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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耒综执罚决字〔2025〕1007号(安全生产大队)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综执罚决字〔2025〕1007号

当事人:湖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MA********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街道办事处纬**与***交汇处*栋厂房*室
公司电话:13631******
法定代表人:张*河
联系电话:13631******

2025年8月27日,耒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钟*、肖*生按计划对湖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喷涂作业粉尘爆炸区域电气设备不防爆,且有私拉乱接现象;2、砂轮机侧面防护、托架缺失,未接地线,安全装置失效;3、低压配电房未设置挡鼠板,进线沟槽未上盖板,无绝缘棒、绝缘鞋、绝缘手套等电工防护工具,安全管理制度未上墙;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安全验收报告》等安全隐患违法行为。2025年9月1日,耒阳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本机关《案件线索移送函》(文号:【2025】GM2号)。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七)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36号,第77号修订)第九条之规定。

2025年9月8日,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六大队执法人员对该案件线索进行调查,通过对公司被委托人安全管理员张*河的询问、现场勘验、收集证据,现查明:1、该公司共有3层生产车间,一楼为铸模和喷涂油漆作业车间,二楼为缝纫车间,三楼为装配车间。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一楼喷涂车间已经停止作业,该车间由于私拉乱接电线造成粉尘爆炸区域电气线路不防爆。2、砂轮机侧面防护、托架缺失,未接地线,安全装置失效,执法员调查时该砂轮机已经撤走;3、低压配电室未设挡鼠板、进线沟槽未上盖板,无绝缘鞋、绝缘手套等电工应急工具,执法员调查时配电室仍无绝缘鞋、绝缘手套等电工应急工具,墙角里杂物乱堆(2025年9月23日耒阳市应急管理局再次去同乐堡有限公司检查,公司仍未整改);4、厂房自2023年6月份从园区搬迁到园区外,由于法定代表人张*河长期在外地疏于管理,一直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铸模车间、喷涂车间、配电房无作业规程、无安全管理制度),耒阳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8月27日和9月23日两次去检查,该企业既未制定任何整改方案,又不能提供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5、企业自2023投产至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以上五项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予以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证据二:耒阳市应急管理局移送案件来源1份,予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的来源。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予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证据四:调查图片4份,予以证明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进行调查。
  证据五:张*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核对个人身份属实。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予以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
  证据七:张*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核对个人身份属实。
  证据八:张*河委托书1份,委托张*河全权处理湖南*****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一事。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字或相关单位盖章,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直接相关,真实有效,本机关予以采纳。

当事人1、喷涂作业粉尘爆炸区域电气线路不防爆,私拉乱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第6.2条喷漆区附近的电气接线和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1区(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3.2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的规定”,另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该违法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对湖南*****有限公司进行处罚。2、砂轮机侧面防护、托架缺失,未接地线,安全装置失效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台式砂轮机》(JB/T4143-2014)“第4.2条砂轮的防护4.2.1砂轮防护罩的安全防护要求a防护罩开口角度应不大于90°,而在砂轮安装轴水平面上方的开口角度应不大于65°。半径R应不小于规定的砂轮卡盘半径。如果需要使用砂轮安装轴水平面以下砂轮部分加工时,防护罩开口角度可以增大到125°,而在砂轮安装轴水平面的上方,防护罩开口角度仍应不大于65°。4.2.2工件托架的安全要求砂轮机应配有支承加工件的托架。工件托架应坚固和易于调节,当砂轮磨损时,工件托架应能调整、并使工件托架和砂轮圆周表面的最大间隙仍可保持在2mm以内”、《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2023)“6.1.1生产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并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可动零部件应配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6.1.5以作业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均应设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之规定。应当对湖南*****有限公司进行处罚。3、低压配电室未设挡鼠板、进线沟槽未上盖板,无绝缘鞋、绝缘手套等电工应急工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7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3X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之规定,应当对湖南*****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4、由于负责人张*河长期在外地疏于管理公司,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对湖南*****有限公司进行处罚。5、湖南*****有限公司从2023年投产至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之规定,应当对湖南*****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2025年10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湖南*****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耒综执罚先告字﹝2025﹞1007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予以签收。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1、喷涂作业粉尘爆炸区域电气线路不防爆,私拉乱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湖南*****有限公司处罚款25000元。
  2、砂轮机侧面防护、托架缺失,未接地线,安全装置失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对湖南*****有限公司处罚款4000元。
  3、低压配电室未设挡鼠板、进线沟槽未上盖板,无绝缘鞋、绝缘手套等电工应急工具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三节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其它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二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湖南*****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3000元;对其负责人张*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另当事人配电室无绝缘鞋、绝缘手套等电工应急工具的违法行为,由于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和市应急管理局第二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为配电室配电工备绝缘鞋、绝缘手套等电工应急工具,虽属首次违法但不符合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条件,不适用于《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人数少于三名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对湖南*****有限公司处罚款4000元。
  4、负责人张*河长期在外地疏于管理公司,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项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五千元的罚款;对湖南*****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河处罚款22000元。
  5、湖南*****有限公司从2023年投产至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五节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基准: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湖南*****有限公司处罚款12000元。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耒阳市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湘政法发﹝2016﹞22号)第二条“耒阳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之规定。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经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研究会议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对湖南*****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8000元;
  2、对湖南*****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账号:83350211000001946)(详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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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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