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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59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202559

申请人:王某某,男,1947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47XXXXXXXX,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XX乡XX煤矿单位宿舍。

被申请人:耒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耒阳市神龙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局局长。

出席听证负责人:黎某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该局养老股股长,一般授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王某某诉求的答复》不服,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27日依法受理,2025年5月7日本机关依法组织了听证会。行政复议期间,因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2025年5月15日本机关决定中止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2025年8月14日恢复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王某某诉求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遵照1995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令第第59号文件执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的政策规定给申请人补发和计发相关养老款项。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作出的《关于王某某诉求的答复》内容存在四项违法违规错误事实,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是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出的五项请求均涉及工残提前退休待遇核发一事属同类问题合并进行答复的事实错误。申请人2024年12月13日申请核定补发五项养老金是1995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令59号文件,实行新政策规定应计发增加的待遇,被原来的行政干部错误遗漏没有办理计发给申请人领取的事实。此事不涉及1993年5月办理申请人工残提前退休待遇核发一事,工残提前退休待遇核发一事是按照1992年1月1日以前的老办法办理计发相关待遇的。而这次申请解决补发待遇是属于第三次行政干部违法违规错误克扣申请人符合享受的待遇问题。二是被申请人违规违法认定原耒阳市XX煤矿人事干部谢某(现在坐牢)乱写伪造申请人的1993的4月时在职的月标准工资70元的事实错误。申请人请求核实申请人的耒阳市职工工资卡片内记载1986年的劳动工资等级是五级工资是69元,1992年的劳动工资等级是六加级浮标工资是104元。再请审查核实职工养老保险第282页有关湘劳人薪(1987)122号文件政策法规规定调整企事业职工工资类别,由原五级调到六级工资标准的事实,充分证明被申请人违法违规错误认定申请人1993年的月标准工资70元,依法依规应当予以撤销及纠正原错。三是被申请人说原耒阳市劳动局在1993年5月办理核发申请人的工残提前退休待遇基数无错误,没有出现少发漏发待遇的情况是错误的。原耒阳市劳动局干部办理申请人的《全民工人退休退职审批表》内核发给申请人领取工残提前退休待遇项目金额有很明显存在错误。1.退休费项目栏内填写的数额为90元存在错误,漏发了再按规定增加退休金20元。请核实湘政发〔1992〕3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工残退休的先提高到90元再按规定增加退休金。按照该文件第一条规定"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退休金,再按照第二规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退休金(包括上述增加的10元)的10%增加退休金,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计发。原干部错误遗漏了每月20元的计发标准。另依据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在1992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的也按上述办法增加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2.原干部错误克扣申请人的二等乙级伤残保健补助费每月55元。3.原干部办理的《工人退休审批表》退休栏填写为90元,生活补贴栏填写的30元没有计发给申请人,共计栏填写为93元,明显存在错误。4.请求核查1994年12月办理审批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花名册,册内记载申请人的(审批前月基本退休金额为90元)国务院和省统一规定的各项补贴补助费栏目只核发物价补贴月标46元,其遗漏粮油价格补贴月标22.10元、生活补贴月标30元、因工伤(二等乙级)残疾补助费月标55元、增加退休金月标20元,这四项补贴费每月共计127.10元。四是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出要求办理核定补发新政策规定应计发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养老金没有政策依据的事实错误。申请人请求政府审查核实申请人原在2024年12月13日,已提供了相关文件政策依据证据材料给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谭某某审查核定:①《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59号文件第24、25条的政策依据。②申请人的退休证内记载有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有按老办法计发每月237元,有按新规定应计发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若干元,都没有计发给申请人领取。③未办理的《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审批表》内记载有各项政策依据。④申请人的耒阳市职工工资卡片内记载申请人在1986年的劳动工资等级是(5-)级69元。1992年的月标准工资是104元。⑤原按老办法办理申请人的《全民工人退休退职审批表》内记载应核发各项待遇的政策依据。⑥1994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花名册内记载有国务院和省统一规定的各项补贴(助)栏目的政策依据。⑦1992年以前的职工养老保险法规第286页,有关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均规定:按照本人标准工资计算退休费时,可以将地区生活补贴,因工残疾补助费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⑧职工养老保险第302页有关计发生活补贴月标30元的文件证据。⑨湘劳人薪[1987]122号文件政策规定调整企事业职工工资区类别,由原5类(5级)调到六类(6级)工资标准。⑩《申请人的耒阳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伤残签定体检表》内记载申请人的因工残等级为二等乙级。职工养老保险第274页、275页、276页、277页、278页、282页、302页中有关国务院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2〕34号文件和其他文件证据(依据),共18页。以上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政策法规证据(依据),证明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故意违法违规作出4项错误事实的答复,已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违法违规错误的答复内容应当予以撤销,原行政机关干部的错误事实应当予以纠正。因此,现申请人特请求耒阳市人民政府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国务院和湖南省统一制定的政策法规文件规定撤销被申请人耒阳市人社局作出的答复;责令耒阳市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办理申请人的《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审批》核定1995年12月30日实行新规定应计发5 项养老金每月若干数额补发和计发给申请人领取。核定1993年5月按老办法只计发一个退休费项目额为每月90元。其行政错误少算漏发增加退休金每月20元和三项补贴(助)每月107.1元应当补发和计发给申请人领取手续。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构提交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关于王某某诉求的答复》;3.申请人退休证;《全民工人退休审批表》、工资卡;4.1994年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花名册、伤残鉴定体检表、《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审批表》;5.