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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50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202550

申请人:伍某某,男,1958年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58XXXXXXXX,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XX镇XX村X组。

申请人:谢某某,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69XXXXXXXX,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XX镇XX村XX组。

被申请人:耒阳市永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耒阳市永济镇永盛居委会4组。

法定代表人:欧阳某某,该镇党委书记。

出席听证负责人:曾某某,该镇人大主席。

第三人:耒阳市XX加油站,住所:耒阳市XX镇XX居委会。

投资人:蒋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谢某某、伍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永济答复〔2025〕XX号)不服,于2025年5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12日予以受理。2025年6月24日组织当事人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谢某某、伍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二、耒阳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查处理信访事项诉求:拆除XX加油站复垦、退还5.95亩土地(其中6组1.77亩、16组4.18亩)。

申请人称:2013-2015年期间,XX镇XX村XX组村民蒋某某未批先建占用XX镇XX村16组XX镇XX村6组5.95亩耕田兴建XX加油站和驾校训练场地一事是属实的。其依据有耒阳市自然资源局处理意见书,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耒阳市纪委监委核实工作情况及结论。理由:1.XX加油站未批先建,至今无合法的国土使用手续;2.XX加油站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该田是永济村6组村民伍XX家的承包责任田1.77亩;3.XX加油站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蒋某某采取未批先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现今又去补办国土使用手续的行为,又是违法行为,程序上违法。基于上述问题,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书未依法解决申请人的合理合法诉求,为维护国家耕田和集体合法土地权益、村民利益,法律尊严,请求耒阳市政府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法》,解决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构提交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谢某某、伍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3.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耒综执[2018]罚字1183号、耒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耒国土资监字[2015]020号、罚没收入缴款票据;4.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案件移送(接受)表(2018.323)、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案件移送(接受)(2017.12.12)、耒阳市自然资源局谢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耒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谢某某反映蒋某某以加油站为名非法占地建设停车场和驾校的情况回复;5.关于申请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到XX加油站执法的函;6.情况说明;7.关于XX村XX组要求蒋某某退还土地的协议书、关于请求耒阳市委、市政府解决蒋某某加油站占用XX社区XX基本农田1.77亩的土地纠纷一事的报告、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三人蒋某某1998年在XX镇圩场建了XX加油站(XX社区三组),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居住人口增加,导致存在安全隐患。按照上级安全生产要求,为消除安全隐患,原耒阳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及永济镇要求该加油站必须搬迁。2013年蒋某某按上级要求重新选址建设加油站,初步选址地点在XX社区6组及XX村16组(原村16组)且已呈报。2015年蒋某某在XX镇社区、XX村范围兴建XX加油站及驾驶员训练场地。因蒋某某加油站未办好用地手续。原耒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耒国土资监字2015XXX号)对加油站非法占用2725平方米土地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2018年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耒综执2018〕罚字XXX号)对加油站新增非法占地1215.29平方米给予行政处罚。耒阳市政府安排耒阳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永济镇对XX加油站(原XX村16组)组上签订1.5亩(实际面积1.82亩)的土地范围水泥硬化停车坪进行拆除,永济镇安排党委委员、统战委员罗某某对该拆除1.82亩土地进行复耕,要求其2025年4月10日之前完成。原耒阳市城乡规划局根据(耒规评审201730号会议)办理XX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并通过了省商务厅、耒阳市发改局的立项,因耒阳市加油站行业历史遗留问题,导致该加油站国土手续没有及时办理。为完善XX加油站相关手续,耒阳市自然资源局在2024年10月拟将该项目纳入耒阳市2025年度全民资产管理计划和成片开发方案,XX加油站已预付土地报批费10万元。2025年3月23日,为妥善处理XX加油站用地一事,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及永济镇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针对XX加油站,省自然资源厅2025年3月17日出台《关于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通知》(湘自资发20259号)文件规定,对城乡加油站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耒阳市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及永济镇已与XX加油站联系要求其整理好资料,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综上,在处理XX加油站相关事项过程中,永济镇人民政府积极履职,在职权范围内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完成工作,对申请人伍某某、谢某某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内容详尽真实,加油站土地手续按照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在办理过程中。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构提供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协议》(2013.7.23)、《土地转让协议》(2013.11.16)、办理加油站合伙协议(2013.8.18)、《土地转让协议》(2013.11.1);3.《关于申请办理农村农用加油镇用地一事的报告》(2017.6.28);《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2013.11)、关于办理加油点升级加油站的申请报告、湖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报表、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4.《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耒阳市XX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2013.12.8);《耒阳市XX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2017.12.7);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018.7.5)、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2000元)、手写发票(3000元)、现金缴款单(10万元);5.耒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耒国土资监字[2015]XXX号(2015.5.8);行政处罚告知书(耒国土资监处告[2015]XXXX号;《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耒综执[2018]罚字XXXX号(2018.7.5)、《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015.5.11);《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018.7.5);6.