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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63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463

申请人:曾某,男1961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0481196102XXXXXX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XX区XXX路XX号XX栋X单元XXXX室。

被申请人:耒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神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候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供申请人2023年普调工资完整且具有关联性的资料的行为系不履行法定职责,2024年9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9月14日依法受理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负责退休职工退休工资发放的财务,提供申请人2023年普调工资完整且具有关联性的资料,履行其财务职能。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将申请人普调工资核定为121元,并予以发放。经与同事比较,发现相同条件下,申请人工资估计少发了约90元/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到被申请人处与其财务人员接洽查询申请人发放普调工资的财务资料。被申请人财务人员仅提供了两份与普调工资无关的资料后,便开始拒绝提供普调工资发放可追溯资料及关联的文件依据等资料,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申请人2023年普调工资完整且具有关联性的资料。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短信截图;2.光盘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根据《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3号)精神,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工作程序符合规定。为了维护社保基金安全,2023年5月湖南省人社一体化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所有社保业务均设置了规程,全部实行电脑自动化信息化。2023年7月,湖南省启动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工作流程是:1.首先由省社保中心在后台统一设置调整待遇标准和增加金额,由电脑自动生成调整待遇后的数据;2.省社保中心将数据发给地级市的社保中心,由地级市社保中心将个人明细发给县市社保中心进行核对;3.县市社保中心核对无误后进行审核,生成发放汇总表,进入正常发放程序。以上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操作全部是线上进行,个人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明细不存在纸质计算、审核、审批程序。二、申请人质疑与条件相同的人员相比较普调金额少发了约90元/月问题不实,现将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根据2023年度调整标准的所调工资金额列示如下。2023年调整待遇标准共有六项,其中申请人对应有两项:(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二)在(一)项调整基础上,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1.08元(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1年的记为1年),同时,以本人2022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再增加1.35%。申请人2023年调整待遇情况:(一)基本养老金增加35元/月;(二)缴费年限累计410个月计为35年工龄,增加37.8元(1.08*35),以2022年12月基本养老金3620.24元的1.35%增加48.87元(3620*1.35%)。两项合计增加金额为86.67元/月。申请人调整待遇后每月增加工资金额为121.67元(35+86.67),与系统调整待遇金额核对一致。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能提供其2023年普调工资的完整且具有关联性的资料系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不实。(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法,有权查询缴纳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规定可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查询其普调工资的财务资料,申请人的普调工资全部是湖南省人社一体化管理系统在线上进行,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明细不存在纸质计算、审核、审批程序,故不存在申请人申请查询的财务资料。(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发放流程是:被申请人依据电脑数据生成的《湖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汇总表》,并联合系统传送的数据进行核对无误后再填制《湖南省社会保险管理基本养老保险拨付计算表》和《人社局基金审核审批表》;经财务股出纳初审、会计复审和财务主管终审完毕后,将款项发送至银行;银行收到资金与被申请人传送的数据确认无误后进行发放,最终发放至个人社保卡。四、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以《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耒人社信复〔202476号)进行回复,该文已于2024年5月23日微信送达,并于5月29日当面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不应受理。综上,被申请人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符合规范,发放工作亦与正常流程无异,整个调整待遇和发放工作全部是湖南省人社一体化管理系统线上进行,不存在申请人申请所指的"普调工资的资金可追溯资料及关联的文件资料"。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2.《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耒人社信复〔202476号);3.送达回证;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照片;6.金保二期湖南省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业务操作流程;7.《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3号)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5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3号)。2024年5月,申请人向衡阳市信访局反映要求查询其普调工作的相关资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受理该信访事项,并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耒人社信复〔202476号)。被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5月23日、5月29日通过直接送达、微信等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答复意见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供申请人2023年普调工资完整且具有关联性的资料的行为系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经查询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平台,申请人退休身份为工人,视同缴费月数为199,实际缴费月数为211,离退休日期为2021年2月1日;申请人2022年12月养老待遇为3620.24元,2023年离退休待遇调整月增加额为121.67元。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3号)第二项调整标准规定:"(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二)在(一)项调整基础上,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再增加1.08元(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1年的记为1年),同时,以本人2022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再增加1.35%。(三)在(一)、(二)项调整基础上,对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对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四)在(一)、(二)和(三)项调整基础上,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规定落实相关解困标准。(六)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湘劳社政字〔2007〕15 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第四项(一)之规定:"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信息系统中统一设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经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按照湘政发〔2015〕38号文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经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核对无误后进行调整。尚未纳入经办机构管理的,暂由原单位进行调整,待正式纳入后再据实结算。"本案中,根据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3号)相关规定,2023年度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信息系统中统一设置。被申请人已分别于2024年5月23日、5月29日将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文件依据、申请人的待遇调整明细及2023年度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系系统生成,没有个人财务凭证等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职责。故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曾某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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