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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严明群众工作纪律、严格干部作风问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耒阳市委
关于印发《关于严明群众工作纪律、严格干部作风
问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耒委发〔2014〕13号
市经济开发区机关党委,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市直机关、企事业各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严明群众工作纪律,改进干部工作作风,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关于严明群众工作纪律、严格干部作风问责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耒阳市委
2014年9月29日
关于严明群众工作纪律 严格干部作风问责的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严明党的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律、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问责工作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分级负责、惩教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问责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违反上班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乡镇干部“走读”,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特护期间不能坚守岗位的。
(二)工作时间上网炒股、下棋、打牌、玩游戏、聊天、购物、看娱乐影视作品,出入休闲健身娱乐场所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甚至参与黄、赌、毒的;
(三)市委、政府召开的会议、组织的重要活动,未能按时参加,又没有事前请假的;
(四)工作日中餐饮酒,或有酒驾行为的;
(五)超编超标配车,违规换车、借车,公车私用、私驾公车,或违规使用公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违反群众工作纪律,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由于工作没到位,出现安全事故或群众越级上访等重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三)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违背科学发展、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制造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虚报工作业绩,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在群众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态度生硬、故意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或言行不当,行为失范,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五)违规占有公共财物或享用公共资源,在办理低保救济、就学就医、惠农资金等事项中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或优亲厚友,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或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七)在工作人员招考、招聘、录用、职称评定、选拔任用等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借子女升学、乔迁新居、祝寿、婚丧喜庆等事项违规操办筵席,借机敛财的;
(二)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不按规定上交,或在公务活动中违规用公款送礼、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活动的;
(三)严重超面积占有、使用办公用房。或违规乱发奖金补贴、报销费用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违规收费,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的;
(五)公款旅游,或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六)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市场经济活动的。
第八条 违反机关效能有关制度规定,政令不畅,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特殊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效能低下,拖延迟办的;
(二)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反或者放纵,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对集体决策事项消极抵制或以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利益为借口,有令不行,推诿扯皮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办结时限,应一次性告知而不一次告知导致拖延审批时限,或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甚至“索、拿、卡、要”的。
第九条 其他违反纪律需问责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问责方式主要包括: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
(三)责令公开检讨、公开道歉或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或调离岗位;
(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六)降职;
(七)辞退(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对应当问责的人员,根据问责情形的具体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
(二)情节较重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解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串供、作伪证、不配合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拉拢调查人员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或影响继续扩大的;
(五)同时发生两种问责情形或三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问责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挽回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如实交代违规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启动问责,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五条 对下列反映问责情形的线索,予以受理,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或实名举报;
(二)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示、批示;
(三)“两代表一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反映的重大问题;
(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司法、安监、食监、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的;
(五)新闻媒体曝光,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调查的线索来源。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对问责线索进行调查。
问责调查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办理的问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出现错误或者失误,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问责决定机关单位作出问责决定,或对被问责对象申诉处理决定,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受到其他方式问责的,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又没有在规定期限申诉的,依照管理权限一律先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受理机关在接到被问责对象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依据有关规定变更原决定;
(三)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被问责对象的名誉。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上级机关、其他机关要求实施问责的,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其处理结果。对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名投诉,应按规定给予答复。
第五章 问责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到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等问责的,取消被问责对象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受到责令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问责的,参加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基本称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问责处理的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被问责对象的《问责决定书》等有关材料应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问责决定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在所在单位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耒阳市委组织部、中共耒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耒阳市监察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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