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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11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5〕11号

申请人:周某某,女,1975年3月8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10251975XXXXXXXX,现住:安徽省XX市XX区XX路XX城XX-X。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伍某,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1月1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14日收到该复议申请资料,并于2025年2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12月15日在XX平台"XX旗舰店"购买了一份标称"梅干菜",花费5.9元,订单号2407968696525445XXX,商家通过邮政快递9877453918XXX发货,12月18日签收。申请人发现产品问题后,于2024年12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产品包装标注净含量250克,但称重发现梅干菜加袋重256克,袋重15克,产品净重241克,存在缺斤少两欺诈消费者的违法事实。2025年1月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告知不予立案,理由是:1.该产品上初级农产品,是从湖南省耒阳市XX镇农户家收购来的;2.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3允许短缺量9克;3.该商家产品标签打印残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4.经调解,商家意愿退款退货。然而,被申请人未对商家无合格证、无执行标准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未对无检测报告等问题调查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职责,只是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因此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认为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以下证据:1.梅干菜截图;2.全国123平台截图:3.XX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截图;4.身份证复印件;5.消费者投诉举报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举报程序合法正当。2024年12月30日,申请人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称,12月15日在XX平台"XX旗舰店"购买的梅干菜,收到产品后发现净含量不足且标签信息不全(无合格证,无执行标准,无生产许可证,无营  养成分表,无产品名称,无厂名厂址等重要信息)属于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2025年1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了该举报的处理结果,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和告知义务。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达到现场核查,经核查:1."耒阳市XX土特产有限公司"在XX店铺公示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基本情况。2.该公司提供以上证件以及采购表台账,来源合法。3.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3允许的短缺量,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200~300g是允许短缺量9g, 涉案产品的净含量属于该范围,不属于缺斤少两的情形。4.该公司产品标签打印残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5.经调解,该公司愿意退款退货,并未侵害申请人的正当权利。经查,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8次,举报5201 次,申请人虽然购买了涉案产品,但是未提供权利受到侵害的证据,为索赔而购买而非真实消费的意图明显,属于权力的滥用,可以认定其不是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提出的请求。被投诉举报人符合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形。基于以上原因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综上,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举报过程中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故申请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以下证据:1.现场笔录及照片;2.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采购表;3.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4.12315平台处理情况;5.案件不予移送审批表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5日,申请人通过"XX旗舰店"支付花费5.9 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梅干菜"一份,订单编号;2407968696525445XXX。申请人认为涉案"梅干菜"产品包装标注产品也是净含量250克。称重得知梅干菜加袋重256克,袋重15克,产品净重241克严重不够称,商家存在缺斤少两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产品标签自行打印残缺不齐无法律效应,无合格证,无执行标准,无生产许可证,无营养成分表,无产品名称,无厂名厂址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无法得知产品的真实属性,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2024年12月3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对耒阳市XX土特产有限公司的涉案"梅干菜"向被申请人举报。2025年1月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到耒阳市XX土特产有限公司现场核查,发现公司冷库尚有"梅干菜"22斤及其他初级农业产品。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采购表》。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对包装的"梅干菜"进行取样称重。对于耒阳市XX土特产有限公司"梅干菜"标签残缺的行为,被申请人当日向耒阳市XX土特产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5年1月15日前改正。2025年1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是:1.该产品是初级农产品,是从湖南省耒阳市XX乡农户家收购来的。2.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3允许短缺量,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200~300g是允许短缺量9g。3.该商家产品标签打印残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4.经调解,商家愿意退款退货。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告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8次,举报5201次。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积极履行职责到涉案商家现场调查,对案涉产品进行称重等。鉴于商家案涉产品合格、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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