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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两孩”办证条件及办理程序

“单独两孩”办证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办证条件

适用人群:

仅适用于初婚夫妇或再婚前均无子女的再婚夫妇。双方或一方有子女的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应按照《条例》规定的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执行。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初婚夫妇或再婚前均无子女的再婚夫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

1.夫妇双方或一方具有我省户籍;

2.夫妇双方户籍不在我省,但双方或一方是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

1.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的;

2.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妇,再婚前双方各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无论新组合的家庭是否直接抚养);

3.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生育(或收养)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

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

(一)初婚家庭的子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独生子女: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2.父母未生育但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3.父母曾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均于生育(或收养)后代前死亡,现存活的唯一子女。

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不要求必须是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

生育后代前死亡是指死亡的子女没有生育后代,死亡时已孕后代且生下来的,属于生育了后代。

(二)再婚家庭的子女符合以下情形的,属于独生子女:

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子女,随父(母)再婚,父(母)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继母(父)没有子女,或继母(父)虽有子女但父(母)与继母(父)的子女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

(三)符合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号文件规定,父母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这是一种例外,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明确生育(或收养)的子女由未再婚一方直接抚养、与其长期共同生活并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二是再婚一方只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生育多个或违法生育子女的不在此范围)。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

4.曾有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但已通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决或公证机构公证)解除收养关系,现为父母生育或(收养)的唯一子女;

5.曾有与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但已通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决或公证机构公证)解除抚养关系,现为父母生育或(收养)的唯一子女;

6.无配偶者未生育但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视为独生子女:

1.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该父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均不属独生子女;

2.父母曾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送他人收养,父母身边留下的子女不属独生子女;

3.父母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后离异,其中一个子女随父(母)与无子女者再婚,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随父(母)再婚的子女不属独生子女;

4.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子女不属独生子女;

5.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在该子女成年后离婚,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并生育(或收养),该成年子女不属独生子女。

二、审批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申请。认为自己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首先到所在单位(村、社区)计生专干(以下简称村级专干)或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真实填写《再生育审批表》,再由申请人自行或由村级专干在5个工作日内代申请人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提交下列办证材料。

1.《再生育证审批表》;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2寸免冠近照各2张;

4.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户口本(首页)、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199421前未办理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可不提供结婚证);

5.夫妻一方系独生子女的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各自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或其父母是外省的,证明需经外省县级计生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其父母长期异地居住的,还应提交现居住地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证明材料由原单位或其生前户籍地出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如下证明:

1)父母生育的其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且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证明(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的,由村(居)委会证明其是否生育、收养子女),但14岁以下死亡的,除特殊情况外,不需证明其未生育、收养子女。

2)独生子女一方系由无子女养父母合法收养的,以 199941日起 实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事实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证》。独生子女一方系与养父母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养父母各自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证明。

3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提交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及另一方只合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

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由社会福利机构出具证明,不需要提供父母户口本及生育情况证明。

除上述材料外,乡镇(街道)计生办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婚育状况,并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交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三)审批。发证机关收到上报材料10日内,由本机关政策法规工作机构审批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的计划统计工作机构通知乡镇、街道计生办,督促申请人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日后无举报或异议的,签发生育证,由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回并送给申请人。

 

 

                        耒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宣

                        2014 年5 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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