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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有关事项 的通知
各股室: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C20162559号),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小微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登记费减免实施告知承诺制。各业务股室在受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不动产登记时,认真做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工作,推行小微企业告知承诺和查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动产登记费减免。企业无须出具各类小微企业证明,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书面查询结果,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
附件: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耒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月10日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本公司(企业)慎重承诺:
本公司(企业)已经认真阅读并知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按照该标准,本公司(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现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工本费)。
本公司(企业)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本公司(企业)将全额补缴免缴的不动产登记费,自愿承担由虚假承诺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
公司(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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