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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6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56

申请人:许某某,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4XXXXXXXX户籍地:浙江省XXXXXXXXX-XX

被申请人:耒阳市大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耒阳市大市镇大市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资某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职务:该镇综治干事。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大政答复〔2025〕3号)不服,于2025年1月16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平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大政答复〔2025〕3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16日通过其他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在本次信访事项处理中,被申请人调查方式存在严重不足。工作人员仅依据外婆的单方说法,未充分收集其他家庭成员意见,也未深入挖掘能够证明外公外婆婚姻关系的档案、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申请人提出开具结婚登记证明与维护烈士荣誉以及解决家庭问题紧密相关,然而被申请人未对这一关联展开合理调查,也未在答复意见书中说明不予开具证明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申请人的家庭因外公去世后诸多遗留问题产生分歧,开具结婚登记证明对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烈士荣誉具有关键作用。被申请人的答复未能充分考虑这些实际情况,致使我合理诉求未得到妥善处理。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严重影响我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恳请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构提交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大政答复〔2025〕3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行政复议决定书》民复决字〔2025〕1号)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1.根据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下发的民函(2015)226号文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申请人无职能开具婚姻登记证明。2.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烈士褒扬条例》的第六条规定,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及烈士褒扬工作的负责单位部门不是被申请人,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3.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以及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申请人外婆徐某某系烈士陈功碧的儿媳,不属于烈士遗属。4.2024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访件后,及时安排专人与大市社区对信访件中所涉当事人徐某某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于2025年1月13日进行了回复。徐某某大市社区居委会脱贫户,长期享受国家低保政策。但2024年耒阳市民政部门核查到其子陈某某名下有辆轿车,取消了其低保待遇。另走访调查时徐某某表示从未要求补办结婚登记证明,与子女们也相处融洽,并表示目前生活没有任何难处。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恳请贵府依法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构提交了如下证据:1.大市社区关于徐某某的调查情况说明2.湖南省智慧信访信息系统截图。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4日,申请人通过湖南省智慧信访信息系统平台信访:请求耒阳市大市镇人民政府开具申请人在世外婆徐某某和已故外公陈某甲的结婚登记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访件后,及时安排专人与大市社区对信访件中所涉当事人徐某某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大政答复〔2025〕3号)当日,被申请人通过湖南省智慧信访信息系统平台将该答复意见书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途径,旨在解决行政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前提是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特定事项作出的,能够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行政行为有利或不利的实际影响。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负有审查行政行为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之间因果关系是否客观存在的职责。若存在此种因果关系,则申请人具备适格主体资格,复议申请应予以受理;若不存在,则应不予受理或者经审查后驳回复议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不具有为徐某某出具结婚证明的职能,也不具有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及烈士褒扬工作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耒阳市大市镇人民政府针对申请人许某某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向申请人进行答复。该答复内容仅是对前调查核实的陈述,并对申请人告知相应职能单位的职权。该答复并未对申请人许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许某某被申请人耒阳市大市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该答复意见书不服而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应不予受理;受理的应予以驳回。申请人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许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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