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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40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耒府复字〔202540


申请人:马某某2025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62005XXXXXXXX户籍地:广西隆XXXX社区XXX号。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伍,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于2025年4月19日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23日收到2025年4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5年3月29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以及相关材料,投诉举报耒阳市XX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米香大肠,存在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一事,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日签收。2025年4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举报情况(不包含投诉),截至2025年4月17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是否受理决定的告知,遂复议。本次复议针对的是投诉程序。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日签收该投诉举报材料。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按照年、月、日计算期,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的规定。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17日为11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任何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程序违法。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特此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举报投诉信、投诉举报信邮寄信封;3.邮政快递XA21118XXXXXX的邮件轨迹查询截图;4.涉案产品购买订单记录截图;5.涉案产品照片;6.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短信回复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4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信,投诉称耒阳市XX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米香大肠,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8日就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并进行了短信回复,告知了申请人其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对于该投诉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过程中程序合法、适当,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故申请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短信截图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5日,申请人花费19.5元在XX平台从"XX食品店"购买了由耒阳市XX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米香大肠(250克)2025年3月29日,申请人马某某通过中国邮政EMS挂号信(XA21118XX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其中该信载明诉求:赔偿、立案查处、奖励。2025年4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使用的不是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不符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及GB7718基本要求规定,故投诉举报。2025年4月8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事项前往案涉商家所在地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和查询,被申请人确认案涉商家部分产品所使用的条码对应厂商识别代码已过期注销,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未办理续展手续。被申请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案涉商家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2025年4月14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本案处理结果。2025年5月21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已受理,并于当天组织电话调解,询问申请人及案涉商家的调解意愿,申请人同意调解,但案涉商家不接受电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通过彩信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关于举报事项,2025年4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核查,于2025年4月14日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告知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该短信内容并不涉及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回复。关于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1日才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即被申请人未在收到投诉举报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系程序违法,应予以纠正。故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或不受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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