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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13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5〕13号
申请人:耒阳市XX镇XX村XX组(原XX村2组),地址:耒阳市XX镇XX村XX组。
村民小组代表:雷某甲,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65XXXXXXXX,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XX镇XX村XX组(原XX村2组)。
村民小组代表:雷某乙,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69XXXXXXXX,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XX镇XX村XX组(原XX村2组)。
村民小组代表:雷某丙,男,1959年8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59XXXXXXXX,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XX镇XX村XX组(原XX村2组)。
村民小组代表:雷某丁,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62XXXXXXXX,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XX镇XX村XX组(原XX村2组)。
村民小组代表:雷某戊,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66XXXXXXX,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XX镇XX村XX组(原XX村2组)。
被申请人:耒阳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耒阳市人民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职务:该局局长。
出席听证负责人:梁某某,该局总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雷某己,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75XXXXXXXX,户籍地:耒阳市XX镇XX村20组(原XX村1组)。
第三人:雷某庚,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
码:4304811973XXXXXXXX,户籍地:耒阳市XX镇XX村20组(原XX村1组)。
第三人:雷某辛,男,1971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71XXXXXXXX,户籍地:耒阳市XX镇XX村20组(原XX村1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9日作出的《依法履职程序答复意见书》(耒自然资信处字〔2024〕XX号)不服,于2025年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10日向申请人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于2025年1月15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1月22日予以受理,并于2025年3月6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2025年3月17日,因本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程序答复意见书》(耒自然资信处字〔2024〕XX号),并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程序答复意见书》(耒自然资信处字〔2024〕XX号)令XX村XX组群众不满,认为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表现为:(一)2019年5月11日,第三人雷某庚、雷某辛、雷某己三兄弟与XX村XX组8名所谓的代表及组长签订集体转让用地协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该协议是违法的、无效。被申请人不但没有否认,反而将其作为三兄弟申请建房合法依据,且将6 万元现金分发表视为全组同意出让土地依据。(二)2014年起,第三人雷某庚、雷某辛、雷某己三兄弟与XX村XX组9名有责任田承包人私下达成土地转让协议,存在私下买卖土地行为,同样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是违法的、无效。除雷某戊检举外,其他8人未认真查实,却得出 "其他村民没有签订协议收受款项" 结论。(三)第三人雷某庚、雷某辛、雷某己三兄弟申报建房资料存在多处造假:一是谎报第三人符合 "一户一宅",与事实不符,第三人有多处房屋,其中XX村20组就有两处旧宅;二是在《关于请求解决建设用地一事的报告》中,大部分户主(户代表)的签字、按手印被冒充;三是在《耒阳市农村村民建房(农用地)申报审批表》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中,有意将建房地址写成XX村20组,把XX村XX组的耕地直接变成了20组。意在偷梁换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依法查处,注销各类建房审批手续和相关证件,并收回土地归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四)第三人雷某庚、雷某辛、雷某己三兄弟户口在XX村20组,属20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不可以跨组取得XX组宅基地使用权,《答复意见书》中称第三人属XX村本村村民,但不是本组村民,偷换概念。组级、村级和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有区别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是以组级户口为依据的。(五)2023年,XX镇政府、被申请人利用XX村XX组永久基本农田为第三人雷某庚、雷某辛、雷某己三兄弟建别墅,改变耕地用途,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耒阳市纪委监委已对6人进行了党纪处分。2024年12月,耒阳市纪委监委向被申请人下发了《监察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尽快查清事实、抓好整改,确保社会稳定、群众满意。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情况说明复印件;3.私人转让协议复印件;4.用地协议复印件;5.6万元现金分发表;6.现场施工图片;7.建房申请报告样本复印件;8."一户一宅"证明样本复印件、老宅图一图二;9.建房审批表样本复印件;10.永久基本农田改变使用用途变化图片(共6张);11.勘测面积表复印件;1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复印件;1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份);1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复印件;15.整改耕地图片;16.(2025)湘0481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7.(2025)湘0481民初XXXX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8.