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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65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4〕65

申请人:梁某某,女,19667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6607XXXXXX,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XXX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X组

被申请人:耒阳市公安局住所地:耒阳市迎宾大道988号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职务: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局民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9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被围殴案件予以调查,依法对参与围殴的其他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2024年5月7日15时30分许,申请人梁某某在XX餐饮店门口清理卫生时发现有人乱扔垃圾,遂主动提醒谷某某。谁知谷某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出言不逊:"垃圾我丢了又怎么样",进而出手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申请人在迫于无奈之下,只得四下躲闪,并对谷某某的袭击予以制止。而就在此时,从餐饮店内冲出一群员工、家属对申请人进行围殴,其中梁某多次脚踹申请人胸、腹部,将申请人踹倒在地,另有三男三女通过推搡、出拳、拉摔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甚至将申请人手机踢开,导致申请人无法在第一时间报警寻求帮助。后申请人自行就医,经XX医院诊断为:头皮血肿、多处挫伤、右侧第五根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被申请人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出警达到现场,随后展开了走访调查并对梁某、谷某某及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却并未对其他对申请人进行围殴的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后申请人主动联系被申请人,希望被申请人能查明案件事实,对其他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但被申请人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故申请人无奈申请行政复议。一、被申请人忽略了谷某某召集的员工、家属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的事实。申请人在与谷某某发生争执后,谷某某先是暴起伤人,后召集餐饮店内员工及其家属对申请人进行围殴,致申请人头皮血肿、多处挫伤、右侧第五根肋骨骨折。因此,在本案中违法行为主体包括梁某、谷某某及从餐饮店内冲出对申请人进行围殴的三男三女,而被申请人仅对违法行为人梁某、谷某某进行了处罚,并未追究其他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事实上,其他违法行为人聚众冲出对申请人进行围殴的行为,不单单给申请人造成了直接的人身损害结果,也助长了梁某、谷某某的嚣张气焰,从而做出多次脚踹申请人的暴力行为。因此,从餐饮店内冲出对申请人进行围殴的三男三女明显属于共同违法行为人,应当予以严惩。而且,被申请人将谷某某暴起伤人的行为表述为"用一手指点了一下",将一众违法行为人对申请人进行围殴的行为表述为"群众劝架",明显属于事实认定有误。如此偏袒行为,显然于理不合,于法无据。二、谷某某召集的员工、家属已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被处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规定可知,对他人实施殴打行为,就应当接受相应的惩罚。谷某某召集的员工、家属,接受谷某某的召集,共同实施了当众故意殴打申请人的行为,其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表明其无视行政机关的权威,目无法纪,其违法侵权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耒阳市公安局放弃对其他参与围殴的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事实上纵容了其他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故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耒阳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被围殴案件予以调查,依法对参与围殴的其他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耒公(三)行传字〔2024〕第0075号《传唤证》;3.耒公(三)决字〔2024〕第10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4.耒公(三)决字〔2024〕第102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5.耒公(三)决字〔2024〕第097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6.司法鉴定意见书;7.监控视频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梁某、谷某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5月7日15时30分许,XXX保洁员梁某某在XX餐饮店门口清理卫生时发现有人乱扔垃圾,其怀疑是XX餐饮店老板谷某某餐馆做生意时乱扔的,于是就责怪谷某某谷某某梁某某解释不是自己乱扔的,于是俩人为此发生争吵,并相互对骂。一气之下,谷某某先用一手指点了一下梁某某的肩部,之后,俩人几乎同时都有手抓打对方的脸部,在场的群众立即将双方劝离。梁某某被打后造成脸部多处表皮抓伤的痕迹,头皮表层有疼痛感,谷某某手部有疼痛感。梁某某认为垃圾是谷某某扔的不但不承认还打人,于是一直在指责谷某某。这时谷某某老公梁某梁某某不停的指责和骂人,就走到梁某某面前去,劝其不要再骂了,俩人因此又发生争吵和对骂,梁某梁某某:"你是吃屎的",梁某某反骂:"你娘是吃屎的"。梁某听到对方骂自己母亲,于是用脚对梁某某肚上一脚踢去,梁某某顺势倒地,梁某某起身后不服,冲向梁某想抓扯梁某梁某又用脚对梁某某腹部、肚子部位踢了一脚。期间一直有群众在劝阻俩人的行为,梁某某不服,又冲向梁某并抓扯梁某衣服不放,梁某又连续对梁某某腹部踢了两脚,后被现场群众将俩拉开。2024年6月5日衡阳市XX司法鉴定所对梁某某伤势程度鉴定,结果为轻微伤。梁某某的住院治疗费用均由梁某支付,共计5887元,梁某某及其亲属拒绝进行调解,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于是申请人于2024年6月25日对梁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2024年7月6日对谷某某行政拘留五日。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梁某某的询问笔录、谷某某的询问笔录、梁某的询问笔录;证人伍某某谷某某梁某甲的询问笔录;梁某某的伤势鉴定结论书;打架现场监控录像;梁某谷某某的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二、申请人梁某谷某某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殴打他人,故被申请人依据该条的规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是合法的,也是适当的。