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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3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5〕3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84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4XXXXXXXX,户籍地:耒阳市XX镇XX居委会X组,系王某甲的儿子。
被申请人:耒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耒阳市水东江建设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该局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1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年1月26日收到该申请书,并于2024年2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父亲王某甲于2024年12月6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2533XXXX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8日签收了该邮件。然而,王某甲现已去世,申请人作为其继承人,有权提出复议申请。但截至目前,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政府信息公开回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显属违法。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构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耒阳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亲属关系证明;4.EMS(单号:12533XXXXXXXX)邮件信封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基本情况说明。XX高速项目是湖南省重点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主管,业主单位为湖南省XX高速建设开发公司。我局作为耒阳市的协调单位,主要负责"三改"、杆线搬迁等协调工作,并非该项目的主导及核心信息的制作与掌控主体。二、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我局收到王某甲的申请后,高度重视并分析其内容。由于春节期间交通保障任务繁重,工作流程有所延缓,未能及时回复。同时,为了能够更全面、准确的回应申请请求,我们及时向业主单位为湖南省XX高速建设开发公司沟通,请其提供与申请信息相关的资料。但截至目前,该公司尚未向我局提供相关资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全面答复的进度。经核查,申请公开的多项信息并非由我局制作,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相关资料也未下达至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这些信息不在我局公开职责范围内。我局已根据自身职责范围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指引,并积极协助申请人理清信息获取的正确渠道,已充分尽到告知义务。综上,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应驳回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构提交了以下证据:1.耒阳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关于王某甲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3.湖南省茶陵至常宁高速公路(耒阳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4.耒阳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耒政通〔2020〕42号);5.耒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耒政通〔2020〕53号);6.湖南省茶陵至常宁(含安仁支线)高速公路项目(耒阳市)征地拆迁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表;7.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通知;8.EMS(单号:1298026XXXXXX)邮件信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父亲王某甲于2024年12月6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2533XXXX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其位于"湖南衡阳市耒阳市XX镇XX居委会的房屋"涉及"湖南省茶陵至常宁(含安仁支线)高速公路项目(耒阳段)"的相关政府信息,具体包括:1.该公路的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2.该公路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审批表;3.拟征地公告及征地公告;4.补偿安置方案;5.案涉项目水土保持方案;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件;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8.地震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9.案涉项目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方案;10.洪水影响评价文件;11.被申请人编制或备份的公路建设计划;12.有关单位与申请人签署或拟签署的补偿安置协议;13.对申请人户开展土地、房屋现状调查的材料;14.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过程中听取意见、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前述意见进行修改补偿安置方案的材料;15.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文件;16.对申请人户补偿款发放、使用明细;17.针对申请人户作出的《分户评估报告》。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8日签收了该邮件。2024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王某甲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内容如下:一、XX高速是湖南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项目主管单位是湖南省交通运输厅,项目业主单位是湖南省XX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我局系耒阳市XX高速项目建设协调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之一,主要职责是承担XX高速公路建设的"三改"、"杆线"搬迁、施工借道等工作的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由我局制作,相关的信息资料也未下达我局,也没有应由我局公开的情形,因此不属于我局职责公开政务信息范畴,我局没有公开的权限和义务。二、关于您申请公开的第1、9、11项信息,属于我局上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应公开的事项。其中,第11项"高速公路建设计划"文件信息已下发至市州级,我局在工作中已获取该文件信息,可向您提供;第1项"公路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和第9项"项目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的审批权限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您应依法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公开,我局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三、关于您申请公开的第3、4、6、7、8、12、13、14、16、17项信息,建议您向自然资源部门衔接咨询公开事宜。四、关于您申请公开的第5、10项信息,属于水利部门职责范围,建议您向水利部门衔接咨询公开事宜。五、关于您申请公开的第2、15项信息,分别属于环保、政法部门职责,建议您向相关环保、政法部门衔接咨询公开事宜。2024年2月13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申请人发送了《项目信息公开资料.zip》文件电子压缩包。2024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申请人发送了《关于王某甲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湘交综规〔2023〕8号文件)。2024年2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2980XXXXXXXX)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王某甲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湖南省茶陵至常宁高速公路(耒阳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耒阳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耒政通〔2020〕XX号)、《耒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耒政通〔2020〕XX号)、湖南省茶陵至常宁(含安仁支线)高速公路项目(耒阳市)征地拆迁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表、《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通知》等资料。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的父亲王某甲于2024年12月2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12月18日作出《关于王某甲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直至2024年2月13日才将该答复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答复的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已对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如湖南省茶陵至常宁(含安仁支线)高速公路项目(耒阳市)征地拆迁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表,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对于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如湖南省茶陵至常宁高速公路(耒阳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耒阳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耒政通〔2020〕XX号)、耒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耒政通〔2020〕XX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通知等文件,也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对于申请人请求的其他事项,因均不是由被申请人制作或负责保存,被申请人没有公开的法定义务。同时,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已说明了理由,并告知了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故,被申请人已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再责令其履行没有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耒阳市交通运输局未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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