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司法局 > 通知公告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102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4〕102号

申请人:欧阳某,男,汉族,1983年2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302XXXXXX,户籍地:湖南省XX市XX路XX桥上湾X号。

申请人:李某,女,汉族,1984年8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408XXXXXXX,户籍地:湖南省XX市XX路XX桥上湾X号。

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耒阳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耒阳市人民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职务:该局局长。

出席听证负责人:李某某,职务: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资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9日作出的《依法履职程序答复意见书》(耒自然资信处字〔2024〕25号)不服,于2024年12月1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于2024年12月9日予以受理,并于2025年2月18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程序答复意见书》(耒自然资信处字〔2024〕25号),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XX市耒阳市XXX街道XX居委会XX组村民,拥有该组门面地用于出租。申请人曾反映"2018年耒阳市政府在未征收该组土地的情况下,违规将土地出让给耒阳市XX房地产公司,侵犯失地农民利益。申请人要求停止公司施工行为、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安置事宜,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2024年1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耒自然资信处字〔2024〕25号《依法履职程序答复意见书》,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次拆迁及征地安置补偿对象。然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行申3175号行政裁定,作为案涉土地实际权利人,即便地上未建房,政府征收时也应对空地权利人给予适当补偿,欧阳某、李某与耒阳市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行为有利害关系。据此,最高法认可了在征收中应当对申请人予以适当补偿,并非案涉《依法履职程序答复意见书》所称非安置补偿的对象。案涉答复对于最基本的事实问题认定存在明显错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耒自然资信处字〔2024〕25号《依法履职程序答复意见书》复印件;3.(2023)最高法行申3175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经生效的(2020)湘04行初7号行政裁定书、(2020)湘行终809号行政裁定书、(2022)湘04行初95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两申请人不是案涉土地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两申请人与梅桥居委会12组签订的购地协议书属于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并且,两申请人亦未领取案涉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偿款,因此,其二人确实不属于本次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偿对象。综上,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二、两申请人于2019年3月28日就相同事项进行信访,且自愿签署了息诉罢访承诺书,保证不再就该事项进行上访。此次两申请人再次信访,属于滥用权利、重复信访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综上,恳请贵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程序答复意见书》(耒自然资信处字〔2024〕25号)。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2020)湘04行初7号行政裁定书、(2020)湘行终809号行政裁定书、(2022)湘04行初95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履职程序答复意见书;2.原信基本情况登记表、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初访调查记录、照片、信访事项二访记录、关于XX市XX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XX组李某信访事项的回复、信访事项回访记录、息诉罢访承诺书、情况反馈告知书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1日,申请人李某与XX市XXX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第XX居民小组签订购地协议书,约定购买该组位于XX路北面路口斜对面、临高速公路以外的一块荒山地三间门面地(每间门面长12米、宽3.8米),总价款为402000元,协议明确该地出售后的产权、使用权永久归李某所有。2018年3月2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依据原耒阳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下达了(2018)政国土字第4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同年4月16日,耒阳市政府发布耒政通〔2018〕18号《耒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决定征收包括XX居委会XX组在内的集体土地,用于耒阳市2017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随后,耒阳市政府工作人员开展征地调查工作,对需征收XX居委会12组的林地面积进行核实,并在征地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同年5月8日,原耒阳市国土资源局发布耒国土资征补〔2018〕13号《耒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年1月5日,原耒阳市国土资源局与XX居委会XX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明确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并已将补偿费用支付到位。在此期间,申请人李某、欧阳某夫妻于2019年2月25日向湖南省纪委写信,反映耒阳市政府违法违规出让土地问题,请求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并妥善处理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同年3月29日,原耒阳市国土资源局受理该信访事项,并向李某出具受理告知书。同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李某作出《关于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梅桥居委会12组李某信访事项的回复》。同年5月27日,耒阳市自然资源局向李某出具情况反馈告知书,李某签署了息诉罢访承诺书。2020年4月27日,申请人李某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耒阳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履行法定查处职责。衡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湘8602行初110号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2020年1月17日,申请人李某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耒阳市政府强制占有拆除其门面的行政行为违法。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湘04行初7号行政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李某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湘行终809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李某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湘行终申799号行政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2022年12月13日,两申请人再次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申请人诉求:一、确认耒阳市人民政府就该地块补偿安置申请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二、依法判决耒阳市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该院经审查认为,两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该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遂作出(2022)湘04行初9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两申请人的起诉。2023年3月,两申请人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2023)湘行终28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两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两申请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8日作出(2023)最高法行申317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两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2024年9月18日,申请人欧阳某向国家信访局提出信访,国家信访局当日作出书面告知书,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诉求。2024年9月21日,申请人欧阳某就本事件通过网络提出信访。2024年9月29日,被申请人耒阳市自然资源局受理申请人欧阳某的信访案件,并于2024年11月9日作出《依法履职程序答复意见书》(耒自然资信处字〔2024〕25号)。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途径,旨在解决行政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要求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特定事项作出的,能够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行政行为有利或不利的实际影响。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负有审查行政行为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之间是否客观存在因果关系的职责。若存在因果关系,则申请人具备适格主体资格,复议申请应予以受理;若不存在,则应不予受理,或者经审查后驳回复议申请。

本案中,申请人欧阳某、李某通过信访途径反映:2018年耒阳市人民政府对该组集体土地未征收,违规出让给耒阳市合兴宇成房地产公司,侵犯失地农民利益事宜,在自愿息诉罢访后又提起诉讼,诉讼结束后再次信访,其行为实质上属于重复信访。被申请人耒阳市自然资源局针对申请人欧阳某、李某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的有关情况向两申请人予以答复。该答复内容仅是对前期信访处理情况和法院查明事实的告知,并未对申请人欧阳某、李某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欧阳某、李某已多次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已得到救济。可见,申请人欧阳某、李某对耒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该答复不服而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应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予以驳回。故申请人欧阳某、李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欧阳某、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4日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