三年。",申请人在该告知书上签署"对上述告知事项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签字确认。上述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履行了相应的陈述和申辩告知义务,故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虽然申请人坚持不承认存在吸毒行为,但其毛发样本毒品检测为阳性,在排除药物代谢和诱骗、强迫等被动摄入情形,合理排除其提出的申辩事由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吸毒前科等材料,作出耒公(蔡)社戒决字〔2024〕第0058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耒阳市公安局作出的耒公(蔡)社戒决字〔2024〕第0058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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