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哲桥七岭、元木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哲桥七岭、元木片区棚户区(城中村)
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耒政办发〔2017〕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哲桥七岭、元木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哲桥七岭、元木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房屋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人等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群益,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耒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范围
哲桥七岭、元木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1500户,其中,蔡子池街道办事处七岭村407户,元木村358户,上岭村147户,三桥居委271户,石仙村资家组10户,双泉村161户,兴旺村12户,樟树村83户,双泉村25户,哲桥村26户;总改造面积135000㎡,其中货币安置900户,安置人数3330人,改造面积81162㎡,新建安置房安置600户,安置人数2310人,改造面积53838㎡。
二、拆迁安置对象
房屋拆迁安置对象原则上是“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持有人,但实际工作应对以下几种情况作特殊处理:
(1)无土地证、房屋证。如无异议,由领导小组群工科会同村、组对共同确定产权。
(2)房产有争议的,如在拆迁期限内能处理好纠纷的,按“实施办法”拆迁安置,如不能解决纠纷,则先拆迁,补偿款和安置地由群工科会同相关部门及村、组确定后,由领导小组群工科暂时代管,待纠纷解决,产权确定后,再行领款,补划安置地。
(3)如房产抵押银行后,则拆迁款需协调银行共同处理相关事宜。
三、安置区位置
安置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600户实物安置区选址为三架办事处三桥居委会,具体由园区国土资源分局和规划分局共同选址,再由规划部门出具正式红线图。
四、房屋拆迁安置的方式
本项目采用实物安置房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1、选择实物安置的,以55平方米/人核定被拆迁人安置房建筑面积,被拆迁人的住房超过核定安置标准的部分,按附件1、2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成套安置房面积超出安置标准的,由拆迁人按高层1600元/平方米、多层1200元/平方米的均价购买。
2、选择货币安置的,按附件1、2规定的标准补偿后,根据附件6《耒阳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户头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确定应安置人口,再以55平方米/人按下列标准给予住房补贴:一般控制区范围内,补贴2160元/平方米。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129591平方米,其中安置房建筑面积127050平方米,房屋面积分别为55平方米(一房一厅一厨一卫)、110平方米(三房二厅一厨一卫)、165平方米(四房二厅一厨二卫)三种,其中:55平方房屋2栋,一栋4个单元计48套,一栋3单元计30套;110平方米房屋11栋,每栋3单元计396套;165平方米房屋20栋,每栋2单元计480套;安置人数2310人,原则上实物安置拆迁户只能根据拆迁户的人数选择相应面积的安置用房(1人/户只能选择一套55平方米安置房,2人/户只能选择一套110平方米安置房,3人/户只能选择一套165平方米安置房,4人/户可选择二套110平方米安置房或一套165平方米及一套55平方米安置房,4人以上/户的按4人/户的方式以此类推选择安置房,最终结果以指挥部统筹为准)。
五、临时过渡安置费标准
被拆迁户的临时过渡安置费按照《耒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执行。
(1)拆除生产经营用房,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由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拆迁人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搬迁补助费、补偿费数额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开发或所废弃生产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自行搬迁的按政策给予补助费,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2)选择实物安置的,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300元/人/月的标准补助24个月;
(3)拆迁住房给予搬迁费4000元/户;
(4)货币安置给予一次安置补偿费2000元/人;
六、拆迁奖励办法,对各级配合征地拆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滕地日期前交地腾房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含房屋、青苗和附属设施等的腾地奖励);
(二)被拆迁人在规定腾地日期前完成拆迁腾地的,按其房屋拆迁补偿总额(不含补贴、附属设施及过渡费等)的6%进行奖励;
(三)青苗和附属设施所有人在规定腾地日期前交地的,按青苗和附属设施补偿总额的5%进行奖励。
七、其它处理事项
1、对原电户、电视、电话等户头的处理办法:
( 1)对原有电立户的其户头给予保留,安置房建成时其主线路由群工科协调,拆迁人出资接到户外(不含室内分管分线)。
(2)对原有线电视、有限电话、网线立户的其户头矛以保留、群工科协调拆迁人员出资接到户外。
(3)安置地建设基础超深的处理办法:安置地建房,其基础超过2米深部分,由安置户申请群工科派人员到现场丈量,绘制图件认定按实际工料价计算,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八、责任追究
1、凡在本项目开发建设范围内的被拆迁户拒绝拆迁的,将依法向市拆迁办申请仲裁,仲裁后由市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拆除。
2、凡妨碍工程进度,阻碍工程施工,辱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的,阻扰执行正常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资金管理
拆迁单位应将拆迁资金存入拆迁专项账户,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本办法自2017年3月起实施。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