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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4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
2014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4年计划生育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4]16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2014年中央补助和省级配套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专项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分配安排见附件),相应列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各级财政资金负担比例分别为: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例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确定的39个县市(不含桑植县),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县市财政各负担10%。
3、其他县市区由中央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50%。由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按照财政省直管县改革的有关要求,2009年以后省直管县新增经费部分由省财政负担80%、县(市、区)财政负担20%;非省直管县继续由省财政负担70%、市财政负担10%、县(市、区)财政负担20%。
此次下达经费为中央和省级配套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湘财教指[2013]277号文件中已提前下达补助资金中中央或省财政多安排的部分,在本次补助资金下达中予以相应调整抵扣。接此通知后,请连同本级应负担的配套资金,迅速下达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专户,根据确认的目标人群和标准金额,打卡发放到受助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将对各市州、县市区资金到位、委托发放和资金领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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