此外,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受案、询问、调查取证、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都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都是合法的。三、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接到报警之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对有违法行为的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接报案登记表;2.接报案回执;3.行政立案登记表;4.行政立案回执;5.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7.行政拘留执行回执;8.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9.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10.传唤证;11.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12.送达回执;13.入院记录、CT诊断报告单、疾病证明书、影像诊断报告单;14.鉴定聘请书、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15.鉴定意见通知书;16.到案经过、抓获经过;17.询问笔录;18.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9.辨认笔录;20.发生事实经过说明;21.申请人的伤势照片;22.涉案监控视频光盘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7日15时30分许,申请人在XX餐饮店门口发现有乱扔垃圾的现象,责怪是XX餐饮店老板谷某某做生意时乱扔的,谷某某申请人梁某某解释不是自己乱扔的于是两人为此事发生争吵并互相对骂,一气之下,谷某某用手推了申请人,随即两人互相抓打,在场的群众立即将双方劝离。申请人脸部表皮有多处被抓伤的痕迹,头皮表层有疼痛感,谷某某手部有疼痛感。随后,谷某某男友梁某问申请人为何要责骂谷某某,两人相互理论,发生争吵和对骂,梁某听到申请人骂自己的母亲,用脚朝申请人腹部踹了一脚,申请人顺势倒地,申请人不服气想抓扯梁某,梁某又用脚朝申请人的腹部踢了一脚,申请人被踹的后退一下,期间一直有群众在劝阻俩人的行为,申请人不服冲过去抓扯梁某的衣服不放,梁某又用脚对申请人腹部连续踢了两脚,后俩人被现场群众拉开。2024年5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被殴打案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丈夫李某某进行询问。被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5月7日、2024年6月25日询问梁某,并制作询问笔录,笔录载明"现场没有其他人殴打梁某某"。被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5月7日、2024年7月5日询问谷某某,并制作询问笔录,笔录载明"没有其他人殴打梁某某"。2024年5月20日,申请人向耒阳市XXX耒阳分公司调取2024年5月7日16时许XX餐饮店门口打架视频。被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5月23日、2024年7月5日询问申请人梁某某,并制作询问笔录,笔录载明"我和谷某某在相互抓脸部时,在群众劝架过程中有人用手在抓我的头发,还有那个男的过来抓住我双手往一边推的时候用拳头打了我的头顶一拳""办案民警通过查看调取的现场视频,视频中无法辨识抓着你双手往一边推的男子有殴打你的动作,视频中也无法辨识有人抓扯你的头发,刚才也提供视频给你进行辨识,也未从视频中发现有用拳头殴打你头部及有人抓扯你的头发""反正我是当事人,当时抓扯我的头发的人我不知道是谁,但是那个抓着我双手往一边推的男子是用拳头打了我的头顶"。2024年6月1日,被申请人询问在场群众伍某某,并制作询问笔录,该笔录载明"我是没看到有其他人殴打了保洁员,保洁员是一个老人,不可能还有人帮助一起去打老人的"。2024年6月4日,衡阳市XX司法鉴定所受理了对申请人损伤程度鉴定的委托,并于2024年6月5日出具《衡阳市XX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载明"依据现有送检资料所示及法医临床检验所见,被鉴定人损伤为左侧顶部头皮血肿;右侧第5肋骨骨折;双膝前侧表皮擦伤。根据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b)条及5.6.5.a)条之规定,其所受损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梁某某所受损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24年6月7日,被申请人询问在场群众梁某甲,并制作询问笔录,该笔录载明"就"莲姐"和她老公与保洁阿姨发生了争执,旁边的人都是来拉开他们的"。202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询问在场群众谷某某。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对梁某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梁某在该告知书上签署"对上述告知事项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耒公(三)决字〔2024〕第097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决定对梁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并将该决定送达给了梁某。2024年7月6日,被申请人对谷某某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谷某某在该告知书上签署"对上述告知事项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耒公(三)决字〔2024〕第102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决定对谷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将该决定送达给了谷某某。2024年7月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对上述告知事项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但申请人拒签。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耒公(三)决字〔2024〕第102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将该决定向申请人进行了宣读、送达给了申请人,但申请人拒绝签字。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受理报案后,应当立即调查。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申请人的报案后,依法调查取证,通过查看调取的现场视频和证人证言,无法证明有其他人抓扯申请人头发和殴打申请人的行为。查明违法事实、确定违法嫌疑人、查明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手段等情节,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必须查明的事实,也是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提。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后,因未能查明违法行为人的客观原因而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情形,不属于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故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梁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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