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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61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耒府复字〔202461

申请人:刘某某,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77XXXXXXXX,户籍地: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现住XX市湘南X期X栋。

被申请人:耒阳市公安局,住所地:耒阳市迎宾大道988号。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职务: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职务:耒阳市公安局民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耒公(五)决字〔2024〕第091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8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4年1月23日晚7点多钟,申请人从外面进货骑摩托回来,申请人店铺对面店家的李某某便无事生非,说不准申请人将蓬布拉挂到他那边去。申请人说了一句"我不挂"便没理睬他,于是李某某就凶巴巴地大声说了几句,申请人回头看了一下李某某的蓬布还拉在他这边,便说了一句"你的还拉在我这上面"。当时李某某一下子就咆哮了,骂申请人。申请人反问了一句"你这什么意思?"然后李某某又骂申请人,便冲过来锁住申请人喉咙,挥拳打过来。当时申请人坐在摩托上面车都没熄火,便退了又退。然后李某某与他老婆一前一后打申请人,和申请人扭在一起,还用口咬了申请人,申请人一直退让。幸好有人劝架,便推开了他,于是申请人拿手机打110,李某某两口子一边骂,一边拿起申请人的东西甩在地上。当时是下雪天,把申请人的东西全部弄脏了,有些都破了,李某某老婆见我报警还大放厥词说110随便打,她都不怕,而后李某某又冲向申请人拿着钥匙打申请人,申请人马上退到摩托车一边,左躲右闪,李某某说"今天我就要插瞎你的眼睛,打死你!"等等,差点刺到申请人的眼睛,并一直在骂申请人和申请人的娘。当时申请人警告了李某某多次,说"如果再骂我会与你拼了!"李某某还口无遮拦地辱骂申请人的娘不下二十次,并用钥匙刺伤了申请人的手,还出了血。李某某三番五次地冲过来打申请人不止十次,申请人实在忍不住了便顺手推了一下李某某,然后有好心人劝架拉住了申请人。这时李某某又爬起来打申请人两拳,申请人便还了过去与他扭打在一起,然后好心人又把申请人拉了开来,这时警察来了。耒阳市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罔顾事实,执法不公,不合情理,说理不通,黑白颠倒,是非不分。此份决定书"现查明"上面漏洞百出,有很大出入,比如"因之前……发生过争吵",我们之前根本没发生过争吵,如果有请告诉我什么时间,只不过李某某有几次冲过来凶我想欺负我,他老婆拦住说他喝多了酒发酒疯,别见意。"用拳头殴打……眉骨打伤",我能用拳把李某某的头部眉骨打开?我没有这种力量与能力,我承认我是推了一下他,因为当时是下雪天,路面有点滑,他自己摔了一跤,这是后来李某某出院后与一个熟人谈话,他隔壁的姓伍的老板娘听到的,当时那熟人问"李某某你眼睛怎么回事?",李某某说摔了一下,当时那个老板娘对我说她可以签字盖章,所以后面我总对梁警官说去多调查一下,才明白事实的真相。综上,李某某夫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而我是属于正当防卫。故被申请人耒阳市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耒公(五)决字〔2024〕第091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称:一、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刘某某在耒阳市XX市场内开了一家床上用品店,李某某在刘某某店铺对面开了一家五金店。2024年1月23日19时许,李某某因店门口挂篷布一事骂了刘某某,于是刘某某就朝李某某的头上打了一拳并把李某某按在地上,然后用拳头殴打李某某的右眼,导致李某某的右眼处眉骨受伤。经衡阳市XX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上述违法事实有申请人的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二、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有殴打他人的行为并造成轻微伤,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第一款之规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该决定是合法的,也是适当的。此外,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受案、询问、调查取证、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都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都是合法的。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特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处罚的决定。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三台合一指挥中心接警单、接报案登记表回执;证据二、立案登记表、立案回执;证据三、到案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证据四、行政鉴定聘请审批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四、2024年1月23日和2024年3月12日刘某某询问笔录;2024年1月25日和2024年6月19日李某某询问笔录;证人谢某、周某某、邓某某2024年1月29日的询问笔录;2024年3月11日、2024年3月28日调解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李某某入院出院记录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3日晚7点多钟,申请人从外面进货骑摩托回来,对面店家李某某因申请人挂蓬布一事骂了申请人刘某某,双方争执中刘某某就朝李某某的头上打了一拳并把李某某按在地上,然后用拳头殴打李某某的右眼,导致李某某的右眼处眉骨受伤。当日,耒阳市五里牌派出所接警后将申请人带回所里询问。2024年1月26日,此案经被申请人领导审批立案。2024年3月12日,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刘某某再次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年1月25日、2024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对李某某询问并制作笔录。2024年1月29日对证人谢某、周某某、邓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年1月30日,经衡阳市XX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1日、2024年3月28日组织申请人刘某某与李某某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不合均未达成一致协议。2024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宣读《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拒绝签字,当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被执行行政拘留期限:自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6月24日止。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第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因挂篷布一事与对面店家李某某发生争执,后李某某辱骂申请人及其母亲,申请人不勘其辱动手打了李某某,致李某某轻微伤。被申请人依法定程序对申请人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作出的耒公(五)决字〔2024〕第091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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