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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38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5〕38号

申请人:耒阳市XX镇XX沙场,经营场所:耒阳市XX镇XX村12组。

经营者:伍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耒阳市蔡伦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职务:该局局长。

出席听证负责人:张某某,职务: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职务: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耒综执〔2024〕罚字XX号)不服,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2025年6月4日,本机关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处罚面积过大,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处罚过重。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行政处罚决定书;3.场地承租协议;4.现场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正当、裁量合理,应予以维持。一、关于申请人认为面积过大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的问题。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中处罚面积的认定是依据耒阳市林业局委托的湖南XX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伍某某在耒阳市XX镇XX村与XX镇大河边交界处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和现场调查实际情况来认定的。湖南XX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申请人违法使用林地共7个小斑,小斑号为1-7号小斑,面积共计0.3502公顷(5.2亩),根据耒阳市2022年林草资源"一张图"数据库、耒阳市2015年至202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及耒阳市2013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库,违法使用的林地森林类别均为商品林地0.3502公顷(5.2亩),地类为乔木林地 ,已全部平整,现场未全部硬化,已建构筑物,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经向申请人的经营者伍某某调查确认,该申请人沙场用地是2019年元月1日与蒋XX协商并取得其同意将其的兔子养殖场转租给伍某某,转租年限为7年,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于2019年3月份开始动工兴建并一直经营至今。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取证到的现场勘验笔录、申请人经营者伍某某的询问(调查)笔录、湖南XX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调查报告和现场图片等证据为证。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和处罚面积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关于申请人称处罚过重,请求撤销行政处罚的问题。1.被申请人调取的证据材料全部由申请人经营者伍某某签字确认过,且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享有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耒综执〔2024〕罚字XX号,程序合法。2.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参照《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要费用执行标准》适用范围之规定,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每平方米22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裁量合理,不应予以撤销。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裁量合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敬请耒阳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案件线索移送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场地转租协议书、破坏森林资源问题图斑初步调查记录表、委托鉴定书、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职称证书、违法使用林地位置图、违法使用林地影像图、现场踏勘签名表、动土范围踏勘成果表;2.立案审批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3.执法调查通知书、送达回执、询问笔录、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重大行政处罚建议审批表、重大行政处罚会议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执法证复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8日,耒阳市林业局委托湖南XX科技有限公司对伍某某违法使用林地情况进行技术鉴定。该鉴定机构采用ArgGIS对违法使用林地进行了面积求算:违法使用林地共7个小斑,小斑号为1-7号小斑,面积共计0.3502公顷(5.2亩)。地类均为乔木林地,已全部平整,现场未全部硬化,已建构筑物,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2024年11月8日,被申请人接到耒阳市林业局移送案件"伍某某占用林地案(耒林移〔2024〕XX号)"。2024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深入现场对违法场地进行勘查、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拍摄照片并制作送达相关文书。2024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经相关领导审批以"耒阳市XX镇XX沙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立案。2024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召开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研究会议,集体讨论表决结果:对申请人处以罚款77044元。2024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经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2025年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耒综执〔2024〕罚字XX号),并于2025年3月24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6年5月30日,蒋XX与XX镇XX村签订《山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10年,从2016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30日止。2019年1月1日,伍某某与蒋XX签订《场地转租协议书》,约定;甲方蒋XX同意将自己的兔子养殖场转租给乙方伍某某,转租年限为7年,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申请人提交的耒阳市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沙场于2019年3月份开始经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申请人所使用的土地系从兔子养殖场老板蒋XX处转租过来的,使用前土地已平整,且只使用了其中的一部分土地。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中将全部土地面积计入申请人使用的面积,没有将申请人未使用部分的面积减除,且该部分面积未查清,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予以纠正。申请人主张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耒阳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耒综执〔2024〕罚字XX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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