(2025)湘8602行初XXXX号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耒阳市自然资源局针对雷某甲等人信访事项所作出的耒自然资信处字〔2024〕XX号依法履职程序答复意见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耒阳市自然资源局不具有本案的适格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不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请贵府依法驳回XX村XX组对被申请人耒阳市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第3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信访工作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36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被申请人耒阳市自然资源局针对雷某甲等人信访事项所作出的耒自然资信处字〔2024〕XX号依法履职程序答复意见书是对雷某甲等人信访事项作出的回复处理,本身不直接构成对XX村XX组权利义务的具体处分,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耒阳市自然资源局不具有本案的适格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不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请贵府依法驳回XX村XX组对被申请人耒阳市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复议申请。即使XX村XX组对该答复意见书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只能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第35条、36条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二、XX村XX组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明确,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不具有本案适格行政复议代表人资格,而应为本案的行政复议第三人,请贵府依法驳回XX村XX组对被申请人耒阳市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第3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6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第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第11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8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结合XX村XX组提交行政复议附件材料1-13得知,耒阳市XX镇XX村(原XX村)托口上的宅基地属于耒阳市XX镇XX村XX组(以下简称XX村XX组)所有,该宅基地经过该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转让给雷某庚建房,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等全体村民均表示同意并签字确认。我国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任何个人对土地不享有所有权,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集体所属的村民依法享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不得主张对该土地享有所有权,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XX村XX组的行政复议代表人。本案中,第一、从证据来看,用地协议上均有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的签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本案行政复议代表人,而应作为本案的行政复议第三人;第二、从程序来看,XX村XX组村民小组会议决议的程序不合法,该决议无效:1.该村民小组根本没有召开村民小组会议;2.没有村民小组会议记录;3.该村民小组组长对该村民会议决议不知情,且没有在该决议上签字;4.该村民会议决议不是XX村XX组村民小组全体村民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代表XX村XX组全体村民的集中意志,而是雷某甲等人自行制作的,并欺骗该村民小组组民签名,大部分签名不是村民本人签名,且无法核实所签字确系村民本人;5.村民小组会议没有本村小组18周岁以上2/3以上村民或者本村民小组2/3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没有应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6.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XX村XX组的行政复议代表人,而应作为本案的行政复议第三人。第三、从侵权行为来看,权益被侵犯的主体是XX村XX组,具有直接诉讼利益的也是XX村XX组,本案的侵权人为雷某辛、雷某庚、雷某己、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等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等人,不能作为本案的行政复议代表人,而应作为本案的行政复议第三人,因此,XX村XX组作为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明确。第四、从耒自然资信处字〔2024〕XX号答复意见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得知,行政复议申请人均为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而并非XX村XX组。请贵府依法驳回XX村XX组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被申请人耒阳市自然资源局针对雷某甲等人信访事项所作出的耒自然资信处字〔2024〕XX号依法履职程序答复意见书是一种告知行为或者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是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回复处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XX村XX组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请贵府予以维持。答复意见书的告知内容分三个部分:第一、告知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1.告知雷某甲等人,第三人雷某辛、雷某庚、雷某己是XX镇XX村20组村民,其原房屋因煤矿深陷开裂,无法居住;2019年5月11日,第三人雷某辛、雷某庚、雷某己与XX村XX组签订了《用地协议》,一次性补偿XX村XX组6万元,该补偿款已发放村民,雷某戊与雷某庚签订《协议书》,雷某庚向雷某戊支付补偿款1.2万元;2013年11月13日,第三人雷某辛、雷某庚、雷某己办理《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3)政国土字第XXXX号],集体土地农用地专用(村民建房),2023年12月7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乡字第4304812023XG019XXXX号、乡字第4304812023XG019XXXX号、乡字第4304812023XG019XXXX号]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编号:农宅字430481107202XXXX号、农宅字430481107202XXXX号、农宅字430481107202XXXX号]。