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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55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耒府复字〔202555


申请人:赫某某,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821994XXXXXXXX户籍地:辽宁省XXXX河镇XX庄村XXXX号。

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耒阳市金华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伍,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于202563通过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9日收到申请材料并于2025年6月16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12月2日在XX店铺"XX卖店货"购买的烘焙模具,收货后发现案涉产品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履行处置加害人的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并于2025年1月27日通过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时至2025年4月15日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受理与否的告知。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书及邮寄过程截图;3.购买商品下单详情及外观图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其内容为:申请人2024年12月2日在XX店铺"XX卖店货"购买的烘焙模具,发现产品宣称用于厨房料理,无厂名厂址并没有执行标准材质信息。投诉举报耒阳市XX企业管理服务部(个人独资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立案调查,处理投诉,调解纠纷。"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7日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均未接通。所以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7日再次通过短信明确告知申请人已受理该投诉举报,并于2025年2月18日以短信告知其投诉调解结果和举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对于该投诉举报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举报中程序合法、适当,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故申请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短信截图;2.通话记录截图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日,申请人通过XX店铺花3.6元在"XX卖店货"购买了一个烘焙模具,发现产品宣称用于厨房料理,无厂名厂址并且没有执行标准材质信息。投诉举报耒阳市XX企业管理服务部(个人独资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立案调查,处理投诉,调解纠纷。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经过调查,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7日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均未接通。当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明确告知申请人已受理该投诉举报,内容为:"您的来信,关于《耒阳市XX企业管理服务部》网上销售三无产品,投诉举报一事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局告知您,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已受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将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处理办结。6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调解。"并于2025年2月18日以短信告知其投诉调解结果和举报处理结果,内容是:"1.现场检查核实,商家提供了该产品的生产厂家相关信息及产品合格证明、执行标准、材质信息、产品的检验报告。2.商家同意退货退款,对您赔偿诉求不予支持。3.我局通过短信告知您办理结果"。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于2025年2月17日才告知申请人已受理该投诉举报,属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受理申请人投诉的情形,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被申请人受理后积极展开工作、进行核查,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因此,被申请人虽然履行了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但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存在程序轻微违法,应予以纠正。故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耒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申请人投诉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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