《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调取证据申请书;《女职工养老保险第286、287、302、274、276、278、280、281、282页;6.2024年12月1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办理补发五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报告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提出退休申请的办理情况。申请人1982年1月参加工作至原耒阳市XX煤矿,1985年5月在该煤矿井下受伤,1992年鉴定为工伤二等残疾,于1993年5月办理了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手续,享受工残退休待遇。二、申请人不能享受按新规定计发社会性养老金等相关待遇的事实清楚。《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是指男满 60周岁、女满 55 周岁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男满 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分别按以上文件规定发放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该文件第四十二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另行规定。"第四十三条"国家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人民政府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其他退休情形享受退休待遇也一并进行了明确,可见工残退休人员不适用该文件核发退休待遇。申请人为该文件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工残退休,显然,其不能按照该文件核发退休待遇,而只能按工残退休相关文件进行核发,所以申请人不能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事实清楚。三、申请人享受现有相关退休待遇的法律依据充分。根据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及第二条第二款:"符合第一条第4项条件,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之规定,工残人员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退休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核发。申请人系1993年5月因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工残退休类别,自然退休工资只能依照其退休前本人标准工资的 80%发放。1993年4月时申请人的在职本人标准工资为70元,退休时按该工资的80%核定退休金为56元(70x80%)。再结合湘政发〔1992〕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对参加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不含各项政策性补贴和按国发〔1989〕83号文件规定提高的待遇)不足80元的先提高到80元(工残退休的提到90元,退职的提到70元),再按规定增加退休金。"之规定,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原应核定为56元退休金的基础上将其退休金提高到了最高90元的标准,该待遇的核定法律依据充分。综上,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核发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构提供了如下证据:1.《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3.《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实施意见的通知>》;4.申请人退休审批相关资料复印件;5.2025年2月1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及送达回证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82年1月在原耒阳市XX煤矿参加工作,1985年5月在该煤矿井下受伤,1992年鉴定为工伤二等乙级残疾,1993年5月办理了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手续,享受工残退休待遇。2024年12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申请依规解决办理核定补发原行政干部错误克扣我有权享受按新政策规定应计发5项基本养老金数额给我领取的报告》。2025年2月10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报告作出《关于王某某诉求的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06年11月27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自己应享受的待遇不予更正系行政不作为,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退休应享受的待遇已经核发,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007年1月10日,申请人不服耒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再次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申请人失误遗漏了其应享受的六项待遇数额。一是应该发放到死亡时止的伤残补助费;二是二等乙级伤残补助金的补发和发放;三是每月少发省统一规定的各项补贴22.10元;四是补发职工退休审批表栏目中填写的每月生活补贴费30元;五是遗漏其一般工龄20年;六是补办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审批表明确工残等级和特殊贡献待遇。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申请人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享受工残待遇,逐年调整如实核发退休养老金,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和漏发等问题。申请人提出的六项待遇异议系申请人对法律政策规定认识上的错误理解。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此判决向耒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后申请人依然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6月12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查明的事实与原一审、一审再审所查明的事实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1月1日,申请人根据湖南省劳动厅1994年11月3日下发的湘劳〔1994〕280号《关于国有企业职工调整等级工资和岗技工资标准后退休退职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相关规定,认为其有权享受1994年1月1日执行调整1992年工资等级6+级为11级工资268元按80%重新计算其退休费,被申请人应为其补发每月124.4元,于是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衡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本案中,申请人于1993年5月办理了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手续,享受工残退休待遇。申请人主张撤销答复,经审理查明其实质是对被申请人为其办理退休工资核算发放有异议,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丧失复议权利(最长保护期限为5年)。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25年3月21日才提交至本机关,且未提交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明显超过了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期限。关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申请依规解决办理核定补发原行政干部错误克扣我有权享受按新政策规定应计发5项基本养老金数额给我领取的报告》。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针对申请人的报告作出《关于王某某诉求的答复》,该答复只是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错误克扣相关待遇的一般答复,并未减损申请人的权利,也未增加其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会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本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亦应依法予以驳回。故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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