2.告知雷某甲等人,经核实,该块土地总面积为6.09亩,2024年9月30日,耒阳市自然资源局与XX镇自然资源所对雷某辛、雷某庚、雷某己宅基地建房实际占用面积为510平方米,超出批准宅基地面积150平方米。第二、告知信访事项的调解情况。告知雷某甲等人,XX镇政府和耒阳市自然资源局多次组织雷某甲等人与第三人雷某辛、雷某庚、雷某己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第三、告知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1.告知雷某甲等人,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但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三人雷某辛、雷某庚、雷某己系XX村村民,并提供了报批资料及相关用地、规划审批手续。2.告知雷某甲等人,耒阳市农业农村局对XX镇政府提供相关申请宅基地审批资料进行了审核,第三人雷某辛、雷某庚、雷某己的宅基地建房符合"一户一宅"政策,XX镇政府为第三人雷某辛、雷某庚、雷某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事实。3.告知雷某甲等人,经核实,该块土地总面积为6.09亩,土地类别为耕地4.76亩、交通运输用地0.79亩、住宅用地0.54亩,该处农用地因1990年XX村XX组雷秀连开办小煤窑损坏2/3,剩余水田因水渠失修撂荒,2017年基本没有耕作。2023年11月,第三人雷某辛、雷某庚、雷某己农转用手续及建房手续获批后,开始建房,雷某辛、雷某庚、雷某己已对建房土地进行了补偿。第四、告知雷某甲等人,不服答复的权利义务等等。被申请人耒阳市自然资源局在案涉信访答复意见书中表述XX村XX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是符合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法定理由。被申请人耒阳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耒自然资信处字〔2024〕XX号依法履职程序答复意见书是一种告知行为或者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是对XX村XX组的信访事项作出的回复处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XX村XX组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请贵府予以维持。
综上,申请人XX村XX组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既缺乏证据和事实根据,又缺乏法律依据,请贵府不予采纳;被申请人耒阳市自然资源局的答辩既有证据和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请贵府予以采纳,XX村XX组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明确,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戊不具有本案适格行政复议代表人资格,耒阳市自然资源局不具有本案的适格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不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耒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耒自然资信处字〔2024〕XX号依法履职程序答复意见书是一种告知行为或者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是对XX村XX组的信访事项作出的回复处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XX村XX组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为保护耒阳市自然资源局的合法权益,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XX村XX组对被申请人耒阳市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依法履职程序答复意见书》(耒自然资信处字〔2024〕XX号);2.测绘技术报告书、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三调)附图、地类认定的情况说明(附三大类表)、勘测定界图、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3.XX镇XX村耕地"进出平衡"方案(附图附表)、夏塘政府"进出平衡"意见;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三份)、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三份)等。
第三人未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24日,申请人向湖南省信访局提交信访报告:1.请求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打击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2.注销第三人非法买卖土地、采取欺骗手段违规办理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责令第三人退还非法侵占的土地给申请人,恢复土地原状,搞好复耕复垦;3.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和相关费用;4.追究XX镇主要领导的主体责任,严厉查处为第三人违法违规建房充当"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湖南省信访局于当日将该信访事项转送衡阳市信访局,衡阳市信访局又于当日将该信访事项转送耒阳市信访局。耒阳市信访局又于2024年9月XX日直接交办被申请人耒阳市自然资源局,并抄送耒阳市农业农村局、耒阳市XX镇人民政府。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9日受理。2024年11月9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作出耒自然资信处字〔2024〕XX号《依法履职程序答复意见书》,调查处理情况如下:1.关于请求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打击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诉求。按照相关法院判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流转但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调查:雷某庚、雷某辛、雷某己三兄弟提供了报批资料及相关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且雷某庚、雷某辛、雷某己三兄弟为XX村本村村民,综上所述,该宗地涉嫌非法买卖土地行为证据不足,如有新的证据,我局将重新立案调查。2.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注销雷某庚三兄弟非法买卖土地、采取欺骗手段违规办理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责令雷某庚三兄弟退还非法侵占的土地给XX村 XX组,并恢复好土地原状,搞好复耕复垦,直到群众满意为止诉求。