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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64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464


申请人:肖某某,男1993年9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62502199309XXXXXX户籍地:江西省XX市XX区域XX办XX村XX组。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周蕾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伍艳,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不服,2024年8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2日收到,本机关已2024年9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关于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作出投诉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称:2024年8月16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挂号信单号为:XA32870XXXXXX。经邮政系统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8日签收,至今被申请人仍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遂复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系未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投诉举报函2.购买记录截图复印件;3.案涉商品照片;5.邮政挂号信邮件轨迹信息查询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核查回复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正当。2024年8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于2024年8月20日到达耒阳市XX土特产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仁义面"标签中标注的执行标准已过期,其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被申请人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停止销售,当日被投诉举报人将案涉商品下架,整改完成。2024年8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将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二、因联系不上申请人,对其投诉的诉求无法组织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3日10点53分、8月27日13点02分、8月27日13点04分拨打申请人预留手机号码,均无法接通。2024年8月28日,被申请人发送短信给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申请人亦未回复短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举报过程中程序合法、适当,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故申请人主张确认被申请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现场笔录》;2.《责令改正通知书》;3.送达回证;4.下架商品截图;5.营业执照;6.短信截图;7.通话记录截图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2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耒阳市XX土特产店"支付11元购买了1000g仁义面。2024年8月16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XA32870XXXXXX)将投诉举报函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8日收到该挂号信。2024年8月2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案涉商家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有四只仁义面包装上的执行标准均已过期。当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向案涉商家送达该文书。案涉商家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将案涉商品从销售平台予以下架。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8月23日10点53分、8月27日13点02分、8月27日13点04分拨打申请人预留手机号码,均无法接通。2024年8月2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向申请人预留手机号码发送短信,该短信载明:"我局接到您的来信投诉耒阳XX土特产店,网上销售的"仁义面"外包装执行标准过期一事。执法人员对现场核实,该商家提供了"仁义面"生产厂家相关资质及进货查验台账。鉴于该食品未存在安全隐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我局责令其整改,对商品进行规范。"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8月16日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邮寄给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内容包含了投诉和举报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2024年8月16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将投诉举报函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8日收到该挂号信。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8月23日10点53分、8月27日13点02分、8月27日13点04分拨打申请人预留手机号码,均未接通。2024年8月2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向申请人预留手机号码发送短信,该短信内容仅涉及对举报的处理回复,并未告知申请人该投诉是否受理。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构成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七日内对申请人投诉"耒阳市XX土特产店销售的仁义面执行标准过期一事"履行投诉是否受理的告知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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