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通知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耒综执〔2023〕罚字0516号(安全生产)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综执〔2023〕罚字0516号
耒阳市龙塘镇龙益食品经营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81MA4N6C8Q43,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1年4月26日,经营场所:耒阳市龙塘镇**村*组,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国产卷烟、雪茄烟、酒类零售。经营者:伍*满,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71********,住址:湖南省耒阳市龙塘镇**村*组,联系电话:15096******。
2023年4月4日,耒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耒阳市龙塘镇龙益食品经营部在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执法人员对龙塘镇龙益食品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予以扣押(条炮8匹18个、笛音蕾36发3个、笛音蕾48发1个、圆盘40公分4个、圆盘20公分3个),并扣押封存于耒阳市大吉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并于4月7日将案件线索移交本机关。
2023年4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该案件线索进行调查,通过现场检查(勘验)、收集证据,对当事人(伍*满)进行询问,现查明:耒阳市龙塘镇龙益食品经营部开设在**村*组320省道左侧边(往安仁方向),经营者伍*满,经营包装食品、牛奶、烟、槟榔、日用品、百货、酒类零售等品种,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有经营和存放烟花爆竹现象。据当事人介绍是上段时间清明节根据顾客的需要从烟草局对面金山市场采购了部分烟花爆竹进行顺带销售,平时没有进行经营烟花爆竹。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情况属实。由于当事人是个体经营未建立销售台账,据当事人介绍共采购烟花爆竹:圆盘40公分进价12元/个,数量9个;卖出价15元/个,卖出5个。圆盘20公分进价8元/个,数量6个;卖出价10元/个,卖出3个。条炮8匹进价2.6元/个,数量30个;卖出价3元/个,卖出12个。笛音蕾36发进价22元/个,数量6个;卖出价28元/个,卖出3个。笛音蕾48发进价28元/个,数量4个。卖出价35元/个,卖出1个。其违法所得是75+30+36+84+35=260元。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
证据1.耒阳市应急管理局移送的《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案件移送(接受)表》《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烟花爆竹封存清单》,予以证明案件的来源和对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
证据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予以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资质和经营范围;
证据3.伍*满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予以证明个人的身份核对属实;
证据4.《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拍摄照片3张,予以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规模和经营场所未发现存放烟花爆竹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
证据5.伍*满的《询问笔录》一份,予以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
证据6.当事人《承诺书》一份,予以证明当事人主动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
证据7.《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予以证明对当事人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予以扣押。
以上证据均为依法取得,有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全部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本机关于2023年5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耒综执〔2023〕罚告0516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到本机关进行申请听证和对证据发表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之规定 ,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耒阳市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湘政法发〔2016〕22号)第二条“耒阳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五章第一节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鉴于当事人:1、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2、首次违法,且经营数量较小。3、考虑当事人是在乡下经营,服务范围小。4、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机关经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条炮8匹18个、笛音蕾36发3个、笛音蕾48发1个、圆盘40公分4个、圆盘20公分3个);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60元;
3、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缴纳罚款,账户名:耒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8335031100000067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