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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91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202491

申请人:许某某,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401XXXXXX,户籍地:浙江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X。

被申请人:耒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住所地:耒阳市蔡伦北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职务: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耒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12月17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平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申请人于2024年9月28日通过耒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管理系统在线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耒阳市人民政府公开陈某某烈士的档案资料及子孙后代的档案资料信息和陈某某烈士后代所有优待政策依据烈士证明书等资料。然而,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称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拒绝。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决定存在以下不当之处,信息查找不充分,被申请人仅简单地以申请人反映的陈某某烈士事迹已通过中华英烈网公开为由,认定申请人所申请的其他相关档案资料和优待政策依据等信息不存在。然而,中华英烈网公开的信息可能并不涵盖申请人所需的全部信息,被申请人未进行充分的查找和核实。适用条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并不适用于本案。被申请人在未充分考虑申请人实际需求和相关信息存在可能性的情况下,错误地适用该条例拒绝公开信息。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恳请贵机关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构提交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耒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告知书复印件;3.网上提交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1.关于信访人反映请求耒阳市人民政府公开陈某某烈士的档案资料及子孙后代的档案资料信息的诉求。经查,许某某反映陈某某烈士事迹已通过中华英烈网公开,也可以通过《耒阳市烈士英名录》查询。至于其反映公开陈某某烈士子孙后代的档案资料,不属于我局职能范畴。2.关于信访人反映请求耒阳市人民政府公开陈某某烈士后代所有优待政策依据"烈士证明书"等资料的诉求。针对其反映的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遗属"为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生前依靠烈士供养的兄弟姐妹"可享受相关优待政策。经调查了解,许某某外婆自述陈某南为其丈夫,是陈某某烈士的遗腹子,享受烈士遗属抚恤待遇。陈某南生前每年都领取了抚恤金,1984年陈某南去世后,许某某外婆当时已领取了延长半年抚恤丧葬费。陈某南烈属的相关待遇已按政策落实到位。陈某某革命烈士证明书的持证人登记一栏写的是其儿子陈某南,陈某南去世后烈士遗属身份自然消失。3.2024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出具给申请人的《耒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告知书》因笔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写成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补正告知书》,并于2025年1月13日已将《补正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构提交了如下证据:1.严重精神障碍应急处置记录单;2.耒阳县革命烈士英名录、耒阳烈士英名录、中华英烈网、革命烈士陈某某之墓、革命烈士证明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截图、补正告知书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9月28日通过耒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管理系统在线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耒阳市人民政府公开陈某某烈士的档案资料及子孙后代的档案资料信息和陈某某烈士后代所有优待政策依据烈士证明书等。2024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书面回复:经查,你反映陈某某烈士事迹已通过中华英烈网公开,至于你反映公开陈某某烈士的档案资料及子孙后代的档案资料信息和陈某某烈士后代所有优待政策以及烈士证明书等资料的申请获取信息不存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陈某某(1900—1928),中国共产党党员,耒阳县XX乡XX村樟树下人,1926年参加革命,系耒阳县XX乡苏维埃政府XX队队长。1928年在耒阳县XX庙被杀害,安葬在耒阳县XX乡XX庙。陈某某烈士事迹通过中华英烈网公开,也在《耒阳市烈士英名录》登载。

又查明,2025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补正告知书》,将《耒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告知书》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补正为第三十六条。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故,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申请信息的公开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告知陈某某烈士事迹的查询途径、对不存在的信息也进行了告知。故,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耒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耒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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