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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耒综执罚决字﹝2025﹞1241号(安全生产大队)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综执罚决字﹝2025﹞1241号
当事人: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坦家冲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MA********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
公司电话:13787******
法定代表人:罗*
联系电话:13787******
当事人: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坦家冲煤矿,《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M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登记日期:2023年12月12日,经营范围:煤炭的开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场所:耒阳市黄市镇阳塘村。《采矿许可证》证号:C4300002009071110030477,有效期限:2025年06月06日至2035年06月06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MK安许证字〔2024〕053B1号,有效期限:2024年07月25日至2026年04月02日。主要负责人:罗*(矿长),男,汉族,35岁,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0********,住址:湖南省湘潭县谭家山镇竹霞村龙塘组,联系电话:13787******。
2025年9月15日,耒阳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坦家冲煤矿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2条安全隐患:1、23采区变电所动力电源旁路开关外壳未安装保护接地;2、2463-1风巷掘进工作面刮板运输机机头未采用双压柱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于9月30日移交本机关依法处理。
10月17日,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六大队组织相关执法人员对移交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坦家冲煤矿的问题进行核实,通过现场调查,收集证据,对罗*(矿长)、张*明(机电副矿长)的询问,现查明:1.矿井进行智能化改造,23采区变电所动力电源旁路开关改造后未及时安装保护接地。2.刮板运输机在运行当中机械震动,造成一根压住松动掉落,未及时补柱。综合现有证据,当事人存在以上2条安全隐患属实。事发后当事人制定了隐患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实”的原则制定了隐患整改方案并安排专人负责整改。执法人员调查时当事人已完成对所涉两项安全隐患的全面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耒阳市应急管理局案件移交证据材料1份,予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1份,予以证明公司的合法经营生产资质。
证据三:罗*《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予以证明经核对个人身份属实及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证据四:张*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予以证明经核对个人身份属实及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证据五: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坦家冲煤矿任命文书1份,予以证明罗*为坦家冲煤矿矿长,张*明为坦家冲煤矿机电副矿长。
证据六:2025年10月10日耒阳市煤矿“四关闭一到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坦家冲煤矿(耒煤关整办发〔2025〕23号)1份,予以证明煤矿为停止生产矿井。
证据七:《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照片1份,予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
证据八:罗*、张*明《询问笔录》各1份,予以证明2025年9月15日发现2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属实。
证据九:煤矿《2463-1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1份,予以证明当事人制定了2463-1风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证据十:《红卫矿业有限公司坦家冲煤矿隐患整改方案及隐患整改情况反馈表》1份,予以证明当事人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安排专人负责整改。
以上证据均为依法取得,并经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全部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耒综执罚先告字〔2025〕1241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其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到本机关进行申请听证和对证据发表意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综上所述:1.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坦家冲煤矿:①.23采区变电所动力电源旁路开关外壳未安装保护接地的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电压在 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钢丝)、铅皮(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之规定。对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坦家冲煤矿进行处罚。
2.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坦家冲煤矿:②.2463-1风巷掘进工作面刮板运输机机头未采用双压柱的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对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坦家冲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罗*警告并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处罚决定
1.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坦家冲煤矿:①.23采区变电所动力电源旁路开关外壳未安装保护接地的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应的违法行为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坦家冲煤矿处罚款7000元。
2.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坦家冲煤矿:②.2463-1风巷掘进工作面刮板运输机机头未采用双压柱的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应的违法行为和处罚基准;(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少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坦家冲煤矿警告并处罚款25000元,对煤矿主要负责人罗*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耒阳市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湘政法发〔2016〕22号)第二条“耒阳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综上,对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坦家冲煤矿及煤矿主要负责人罗*行政处罚如下:
1、对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坦家冲煤矿给予警告,并合计处罚款32000元;
2、对湖南省煤业集团红卫矿业有限公司坦家冲煤矿主要负责人罗*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支行(账号:83350211000001946)(详见《耒阳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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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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