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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60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耒府202560

申请人:耒阳市XX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X组。

负责人:李某某,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耒阳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耒阳市人民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局局长。

出席听证负责人:刘某,耒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事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耒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事务中心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资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李某某等三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耒自然资信处字202598)不服,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63日依法受理,2025年8月1日本机关依法组织了听证会,因本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5年8月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并送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李某某等三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耒自然资信处字202598)。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认定XX公司已支付青苗补偿款,此结论与事实不符。本组提供了青苗存在的相关证据,如征地合同、承包合同。另相邻八组因同一片山同时栽种的桔子树得到了青苗补偿,被申请人未深入调查仅依据部分调查就下结论认定红线内无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过于草率。同时对我们提供线索和证据未实质审查,在法律适用上也没明确说明所依据的条款。二、2013年征地应按桔子园的价格计算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法律适用存疑,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望复议机关公正审查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构提交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李某某等三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耒自然资信处字202598);3."青龙豪庭"项目合同呈报表;4.橘子园承包合同;5.申请土地征收青苗补偿的报告;6.青龙豪庭项目征收五里片牌X组土地协议;7.任命书;8.账本节录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涉土地征收的青苗补偿款已经足额支付到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经依法得到保障。根据案涉《拟征地现状确认书》与案涉土地征收时的现状照片等证据证实,案涉土地征收时,案涉土地为水田、养殖水面与灌木林地,并没有园地。申请人主张案涉土地中有园地,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且案涉征地协议证实,案涉土地的征地款与青苗款等都是超标准补偿的。故案涉土地征收的青苗补偿已经足额支付到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经依法得到保障。二、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贵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构提供了如下证据:1.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申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关于耒阳市XX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营销售服务中心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说明、耒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说明、关于同意耒阳市XX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营销售服务中心项目备案的批复、关于耒阳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销售服务中心用地资料的审查呈报意见、关于耒阳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销售中心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关于耒阳市XX废旧物质回收有限公司项目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函、关于耒阳市XX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营销售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确认书、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人均耕地面积情况一览表、拟征地调查表、土地征前告知书及其张贴图片、送达回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缴款通知书、记账凭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一般缴款书、耕地开垦费、防洪保安资金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单、现金交款单、现金存款凭证、耕地开垦费一般缴款书、耒阳市XX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营销售服务中心规划平面图、勘测定界红线图、规划用地红线图、耒阳市XX镇XX村土地开发项目竣工图、耒阳市XX亭土地利用图、耒阳市XX乡土地利用图、耒阳市XX铺土地利用图、耒阳市城市规模控制图(2006-2020);2.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申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登记表(旱改水)、湖南省补充耕地项目指标确认书、耒阳市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开发利用论证报告、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确认书、关于耒阳市2018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呈报意见的报告、关于耒阳市2018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关于耒阳市2018年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拟征地告知书的情况说明、关于耒阳市2018年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地块六情况的说明、关于耒阳市2018年第一批次地块报面积与规划红线图面积出入较大的情况说明、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外拟征地告知书、拟征地现状确认书、放弃听证决议、拟征地告知书张贴照片。3.照片、征收XX街道XX居委会X组土地协议;4.十二届第八轮第四巡视组信访台账(第五批民生类)、关于李某某等3人信访事项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李某某等三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及送达回证、照片等。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23日,耒阳市XX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X组认为与其相邻的八组因同一桔子园同时被政府征收得到了二次补偿,X组却没有补偿,组长李某某等三人代表X组向省委第四巡视组反映XX公司征地未支付青苗补偿款等问题。依据信访工作程序,2025年4月30日下午,耒阳市征地事务中心工作人员与X组组长李某某在XX居委会当面沟通,并派专人现场核实调查。2025年5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李某某等三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耒自然资信处字202598),内容为:经调查核实,湖南省䘵芳置业有限公司和XX居委会X组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共征收土地面积19.5亩。根据当时签订的协议已经包含青苗补偿费,申请人反映的此次征收土地范围的青苗补偿费已补偿到位,2024年项目启动时市自然资源局征地事务中心,XX办事处,XX居委会对红线范围的土地现场进行实物调查登记时该土地上无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相关政策和文件规定据实补偿,所以未有青苗补偿。为妥善化解问题,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经协商沟通,因申请人反映的青苗补偿诉求不属实,存在分歧导致协调没有达成一致。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李某某等三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耒自然资信处字202598,对信访人即申请人不具有强制力,该答复内容仅是对申请人反映事项处理情况的基本事实的说明、告知行为,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也不产生实质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依法享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法定职权的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以耒阳市自然资源局为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不具有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不是此案的适格被申请人。申请人应以耒阳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已受理的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申请人可依据上述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李某某等三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查。如申请人主张青苗费补偿事宜应以耒阳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故,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耒阳市XX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X组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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