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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60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4〕60号

申请人:周某某,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8XXXXXXX,户籍地:江西省XX市XX县XX乡XX村XXX号。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伍某,该局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不服,于2024年8月6日以邮寄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8月12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核,本机关于2024年8月16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作。

申请人称:2024年6月15日,其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书面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耒阳市XX麻饼加工厂生产的"原味麻饼"营养成份表脂肪标的NRV%注为36%,根据规定应为35%,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核查立案,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处罚,并给予申请人奖励。2024年8月5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手机号码18175853772发送短信作出《答复》,决定不予立案。其认为涉案产品标签错误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主观过错不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被申请人作出此答复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对被投诉举报人立案调查。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构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投诉举报信及邮寄快递回单和签收记录;证据二、购买记录截图、涉案产品照片;证据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正当。2024年6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6月24日到达"耒阳市XX麻饼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麻饼产品标注的脂肪营养参考值计算有误,其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根据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被申请人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对产品标签问题进行整改,被投诉举报人于当日整改完成。因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麻饼产品标注的脂肪营养素参考值为36%,而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营养计算公式确定的实际参考值应为35%,与标签注明的参考值仅差1%。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也证明该产品符合食用安全要求,故该标注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被投诉举报人已进行了改正,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改正后的食品标签。鉴于上述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配合被申请人调查并及时改正错误,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7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预留的手机号码,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众所周知,麻饼不是每天必需食用的特殊的食品,因此普通消费者只会关注麻饼的一般食用价值,而不会关注麻饼的各种营养物质的含量,更不会关注脂肪的含量。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奖励要求显然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依法未支持其诉求,而责令被投诉举报人整改合法有据。8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二、申请人不是实名举报,被申请人无需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和《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五条:"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规定,可以看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是判断"实名举报"的依据,"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共同构成了形式要素,缺一不可。是否"真实、有效",需要在提供证明资料的前提下进行核实判断。本案中申请人投诉举报函中仅提供了姓名和联系电话。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号码等真实身份证明,因此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寄来的投诉举报函不属于实名举报。被申请人无需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举报过程中程序合法、适当,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故申请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构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投诉举报函;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现场笔录;证据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据四、检测报告;证据五、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六、产品标签图片;证据七、短信、通话记录截图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0日,申请人通达抖音平台花19.8元购买被投诉举报人耒阳市XX麻饼加工厂生产的"原味麻饼500克"两包。收货后发现"原味麻饼"营养成份表脂肪标的NRV%注为36%,根据规定应为35%,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2024年6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要求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核查立案,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处罚,并给予申请人奖励。2024年6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此投诉举报函。6月24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到达"耒阳市XX麻饼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麻饼产品标注的脂肪营养参考值计算有误,另其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根据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被申请人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对产品标签问题进行整改,被投诉举报人于当日整改完成。7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因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麻饼产品标注的脂肪营养素参考值为36%,而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营养计算公式确定的实际参考值应为35%,与标签注明的参考值仅差1%。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也证明该产品符合食用安全要求。被投诉举报人已进行了改正,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改正后的食品标签。鉴于上述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配合被申请人调查并及时改正错误,2024年8月5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以短信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了受理告知及核查处理,并通过短信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已依据上述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故申请人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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