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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54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复决字〔2025〕54号
申请人:文某某,女,2002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2002XXXXXXXX,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XX乡XXX村XX组。
被申请人: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耒阳市神农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大队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30481112XXXXXX)不服,于2025年7月1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7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5年6月30日,申请人在耒阳市XX路段因未佩戴头盔被交警拦下,被当场处以20元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对列入"首违警告"清单的交通违法,未造成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申请人是第一次违规,申请人认为完全符合首次警告的条件,不应被罚款,这项处罚不合理。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30481112XXXXXX)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6月30日15时,我大队民警陈某、金某根据大队统一安排,带领三中队工作人员在耒阳市XX路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当日约15时48分,申请人文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号牌为:衡阳817XXXX)经过XX路与金阳路路口时,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民警现场指出其违法行为,核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后,依法对其开具了编号为430481112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申请人当场签收,未提出异议。综上,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事实清楚,我队民警执法公正,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481112XXXXXX);2.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视频资料;3.民警查获申请人交通违法行为的现场照片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30日约15时48分,申请人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号牌为:衡阳817XXXX)经过XX路与金阳路路口时,因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被申请人执法工作人员现场查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达《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481112XXXXXX),决定对申请人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处以20元罚款,申请人当场签收。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反了《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适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给予处罚,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481112XXXXXX)系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30481112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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