经耒阳市农业农村局对XX镇提供的相关申请宅基地审批资料审核,XX镇XX村 XX组村民雷某庚、雷某辛、雷某己三兄弟的宅基地建房申请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有XX镇XX村委会提供的"一户一宅"证明和雷某庚、雷某辛、雷某己三兄弟与乡镇签订的建新拆旧承诺书在案佐证。同时查明雷某庚、雷某辛、雷某己三人均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乡村规划要求,在本村内建房选址可适当做调整。鉴于当前尚无证据支持雷某庚三兄弟建房手续是采取欺骗手段违规办理的,故现时注销雷某庚三兄弟"农用地转用"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没有依据。目前,市纪委对雷某庚三兄弟建房手续办理全过程的审查还在进行中,后期待市纪委审查结束后,相关部门将依据市纪委审查结论依法进行下一步处理。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XX镇相关领导要求当事人自行整改超出《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审批面积地基、拆除进口处铁门、对破坏的耕地进行复垦。2024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当事人周边的耕地镇政府已责成建房当事人进行复垦复种工作,已全部种上油菜旱粮杂物等,已整改面积为 2.43 亩。其余土地之前在该地块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后已通过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整改。3.由于雷某庚三兄弟的非法侵占行为,造成我组托口上10余亩农田荒废快10年了,责令他们赔偿XX村XX组近10年来颗粒无收的经济损失和相关费用。如不能复耕复垦,将一直追究到底,绝不姑息。经调查核实,该地块土地总面积为6.09亩,土地类别为耕地 4.76 亩、交通运输用地 0.79 亩、住宅用地 0.54亩。该处农用地 1990年因XX村 XX组雷秀连办小媒窑时已损坏2/3,剩余水田因水渠失修逐渐撂荒,至2017年左右基本未耕作。期间,XX组陈某某、雷某壬改种 1.5亩左右的杉树苗。2019年,雷某庚三兄弟开始在拓口上耕地内平整土地,伴有损坏周边土地等行为被镇、村干部制止。2023年11月,雷某庚等三兄弟农转用手续及建房手续获批后,三户再次建设,期间雷某庚三兄弟已对受其建房影响土地进行了补偿。我局已责令雷某庚三兄弟对其建房破坏的耕地按照"谁破坏,谁复垦"规定进行复垦。2024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核实,雷某庚三兄弟已整改复垦面积为2.43亩。其余土地之前在该地块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后已通过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整改。被申请人将该答复意见书送达了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雷某辛、雷某庚、雷某己于2019年5月11日签订《用地协议》,申请人已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人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23)政国土字第XXXX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已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耒阳市XX镇人民政府向第三人雷某辛、雷某庚、雷某己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已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再查明:村民雷某戊与第三人雷某庚于20XX年X月XX日签订的转让土地的《协议书》已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途径,旨在解决行政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要求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特定事项作出的,能够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行政行为有利或不利的实际影响。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负有审查行政行为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之间是否客观存在因果关系的职责。若存在因果关系,则申请人具备适格主体资格,复议申请应予以受理;若不存在,则应不予受理,或者经审查后驳回复议申请。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反映:2017年耒阳市XX镇XX村20组村民雷某庚、雷某辛、雷某己三兄弟与其他部分村民签署基本农田转让租赁合同,用作建高档别墅的违法行为,现造成本组其他地块10余亩良田严重受损。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代表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的有关情况向申请人予以答复。案涉《依法履职程序答复意见书》(耒自然资信处字〔2024〕XX号)作为被申请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对信访人即申请人不具有强制力,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也不产生实质性影响,该答复内容仅是对前期处理情况的告知解答行为,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另申请人申请复议时,其主张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程序答复意见书》(耒自然资信处字〔2024〕XX号),但经听证得知,其实际是要求被申请人撤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林业局、湖南省数据局联合印发《湖南省高效办成农村建房"一件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湘农联〔2025〕4号),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系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并非被申请人的职责。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撤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另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陈述对耒阳市XX镇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行政许可行为已以耒阳市XX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该答复意见书和要求被申请人撤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而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应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予以驳回。故,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耒阳市XX镇XX村XX组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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