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司法局 > 通知公告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12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512

申请人:蒋某某,男,2001年6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22001XXXXXXXX,户籍地: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组。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伍某,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程序违法,2025年2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13日收到,2025年2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程序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12月27号邮寄关于耒阳市XX圩镇XXX电商服务部销售爆浆蓝莓味爆爆珠吐司产品存在复合配料问题的投诉举报书给被申请人,经查询挂号信函116863894XXXX于2024年12月29号被签收,距今已超过7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投诉是否受理的带有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纸质以及电子版回复,以及其他方式的回复,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微信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因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书;3.邮政快递116863894XXXX的邮件轨迹查询件截图;4.购买记录截图、购买产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信,其内容为:"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1日在位于被申请人管辖区域内的耒阳市XX圩镇泉沙村10组耒阳市XX圩镇XXX电商服务部所经营的XX店铺,购买了到一款名为“蓝莓味爆爆珠吐司”的产品。该产品存在诸多违法特征,其属于复合配料且未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4日就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并按时进行了短信回复,整个过程都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对于该投诉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过程中程序合法、适当,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故申请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短信截图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1日,申请人在耒阳市XX圩镇XXX电商服务部所经营的XX店铺"XX食品优选"花费7.9元购买了一款名为"爆浆蓝莓味爆爆珠吐司"的产品。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下列违法事实:配料表中的蓝莓味沙拉酱、爆爆珠(果味酱)属于复合配料但未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蓝莓味沙拉酱、爆爆珠(果味酱)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2024年12月27日,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书》及资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耒阳市XX圩镇XXX电商服务部的违法行为,赔偿申请人1000元。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资料,并于2025年1月4日就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同日将处理结果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2025年1月4日就投诉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商家提供了进货台账、产品厂家的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被申请人认为商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经被申请人调解,商家同意退货退款,但拒绝赔偿。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情况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蒋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5415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