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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46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耒府复不受字〔2025〕46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1992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31992XXXXXXXX,户籍地:河北省XX市XX县XX乡XX村XXX。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6月18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6月20日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25日收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及时予以核查,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案涉商家整改,商家已整改到位,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后将核查的情况和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发〔2024〕1号)第二点第(七)项做好行政复议与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衔接规定:"对于实名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违法线索,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后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未告知的,实名举报人可以对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案中,从申请人举报的请求内容来看,其并非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规定,举报主要是为了鼓励个人或者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所作的处理,均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即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不会增加申请人的义务,亦不会减损其权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回复没有行政法意义上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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