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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98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4〕98号
申请人:倪某,女,1977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703XXXXXX,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XX路XXX号。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伍某,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第三人:耒阳市XXX家具店,经营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XX街道XX居委会XX路XXX号。
经营者:邓某某。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12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7日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立案法定职责。2021年12月15日,申请人购买了无生产质量检验合格证及无厂名厂址的组合家具,于12月21日向全国12315平台投诉,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对商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申请人得知,2021年12月24日商家在耒阳市五里牌工商所执法人员调解消费纠纷时恶意辱骂消费者,侵害了其人格尊严,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以已处理过为由不予立案,而申请人称前期执法人员未对商家辱骂行为进行认定处理。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未调查了解、未核对录音证据便直接回复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渎职不作为、行政违法。申请人认为商家辱骂行为属违法,可作为民事诉讼索赔精神损失费的证据,该举报与其有利益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其复议内容,判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责令改正通知书;3.举报内容及处理情况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才由被申请人处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三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据此,针对申请人反映商家侮辱她的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照该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明显不属于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XXX家具店"涉嫌侵犯其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具有查处职责。经查,当时情况是被申请人对双方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不是行政执法范畴,属于调解范畴,调解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且当时争议双方均有言语上的冲突,被申请人现场还进行了劝阻,申请人的此次复议描述与当时的实际情况不符,基于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相关反映不予立案。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无法定职责,且申请人的请求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在此之前,被申请人已通过多个渠道反馈回复并处理过申请人的多种不同类型的反映,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合法、合理。
被申请人未向复议机关提供证据。
第三人称:其是从事销售服务行业,始终秉持 "顾客就是上帝",绝无辱骂申请人行为,可能因自己言语过激、声音较大,被申请人指称辱骂。申请人尚未离店时,其与妻子对此事发生争执,申请人录下争吵场景。当时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场,随后双方报警至五里牌派出所。经派出所调解,申请人未到场,自觉理亏。其坚称辱骂投诉不实,恳请领导依据实际情况展开调查。
第三人未向复议机关提供证据。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7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第三人,称其因2021年12月15日在第三人处购买到无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家具投诉到被申请人处,在调解过程中第三人当街辱骂申请人,申请人当时对商家辱骂消费者也可以投诉举报到被申请人处不知情,故其现在举报投诉未过时效,请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予以行政处罚。当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为申请人的反映被申请人已处理并多次调解和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回复,对申请人相同或类似反映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三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该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明显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第三人涉嫌侵犯其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具有查处职责,被申请人当日对其举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进行查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倪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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