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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耒综执罚决字﹝2025﹞999号(安全生产大队)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综执罚决字﹝2025﹞999号
当事人: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龙家山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MA*********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公司电话:18373******
法定代表人:李*红
联系电话:18373******
当事人: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龙家山煤矿,《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M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登记日期:2022年12月9日,经营范围:煤炭的开采、销售,营业场所:耒阳市灶市街道办事处龙家村。《采矿许可证》证号:C4300002009071110030478,有效期限:2023年9月30日至2028年9月3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MK安许证字〔2023〕048Y1号,有效期限:2023年4月03日至2026年4月2日。主要负责人:李*红(矿长),男,汉族,53岁,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72********,住址:湖南省耒阳市红卫煤业公司红卫小区机关区*栋一单元*室,联系电话:18373******。
2025年8月12日,耒阳市应急管理局煤矿监管白沙大队组织相关人员对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龙家山煤矿进行日常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2条安全隐患:1、3163-2采煤工作面下安全出口未按要求进行“两对四梁”端头加强支护;2、煤矿第二级架空乘人装置下部车场语音提醒装置故障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于8月22日移交本机关依法处理。
9月9日,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六大队组织相关执法人员对移交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龙家山煤矿的问题进行核实,通过现场调查,收集证据,对李*红(矿长)、刘*(生产副矿长)的询问,现查明:1.3163-2采煤工作面下安全出口未进行端头加强支护,按照作业规程应该使用“三对六梁”方式进行加强支护。2.第二级架空乘人装置下部车场语音提醒装置是广播故障没有声音。综合现有证据,当事人存在以上2条安全隐患属实。事发后当事人制定了隐患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实”的原则制定了隐患整改方案并安排专人负责整改。执法人员调查时当事人已完成对所涉两项安全隐患的全面整改,并经耒阳市应急管理局复查验收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耒阳市应急管理局案件移交证据材料1份,予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1份,予以证明公司的合法经营生产资质。
证据三:李*红《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予以证明经核对个人身份属实及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证据四: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予以证明经核对个人身份属实及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证据五: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龙家山煤矿任命文书1份,予以证明李*红为龙家山煤矿矿长,刘*为龙家山煤矿生产副矿长。
证据六:2025年2月10日耒阳市煤矿“四关闭一到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龙家山煤矿(耒煤关整办发〔2025〕5号)1份,予以证明煤矿为政府批准的生产矿井。
证据七:《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照片1份,予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
证据八:李*红、刘*《询问笔录》各1份,予以证明2025年8月12日发现2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属实。
证据九:煤矿《3163-2S-N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1份,予以证明当事人制定了3163-2S-N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证据十:《红卫矿业有限公司龙家山煤矿隐患整改方案及隐患整改情况反馈表》1份,予以证明当事人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安排专人负责整改。
证据十一:《耒阳市应急管理局复查意见书》1份,予以证明当事人安全隐患整改结果经耒阳市应急管理局验收合格。
以上证据均为依法取得,并经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全部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本机关于2025年9月3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耒综执罚先告字〔2025〕999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到本机关进行申请听证和对证据发表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综上所述:1.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龙家山煤矿:①.3163-2采煤工作面下安全出口未按设计要求进行“两对四梁”端头加强支护的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对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龙家山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李孚红警告并进行处罚。
2. 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龙家山煤矿:②.煤矿第二级架空乘人装置下部车场语音提醒装置故障的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减速器应当设置油温检查装置,当油温异常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沿线应当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各上下人地点应当设置信号通信装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之规定,对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龙家山煤矿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处罚决定
1.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龙家山煤矿:①.3163-2采煤工作面下安全出口未按设计要求进行“两对四梁”端头加强支护的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应的违法行为和处罚基准;(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少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龙家山煤矿警告并处罚款25000元,对煤矿主要负责人李孚红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
2.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龙家山煤矿:②.煤矿第二级架空乘人装置下部车场语音提醒装置故障的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应的违法行为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五台(套)以下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对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龙家山煤矿处罚款7000元。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耒阳市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湘政法发〔2016〕22号)第二条“耒阳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综上,对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龙家山煤矿及煤矿主要负责人李*红行政处罚如下:
1、对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龙家山煤矿给予警告,并合计处罚款32000元;
2、对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龙家山煤矿主要负责人李*红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账号:83350211000001946)(详见《耒阳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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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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