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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47号

耒阳市人民政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耒府复不受字〔2025〕47号

申请人:贺某某,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6XXXXXXXX,住址:湖南省耒阳市XX镇XX村XX组。

被申请人:耒阳市公平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耒阳市公平圩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镇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的《关于阳某某信访事项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不服,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能够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由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行政行为有利或不利的实际影响。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5月10日向中央第三巡视组反映98年至今因京珠高速路修路和拓宽工程,耒阳市XX镇XX村被两次征地拆迁,其中有3栋砖混结构房子因被要求作危房处理导致赔偿方案未协商好,该村未得到安置地安置补偿,其向巡视耒阳市的巡视组反映后,问题被转交给村里,村里敷衍了事至今未解决的问题。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组织专人进行了调查和处理,作出《关于阳某某信访事项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申请人予以答复案涉《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作为被申请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对信访人即申请人不具有强制力,该答复内容仅是对申请人反映事项处理情况的基本事实的说明、解释、告知行为另被申请人为妥善化解问题,多次组织沟通沟通协商、解释相关政策,开展调解,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也不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故,申请人应依据上述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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