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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村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耒政办发〔20153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乡镇办事处农村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农村两税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两税”征收工作责任体系 

地税部门为两税征收的执法主体,各乡镇办事处为组织两税征收的工作主体,财政局乡财政局为代征单位,国土、规划、林业、水利等部门和单位为两税征收的协税护税责任主体

二、明确以证控税的管理机制 

以乡镇为税源管理单位,按乡镇建立协税护税组织,实行联合办税、属地管理、先税后证” 的征管模式,构建以证控税” 的管理机制。 

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审批,各单位要把住三个关键环节:一是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时,须审核是否有契税、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二是国土部门在下达非农用地批准书时,要坚持先纳税后批地(发证)的原则,认真查验耕地占用税或契税的完税情况,未纳税的不发证;三是房产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中必须坚持先批地后建房的原则,不得办理有房无地的房屋产权。

对土地交易的行为,征收转让无形资产税和契税。各单位对交易的土地必须把转让无形资产税、契税的征收作为产权审批、发放产权证件必不可少的要件和程序。

三、建立两税” 征管保障机制        

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强对两税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一把手负总责,成立协税护税组织,制定征管工作方案,为确保税收及时入库,现要求如下:

1、耒阳市地税局五分局应做好政策咨询、行政裁量、税票发放、代征代缴协议等工作。

2、乡镇财政所应做好税款代征工作。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要及时足额征收,登记好征收台账,保证税款、税票的安全,并每月两次向地税五分局报解(上旬12-13日,下旬24-25日)。

3、乡镇国土资源所对应税土地测绘后,在下达非农用地批准书时通知纳税人缴税,并把应税土地情况书面通知乡镇财政所。

4、乡镇规划站在出具用地红线时把关两税缴税情况。

5、农林水部门已审核为免税土地,后又发现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乡镇国土资源所、财政所。

6、村、组干部对辖区内的新增用地情况,及时报告乡镇国土资源所、财政所。

7、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在审批用地手续时,对两税征收不到位的暂缓审批。

8、司法机关对未税先用,经多次催缴拒不交税的逃税抗税行为予以打击。

四、 建立市乡村三级分成的激励机制

为了充分调动作为征收工作力量主体的乡村干部的积极性,市政府将在兑现2013年奖励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激励机制,把村一级纳入分成范围,市、乡、村三级分成比例由4:6:0调整为5:4:1。同时,两税征收考核情况纳入乡镇目标考核。

五、建立两税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两税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成员主要为财税办、市政府督查室、地税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监察局等单位,定期分析、研究和解决征收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政令畅通,征收工作正常运转。

六、强化两税征管责任追究机制
    征管部门、协税护税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先税后证规定,防止税款流失,确保应收尽收。市政府将不定期督查先税后证执行情况,对未认真执行先税后证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由地税部门依法追缴税款,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15415日起执行。 

附件:1.“两税征收基本工作流程图

2.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政策要点解读

3.耒阳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一:

“两税”征收基本工作流程图

 

   

  

 

附件二:  

 

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政策要点解读  

 


 

一、耕地占用税  

1、什么是耕地占用税?其纳税人有何规定?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2.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如何认定?  

指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按下列情形依次确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3、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既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也包括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耕地面积的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   

4、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5.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30天,即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经批准前实际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当自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向耕地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6、哪些情形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哪些情形必须补缴耕地占用税?  

两种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7.哪些情形可以减征耕地占用税?  

以下情形减征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减半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规定减税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8.哪些情形必须补缴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9、对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占用其他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以及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如何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纳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征耕地占用税税款。污染、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耕种,比照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污染、塌陷的单位和个人缴税。2年内未恢复耕地原状的,税款不予退还。  

 10.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的规定标准是什么?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二、契税  

1.什么是契税?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契税除具有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三个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土地、房屋权属每转移一次,就征收一次契税;第二,契税由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一方缴纳。俗称谁买谁纳税。  

2. 契税的纳税人是怎么规定的?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户及其他个人。不论法人、自然人,不分所有制性质,不论内资、外资,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只要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都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3.契税的纳税人和课税对象是怎么规定的?  

契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行为。土地权属转移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赠与和土地使用权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房屋权属转移是指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4.湖南省契税的税率是多少?  

 ⑴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五条规定:湖南省契税税率为4%  

5.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契税的计税依据有五项基本规定:  

 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⑵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⑶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权属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⑷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以无形资产方式、获奖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⑸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全部土地收益。  

以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6.契税的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契税纳税环节: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之前。  

根据199710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缴纳契税的不予办证。简称先税后证制度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  

契税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10日内,向当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地税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7、契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  

2)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超出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征或免征。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三、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减免手续如何办理?  

对于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按减免管理程序办理手续。   

对于符合契税减免规定的纳税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10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减免管理程序办理手续。   

四、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将承担什么经济或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三:  

耒阳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用地性质  

非开发区用地  

开发区用地  

征用基本农田  

43.5  

52.2  

征用非基本农田  

耕地 、园地  

29  

34.8  

其他农用地  

23.2  

27.84  

其它农用地指: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农村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农村未利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居区和边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凡在我市申报耕地占用税项目的,如申请中是水田的,一律按基本农田办理,在本地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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