四张图片、《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3.28);7.《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耒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关于预收土地报批资金的函》、耒阳市投资项目核准审批表、关于申请办理农村农用加油站用地一事的报告、税收完税证明(2023.12.22)等。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书和证据。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蒋某某1998年在XX镇圩场建了XX加油站(XX社区三组),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居住人口增加,导致存在安全隐患。按照上级安全生产要求,为消除安全隐患,原耒阳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及永济镇要求该加油站必须搬迁。2013年蒋某某按上级要求重新选址建设加油站,初步选址地点在XX社区6组及XX村16组(原XX村16组)。2013年7月23日,伍某某与XX村6组签订《协议》。2013年8月18日,伍某某与蒋某某签订《办理加油站合伙协议》。2013年11月1日,蒋某某与伍某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2013年11月6日,蒋某某与XX镇XX村16组(原XX村16组)签订《土地转让协议》。2015年第三人耒阳市XX加油站在XX社区、XX村范围兴建加油站及驾驶员训练场地。因第三人耒阳市XX加油站未办理好用地手续,原耒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8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耒国土资监字2015XXX号),处罚决定为: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非法占用的2752㎡土地按5元/㎡处以罚款,共计XX元整。2015年5月11日,第三人向原耒阳市国土资源局缴纳罚没收入XX元。2018年7月5日,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第三人耒阳市XX加油站在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耒阳市永济镇永济村和龙水村的土地新建加油站和停车场。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耒综执2018〕罚字XXXX号),处罚决定为: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对"未报先用"情形非法占用1215.29㎡土地的行为处以25元/㎡的罚款,共计XX分。2018年7月5日,第三人向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缴纳了罚没收入XX元。2019年1月24日,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了情况说明:关于耒综执2018〕罚字1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含义为"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耒阳市XX加油站分别于2018年5月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18年12月24日办理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2024年5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19年5月27日,耒阳市永济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申请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到XX加油站执法的函》申请行政执法,责令蒋某某退还龙清村(原XX村16组)1.68亩土地。2021年11月30日,耒阳市自然资源局针对申请人谢某某举报作出了《关于谢某某反映蒋某某以建加油站为名非法占地建设停车场和驾校的情况回复》。2022年10月20日,耒阳市自然资源局针对申请人谢某某举报作出了《谢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24年3月28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原告耒阳市XX镇XX社区6组诉被告蒋某某、第三人谢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023年10月,耒阳市商务局就全市城乡加油站行业而布局,委托技术公司湖南XX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出台了《耒阳市城乡加油站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年)》,其中XX加油站已纳入此规划。2025年3月17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关于《关于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通知》(湘自资发20259号)文件规定,对城乡加油站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2025年3月8日,申请人谢某某、伍某某向省委巡视组反映XX镇XX村10组蒋某某侵占6组和16组的耕地(5.95亩),兴建XX加油站和驾驶员训练场地的事项,要求该加油站复垦、退还5.95亩诉求等问题。针对该问题,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5日受理,通过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于2025年3月27日作出了《谢某某、伍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另查明:2023年4月17日,耒阳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永济镇对XX加油站(原XX村16组)组上签订1.5亩(实际面积1.82亩)的土地范围水泥硬化停车坪进行拆除。2025年4月初,永济镇安排党委委员、统战委员罗某某督促第三人对该拆除1.82亩土地进行复耕,要求其于2025年4月10日之前完成。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谢某某、伍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本案中,《谢某某、伍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作为被申请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对信访人即申请人不具有强制力,该答复内容仅是对申请人反映事项处理情况的基本事实的说明、告知行为,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也不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已受理的,应予以驳回。申请人可依据上述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查。故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谢某某、伍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二、关于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拆除XX加油站侵占的土地,复垦、退还5.95亩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没有查处第三人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定职责,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本案中,原耒阳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5年5月8日对第三人耒阳市XX加油站非法占用2725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和罚款的行政处罚;2018年7月5日,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又对第三人耒阳市XX加油站在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耒阳市XX镇XX村和XX村的土地新建加油站和停车场(1215.29平方米)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故,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已经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且第三人已向相关职能部门缴纳了罚款,对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事项,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相关部门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亦应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伍某某、谢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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